第八章 晨光前路遠微微——抗戰前後留學教育的起伏 第二節 動蕩政局下的留學教育

中華民國成立之後,政局動蕩不穩,軍閥混戰、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國民軍北伐、蔣介石發動四一二政變、抗日戰爭爆發、國共內戰等等相繼發生,對留學教育的開展影響很大。如從1918年到1925年的統計來看,中國派遣赴日、美、歐等地的留學生,1918年為24人,1919年為106人,1920年為205人,1921年為97人,1922年為162人,1923年為98人,1924年為175人,1925年為123人,總體上為下降的趨勢。

又如抗戰前後,出國留學人數的變化也出現較大的起伏。抗戰前的留學人數:1932年為576人,1933年為621人,1934年為859人,1935年為1033人,1936年為1002人。1937年抗戰爆發,出國留學人數減為366人。1938年,國民黨政府頒布《限制留學暫行辦法》,規定由於戰時需要,留學科目「一律暫以軍工理醫各科有關軍事國防」為限,並規定公費和自費留學生的資格分別為「公私立大學畢業後,曾繼續研究或服務二年以上,著有成績者」、「公私立專科學校畢業後,曾繼續研究或服務四年以上,著有成績者」。並且對領有留學證書、出國已滿三年以上的留學生,限令當年9月以前回國,只有確因特殊成績需繼續在國外研究,或所學為軍工理醫各科有關軍事國防者,經學校及駐外使館證明,可通融延長,否則不發外匯證書。這樣,1938年,出國留學人數銳減至92人,1939年為65人,1940年為86人,1941年為57人。1942年因廢除留學學科限制,留學生人數增為228人,1943年為359人,1944年為305人,1945年為8人。抗戰勝利後,1946年增加為730人。可見,由於政局變化,留學教育亦受到較大的影響,呈起伏不定的發展狀況。

民國時期,出國留學一是公費,二是自費。公費派遣的途徑有:中央或地方政府出資遣派,利用庚款退款繼續選派,一些學校或團體自行遣派等。

(1)中央或地方政府出資遣派,政府由此頒布了一系列有關留學的法規,將遣派工作統領起來。除了1916年10月18日由教育部頒行的《選派留學外國學生規程》外,1933年4月29日由教育部公布,繼而6月30日由教育部再修正公布的《國外留學規程》是民國時期最為全面詳盡的重要法令,施行了相當長的時期。該法令共分五章,指明了公費生、自費生的留學遣派辦法、考試程序、留學證書制度、管理制度等,程序控制嚴密,對當時的留學教育起了一定的規範化作用。

民國時期,地方政府出資遣派留學生較多。當時,除了由各省統一選派外,還出現了各縣由縣費資助選派的,這類學生稱為縣費留學生。如黑龍江省在民國元年公布了《黑龍江省費及縣費派遣留學生規程》,共計19條。該規程明確派遣留學生「均以養成專門人才供地方需要為目的」,除省費外,縣費派遣留學的學科和名額視地方需要隨時由縣令來確定;縣費留學年期「至短以三年為限,至長以八年為限」;縣費留學生的管理由該省在所在國委託管理機關執行;縣費留學生回國後,留學六年以上的要在本縣服務六年,留學三年以上的要在本縣服務三年;縣費留學生回縣服務,因特殊原因不能服務,需經縣公署的特許才能減免;縣費留學生回縣服務期間,沒有縣公署的特許,「不得舍其所學以營他業」。

民國十四年(公元1925年)五月二十九日,黑龍江省又頒布了《黑龍江省修正選送縣費留日學生辦法》,規定留日縣費生所習學科應以實業科目為限,不得改習文法等科,違者停止並追繳公費;學生年齡以18歲至25歲為限;留學期限以六年為期;留學期間每人每年支給日元864元,由縣分春秋兩季先期繳教育廳,再由教育廳匯給本省留日學生經理員轉發學生;學生回國後應在本省服務三年。

民國十九年(公元1930年)三月,黑龍江省又頒布了《黑龍江省各縣補助留學國內外各大學自費生學費章程》,對自費留學而又經濟不足者給予補助。補助辦法是:由國外留學監督函行原籍縣政府查核,報經教育廳批准後再呈省政府備案;同時,還必須填送申請補助的自費生的成績表、履歷表,並經留學監督簽字;補助金額每名每年為本省大洋800元;學生畢業後有回縣服務的義務,服務年限為二年。

