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夏商周時代的婚姻與家庭 第五節 婦女地位

宗法家長制確立以後,女子地位開始明顯下降。禮制規定國家政權、家庭產業都由父子相繼,世代相承。既然血緣按父系計算,只傳其子,不傳其女,所以女兒生還是不生是無所謂的,生了女兒有時還是家庭的累贅,但繼嗣的可靠性卻是要保證的。所以每個家庭都非常重視生養兒子,而對女兒的出生表現出無關痛癢的態度。《詩經·小雅·斯干》寫道:「乃生男子,載寢之床,載衣之裳,載弄之璋。」「乃生女子,載寢之地,載衣之裼〔ti惕〕,載弄之瓦。」孩子一生下來,就因性別的差異受到了父母不同的待遇,男孩睡在床上,給他包的是衣裳,玩的是玉璋;而女孩只能被置於地上,包的是衣褂,玩的是紡線用的瓦。重男輕女,男尊女卑,表現得竟如此涇渭分明,後人稱生男孩為「弄璋之喜」,生女孩為「弄瓦」,典故就出於此。《斯干》還說生了男孩就希望他成龍成虎,能「室家君王」,而生了女孩,就「唯酒食是議」,「無父母貽罹」了,意為你長大了只能在廚下操勞,只要不給父母丟臉也就罷了。

由於擔心兒子養不大,中途矢折,所以即使生了兒子,還要再生,祈求能夠多子多福。在《詩經》中,常可見到祝人子孫眾多、綿延不絕、家室興旺的祝辭。如「君子有孝子。孝子不匱〔kui潰〕,永錫爾類」、「永錫祚胤」等等。「錫」,這裡是賜的意思,「祚胤」,泛指子孫後嗣,可見周人對生養兒子看得何等之重了。在這種情況下,做妻子的若不能為夫家生子,那她就很難逃脫厄運了,不是被棄,就是被冷落,而丈夫則可以再娶。妻子因「無子」被「出」的原因,《大戴禮記·本命篇》說是「為其絕世也」。接續煙火成了女子地位能否有保證的基本準則。

在離婚問題上,女子的地位也下降了。兩周以前,貴族婦女還保留著部分的出夫權,如劉向的《說苑》里,就記載姜太公是「故老婦之出夫也」。到了宗法家長制確立的周代,這種權利變為男子所獨享,出妻之例,社會各階層都有。宗法家長制將權力高度集中於男子之手,夫妻間形成了統治與被統治的關係,哪怕是特受寵幸的嫡妻,也無法料及自己是否被出,何時被棄。《詩經·邶〔bei倍〕風·谷風》就刻划了一個婦女被丈夫遺棄後的悲痛感情。詩里寫道,那個男子剛結婚時,對妻子很好,「宴爾新婚,如兄如弟」,但過了不久,就「反以我為仇」,將妻子當作了賣不出的貨品與毒物。《毛詩序》認為這類「淫於新昏而棄其舊室」的事情是當時的制度造成的,「夫婦離絕,國俗傷敗焉」。《詩經·衛風·氓》的題旨與《谷風》相似,敘述了一個女子從戀愛到被棄的經過,感情十分悲憤。對於未婚女子來說,她們最怕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給自己帶來不合適的丈夫,《詩經·王風·中谷有蓷〔tui推〕》就描寫了女子錯嫁男人後莫可奈何的嘆息:「嘅其嘆矣,遇人之難矣……」後悔也來不及了。

在周代,女子在家庭中已開始逐步受到三從四德的束縛,家庭中「男外女內」的格局已經形成,《易經》中就說:「女正位乎內,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義也。」治內之婦必須以治外之男的意願為依歸,沒有獨立的自主權利,只有從屬的家庭地位,而且要遵守「外言不入於梱〔kun,即門限〕,內言不出於梱」(《禮記·曲禮》)的準則。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國家出了亂子,或者家庭破敗了,男子還要將責任推在婦女頭上,認為一切都是婦女這股禍水所導致的。據《尚書·牧誓》記載,還在周武王伐紂滅商的時候,就在誓詞中說:「牝雞無晨。牝雞之晨,惟家之索。」說母雞打鳴,這個家就要敗掉了,用來比喻婦女不能參與政事。武王聲討紂王罪狀的頭一條,就是「唯婦言是用」。後人將西周的滅亡也歸之於周幽王的妃子褒姒,說「赫赫宗周,褒姒滅之」(《詩經·小雅·正月》)。到了戰國時代的《汲冢周書》里,甚至將應時季節現象不出現與婦人必做壞事聯繫起來,說什麼「清明又五日,虹不見,婦人苞亂;小雪之日,冬虹藏,婦不專一」,真可謂奇談怪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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