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秦漢至唐時代的婚姻與家庭 第二節 婚姻家庭制度

由戰國起,經秦漢至唐,中國封建社會由發端而至鼎盛。婚姻家庭制度作為封建社會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得到了比較全面的發展和鞏固。「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和「君為臣綱」相提並論,成為封建社會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最高準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包辦強迫婚姻,家長權、父權和夫權三位一體、男尊女卑、有嚴格宗法等級制度的家禮,宗祧、爵位的嫡長子繼承製,以及以「出妻」為主要方式的專權離婚,構成了中國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內容。

中國封建社會實行以聘娶婚為方式的包辦強迫婚姻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婚姻當事人自身婚姻須聽憑家長、父母做主,家長、父母對子女婚姻擁有不可爭辯的主婚權和支配權,婚姻的成立則須通過媒人從中中介。秦律、漢律、唐律等一切封建法律都確認這種婚姻制度的合法性。唐律規定,卑幼 不依家長私自婚娶的,要罰受杖一百,同時對主婚人也要依律科刑,甚至連媒妁也會受到追究。由此可足見婚姻包辦強迫的專製程度。

聘娶婚既然是一種根據父母的意志,通過媒妁致幣帛通問,以合二姓之好的一種婚姻成立方式,所以,資財也就成了婚姻締結的重要條件。唐律就規定,結婚須實行「以聘財為信」的送財禮制度,從而使結婚成為買賣交換的一種形式。唐律甚至還規定,即使沒有正式簽訂婚約,但只要接受了聘禮,「聘則為妻」,婚姻關係就應當得到確認,與簽訂婚書一樣具有婚約的性質。

公平地說,包辦強迫婚姻在秦漢至唐的封建社會上升時期還尚未達到登峰造極的地步。特別是在魏晉南北朝時期,由於儒術的獨尊地位被衝垮,又由於這是一個漢民族和各少數民族大融合的時期,婚嫁相對兩漢來說要顯得自由些,男女青年在擇偶問題上也有一定的自主權。據《晉書·王濬傳》載,平吳名將王濬年輕時任河東郡從事。州刺史徐邈的女兒有才能,「擇夫未嫁」,徐邈就將手下佐吏召集議事,讓女兒在簾內暗暗挑選,徐女看中了王濬,告訴了一旁的母親,徐邈遂將女兒嫁給了這個小吏。有時,男女雙方相愛私通,也允許成婚。《晉書·賈充傳》和《世說新語·惑溺》都記載了西晉時韓壽「偷香」的故事。韓壽貌美,是司空府里的小吏。司空賈充的女兒賈午自見到韓壽後,就愛上了他。韓壽從賈午婢女口中得知了小姐的思戀之情,遂約期「逾牆而入」,私會賈午。賈午連皇帝賜給父親的奇香,也偷偷當作信物贈給了情人。賈充發覺後並未大事聲張,而是將女兒正式嫁給了韓壽。這段史實與後世《西廂記》情節頗近,不同的是,《西廂記》中老夫人得知真情後仍不肯將鶯鶯嫁給張生,而賈充卻成全了這段姻緣。

中國古代,人們以自然定居為主要的居住方式,同一祖先的族人都為同宗,同宗聚居一地。這種聚族而居是符合宗法體系的,也受到統治階級和儒教倫理的鼓勵。孔丘、顏回、孟軻的後裔就是聚族而居的典型。從漢魏到唐朝,各個「右姓大族」的形成與發展,也與他們長期蟠居密切相關。

漢唐時期的封建家族組織主要是按姓氏、門第論高下的世家大族,比較嚴格地按照嫡長繼承製選立宗子(族長)。漢唐以後則不強調這一點,而更多地從地位、財力、才能等方面考慮,選立本族中這幾方面最強的官僚地主任族長,因為漢唐以後重新建立的封建家族組織,一般是由官僚地主倡導,然後經過修族譜、置族產、訂族規等過程而組成的。

家族的職能有崇祖祭祀、裁定是非、治安自衛、教育、生產、生活互助、經營族產等。每個家族都能閉關自守,又職能齊全,既是族長管理族人的頑固堡壘,也是封建國家統治臣民的中介。

家族的核心是親屬網路。我國古代的禮和法,都以宗法制度為本,重男輕女,以男性為中心,所以親屬以父系宗親為主。所謂宗親是指同祖同宗的親屬,包括同一祖先所出的男性親屬、嫁來之婦與未嫁之女。宗親的範圍以九族為限,上至四世高祖,下至四世玄孫,加上自身一代,合為九族。親屬中還包括外親和妻親。外親指母系親屬,妻親指妻系親屬。由於外親與妻親居於次要地位,親屬的範圍亦較小。

封建社會家庭中,血緣關係的遠近親疏,是家庭成員等級高低的一個重要標誌,這突出地反映在特權的承襲上,無論蔭襲官職還是享受減刑特權,一律按照血統的親疏來定。血統關係愈疏,地位愈低;血統愈親,權利愈大,與此相應,義務也愈大,責任愈重。

