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宋元明清(鴉片戰爭以前)時代的婚姻與家庭 第四節 貞節觀

上節所述的宋代以後婦女處境與地位的變化,是與以那個時代在思想意識中逐漸占統治地位的理學的興起及其在實際生活中的被運用密切相聯繫著的。

宋代出了幾個大儒,創立了以「闡釋義理,兼談性命」的方法治經的理學,使中國的學術思想以至風俗制度出現了很大的變化,同時對社會的婚姻道德也產生了極大的影響。理學家以「窮天理,滅人慾」作為理想的道德原則,因而對貞節問題看得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嚴重。他們把男尊女卑、「三從四德」等提到「天理」、「自然」的高度。只准丈夫出妻休妻,不準妻子主動要求離婚。北宋仁宗時的理學家程頤更將貞節觀念推向了極端。他在回答「當孀婦窮而無所依託,是否可改嫁」時,斷然說道:「只是後世怕寒餓死,故有是說。然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近思錄》)。這段話經過其他理學家的一再宣揚,成為理學的一句名言,影響極為深遠。

需要看到,有關婦女貞節觀念的理學思想的形成、發展乃至成為一種體系是有個過程的,加上形成初期在傳播時間和範圍上的限制,因而在北宋時代,當時社會上還是不諱婦女改嫁,就是在宗室、士大夫階層,婦女改嫁的事例也很多。兩宋的法律也規定,丈夫外出三年不歸,六年不通問,准予妻子改嫁或離婚。北宋初宰相薛居正的兒媳柴氏,早寡無子,柴氏就打算盡攜貨財改適別人,當時朝中另一官員名叫向敏中也曾向柴氏求婚。名德眾望的大臣范仲淹,幼年喪父,其母謝氏改嫁淄州長山縣朱氏,范亦改姓朱。范仲淹做官後,才奏請朝廷准其恢複本姓,又在蘇州創設義莊,贍養范氏宗族,其中規定,婦女再嫁可得20貫作為嫁資,與男子娶婦所得相同,僅比婦女初嫁少10貫,而男子再娶則一文不給。程頤反對婦女改適,但在實際生活中,他也難以實踐自己的說教。程頤兄程顥之子死後,其妻王氏改嫁章氏之子,程頤不曾出面勸阻,只是謝絕了王氏的禮物而已。甚可笑的是,程頤的甥女婿死後,程怕胞姐過於悲傷,便把甥女接來家中居住,然後幫她再嫁他人。這兩件史實說明,在當時社會條件下,即使頑固迂腐如程頤者,也不免隨俗行事,並在其甥女喪夫後根本不會餓死的情況下,決定將她改嫁。

閩風生女半不舉,長大期之作烈女。

婿死無端女亦亡,鴆酒在尊繩在梁。

女兒貪生奈逼迫,斷腸幽怨在胸臆。

族人歡笑女兒死,請旌藉以傳姓氏。

三丈華表朝樹門,夜聞新鬼求返魂。

東周至清前期節婦、烈女數量變化表

從表中可以看出,女子殉夫的數量相當多,而且其趨勢是愈演愈烈。《元史·列女傳》列舉的187名女性中,殉夫的就有五六十人,幾乎佔了1/3。她們中,既有王妃,也有尋常百姓;既有婚後無子的婦人,也有替未婚夫盡節的年輕女子。《元史》載,汴梁儒生孟志剛卒後,其妻衣氏要求匠人將棺木做得大一號。既成,衣氏「曰:『吾聞一馬不被二鞍,吾夫既死,與之同棺共穴可也。』遂自刎死。」又載,柳氏是戶部主事趙野的未婚妻,趙病故,柳氏對要她改嫁的兄長說:「業已歸趙氏,雖未成婚,而夫婦之禮已定矣。雖凍餓死,豈有他志哉!」不久,柳氏患病拒絕服藥而亡。

到明清時代,程朱的貞節觀開始演變成迷信,成了天經地義、無可更改的教條,再加上統治者對節婦烈女極力褒揚,守貞、殉夫的婦女人數急劇增加。僅從上表即可見,明代見諸於史籍的節婦數為元代的75.6倍,烈女數為9.6倍;清朝建立至雍正年間的節婦數已為元代的26.4倍,烈女數為7.4倍。節婦、烈女在思想意識上所受的毒害亦比前代更深。例如,據《明史·列女傳》載,孫義婦與兒媳並喪夫,兩人相依為命,十分孤苦,有人問:「何為不嫁?」婆媳倆就用「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作答。嘉定宣氏,丈夫對她素來狂悖殘忍,宣氏卻晨夕恭敬奉侍。丈夫死了,她要以身相殉,別人勸她道:「你丈夫一貫對你不好,為何還要替他殉節呢?」宣氏嘆道:「我只知道自己要盡婦道,哪管丈夫賢與不賢,好或歹呢?」追求貞節到了如此地步,真是無以復加了。《明史·列女傳·序》謂:明時「乃至僻壤下戶之女,亦能以貞白自砥」,實在是道出了在數以百年計的時間裡,明、清兩代婦女受封建貞節觀的摧殘和毒害已到了何等程度了。

理學貞節觀的泛濫,更與統治階級的提倡並將之納入實際運用的軌道有關。明代開國之初,朝廷就明文規定:「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除免本家差役。」(《明會典》)寡婦守節,不但本人得到旌表的榮譽,全家人也跟著沾光。在這種情況下,有的家庭為了能夠被免除徭役,就虛填或更改家中寡婦的年齡。這類例子各地都有,以致到了明成化元年(公元1465年),憲宗下詔進行嚴飭〔chi斥〕,並申明如「復勘得出」,就要將地方官吏、里甲「通行治罪」。寡婦守節,竟至於作偽生弊,實在是對程朱理學絕妙的諷刺。更有甚者,有的寡婦本人並不願守節,但家庭中其他成員為了家族的利益而強迫她守節,甚至於強迫她殉夫,以此來換取貞節牌匾,抬高自身門第。清代福建地區流行的一首民歌,就揭露了父親逼女兒殉節以求榮耀的卑劣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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