這種縣費派遣辦法,對發展和振興當地的經濟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利用庚款退款選派。

民國時期,利用所謂的「退還」的庚子賠款選派留學生仍在繼續進行,不過比起當初成立清華學校時期範圍更加擴大。

a 利用庚款向美國派遣公費留學生,主要是由清華學校來主持進行的。1924年5月21日,美國參、眾兩院聯席會議通過繼續退還庚款的議案,並表示此款當用以發展中國教育文化事業,這就是所謂的第二次「退款」。中國政府對此表示贊同,並於1924年9月成立了「中華教育文化基金董事會」。董事會共15人,中國方面為:顏惠慶、張伯苓、郭秉文、蔣夢麟、范源濂、黃炎培、顧維鈞、周詒春、施肇基、丁文江。美國方面為:孟祿、杜威、貝克、貝諾德、顧臨。同時,制定了10條章程。「中華教育文化基金董事會」從1926年到1948年共舉行19次年會,在1926年的年會上,顏惠慶任董事長,張伯苓、孟祿任副董事長;在1948年的年會上,蔣夢麟任董事長,翁文灝、顧臨任副董事長。從1928年起,蔡元培、司徒雷登(美)、胡適、任鴻雋、孫科、趙元任等曾先後替補為董事會成員,他們中除美國人外,幾乎均為留美生。

中華教育文化基金董事會自1924年9月成立,到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即在大陸自行解散。這期間,庚款留美的派遣主要由該會進行。1932年8月21日,由清華大學主持在北平、南京兩地首次同時舉行留美公費生考試,錄取了25名留學生。這以後,這種留美選拔考試就作為一種制度被固定下來。如1934年的考試中,錢學森考取並留學麻省理工學院;1935年的考試中,楊遵儀考取並留學耶魯大學研究院(後成為國內外著名的古生物學家)。

中華教育文化基金董事會還用庚款設置了科學研究補助金,資助中國專家到國外進行科學研究。所研究的問題以天文氣象及地理、數理化、生物三類為限。該補助金自1928年創辦,截至1945年止(抗戰期間曾一度停頓),共核發國外研究補助金獲得者408人次,對中國現代科學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

b 英國政府退還庚款是在1922年。該年12月,英國政府發表宣言,稱將中國應付未到期的庚款退還給中國,以作為有益於兩國教育文化事業之用。1925年,英國國會正式通過《中國賠款案》,決定履行1922年的宣言。同時,英國政府成立了「諮詢委員會」,其中八人為英籍,三人為華籍。為了對退還的庚款作到合理的使用,諮詢委員會組織了一個調查團到中國來作調查。這個調查團中英雙方各三人,中方為胡適、丁文江、王景春;英方為威靈頓子爵、安特孫女士、蘇德赫教授。1930年9月,中英兩國正式換文,中國政府同意將退還之庚款盡數照諮詢委員會調查團意見處理。

1931年4月,「管理中英庚款董事會」成立,成員共15人,其中華籍10人:朱家驊、王家禎、宋子良、陳其采、李書華、葉公綽、程振鈞、曾鎔甫、曾養甫、顏德慶;英籍五人:賀耐、馬歇爾、康德黎、端納、卜隆。由朱家驊任董事長,賀耐任副董事長。1943年,該會更名為「中英文教基金董事會」。

英國退還的庚款用途,其中一項即為「設置留學學額及補助國外教育事業」。1933年夏,舉辦了第一屆留英庚款公費生考試,此後每年選派一次,至40年代止,先後辦了九次,選送了193人留英。這九次的情況如下:

第一屆選送九人,如錢清廉、林兆耆等。

第二屆選送26人,如陳永齡、錢臨照、夏堅白(曾任同濟大學校長)等。

第三屆選送24人,如柯召、錢鍾書、張文裕等。

第四屆選送20人,如翁文波(中國石油物探事業的創始人)等。

第五屆選送25人,如戴文賽(著名天文學家)等。

第六屆選送20人,如王承緒(著名比較教育專家)等。

第七屆選送24人,如錢偉長等。

第八屆選送28人,如陳舜禮、曹日昌(著名心理學家)等。

第九屆選送17人,如王佐良、鄒承魯等。

他們中的許多人,都成為中國現代著名的科學家。

c 中國與法國關於庚款退還問題,是於1925年達成協議的,是年4月12日,兩國簽定了《中法協定》,並於4月28日成立了「中法教育基金委員會」。該委員會所經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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