計量親屬親疏遠近的尺度是親等。親等,在我國封建社會以喪服制的差等來表示。親者、近者,其喪服重,疏者、遠者,其喪服輕。重服用粗布做,輕服則用細布做。喪服共分五等,第一等叫斬衰 ,為三年之服;第二等叫齊衰 ,為三年至三月之服;第三等叫大功 ,為九月之服;第四等叫小功 ,為五月之服;第五等叫緦〔si絲〕服 ,為三月之服,合稱「五服」。此外尚有無服親,這種親屬不穿喪服,是所謂出五服的遠親。喪服制上,也貫穿著封建宗法等級觀念,重男輕女、尊卑貴賤的界限十分明顯。

為維護和鞏固封建家族制度,家譜是必不可少的。家譜也叫譜牒,起源很早。在周代,譜牒由史官記載,只有貴族世家才有。周天子的世系叫帝系,記載諸侯、卿大夫世系的叫世本,它決定貴族的等第,也作為通婚擇偶的依據。到漢代,除了帝系和官譜外,也有人開始編寫宗譜了。魏晉以後,譜牒之學大盛,愈益成為門閥士族用來誇耀自己血統和門第的一門學問。

家譜的內容主要包括:宗族源流;始祖支派;世系;支派行輩;歷代考妣(對死去父母的稱謂,父為考,母為妣)的名號、事迹、官職、妻妾,以及生了幾個兒子等。一代一代地依著直系和支派排列下來。一般的家譜很少記載女兒的事情,因為女兒在家中是沒有地位的。

家族是許多個家庭的綜合體,靠一種模糊的宗族意識凝聚起來,主要是一個血緣單位,家族以下的家庭才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單位,一個共同生活的團體。

我國歷史上,封建統治階級都提倡合灶而食的大家庭制度,累世同居會受到褒揚。著名的有東漢時樊宏、蔡邕三世同居而不分財;北朝後魏李幾七世同居共財,家有22房,198口人;南朝武陵文獻叔八世同居,東海徐生之、武陵范安祖、李聖伯都是五世同居。唐朝壽張人張公藝九世同居,唐高宗問及九世同居的奧秘時,張公藝連寫了一百個「忍」字,可見維持這種居住方式的不易。

累世同居的大家庭,一方面要依賴大土地所有制而存在,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維護大土地所有制。分戶析產勢必導致土地分散轉換,削弱家庭的經濟力量,所以,能夠累世同居的多為達官顯貴。在平民百姓中,累世同居的並不多見。

從漢朝開始,儒家思想成了封建王朝的正統思想。西漢大儒董仲舒根據孔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和孟子「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妻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的學說,發展出一整套封建倫理道德,這就是所謂「三綱五常」。三綱,指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綱是提網的總繩;為綱,是居於主要或支配地位的意思。五常,指仁、義、禮、智、信,用來配合三綱。「三綱五常」思想把父子關係、夫妻關係與君臣的尊卑、隸屬關係同列,目的在於建立從封建朝廷到每個家庭的封建秩序,有效地維護封建統治。與此同時,孔門後學依託孔子所作的《孝經》也開始流傳。「孝」作為封建倫理中「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核心內容,被奉為天經、地義、民行之本,產生了極大的影響。再加上漢代已初具規模的封建法律也竭力維護封建的倫理道德,每個家庭在調節夫妻、父子、兄弟、婆媳諸關係時,就都受到了封建綱常思想的極大束縛。

父子關係

《禮記·禮運》篇說:「何謂人義?父慈、子孝、兄良、弟悌〔ti替〕。」父慈子孝,是處理家庭中父母子女間關係的準則,也是父母子女間相互的道德義務。可是在封建社會裡,父慈向來提得很少,片面強調的是子孝。

孝的觀念大約從父權制的個體家庭出現以後就開始了,在《詩經》里,已有不少關於孝的記載,先秦諸子中,如孔、孟就有不少關於行孝的言論。到秦代,秦律繼承先秦「懲治不孝」的傳統,專有懲罰不孝的規定。出土秦簡記載一案例:某里士伍甲控告子不孝,要求官府將親生子同里士伍丙斷足,併流放川境邊遠縣,終生不得離開流放地。官府按甲所告,將丙斷足,「遷蜀邊縣,令終身毋得去遷所論之」(《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另一案例是父告親生子不孝,請處子死刑。官府即派令史前去捉拿該子歸案(同上)。到了漢代,在三綱五常學說影響下,《孝經》被列為七經之一,統治者還提倡「以孝治天下」,自此,孝開始被擺到一個極為特殊的地位。

孝在合情合理的範圍內,對於協調家庭和社會的人倫關係是有價值的,作為我國人民的傳統美德,直到今天,仍是需要繼承、發揚的。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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