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預知毀滅紀事

——一則小說的啟示錄

我——約翰鄭重警告那些聽見這書上預言的人:如果有人在這些話上加添什麼,上帝要把這書上所寫的災難加給他;如果有人從這書上的預言刪掉什麼,上帝要把他除名,使他不能享受這書上所記載那生命樹和聖城的福澤。

為這一切事作證的那一位說:「是的,我快要來了!」

——《聖經·啟示錄》第二十二章第十八至二十節

這篇文章的題目是一個隱喻,之所以使用隱喻,乃是由於作者沒有能力去為小說家和小說所想見及表現的災難下一個定義,或者建立起一個具備充分說明性的體系。曾有無數的作家——無論其是否信仰基督教或捍衛基督教義——卻嘗試在作品裡描述過「災難」(tribulation)。而「災難」這個辭彙,在英文《聖經》英王雅各的譯本中一共出現了二十五次,僅僅《新約》便出現過二十次。此詞所指,在《舊約》中可以是民族或國族所遭受的「滅亡」、「分散在列國中之處罰」(《申命記》第四章第三十節摩西對猶太人的警告),可以是指民族或國族所遭逢的逆境(《士師記》第十章第十四節中上主回答以色列人的話)。在《新約》中可以是指基督徒於日常生活中所受的困苦(《使徒行傳》第十四章第二十二節、《羅馬書》第五章第三節等十處),當然更可以是像《啟示錄》里所描述了五次的那樣:一記庶幾乎徹底的毀滅。

眾所周知,當使徒約翰撰寫《啟示錄》之際,正值信奉耶穌、承認耶穌是主的基督徒慘遭嚴酷迫害的時代。是以本文文前所引的使徒約翰的一段話,洵為一種報復性的詛咒;其意旨顯然在使《啟示錄》這部充滿歧義性意象語言的建構成一封閉系統——《啟示錄》的「預言」既不可被「加添什麼」,也不可被「刪掉什麼」。換言之,約翰一再強調的是「預言」的自足性。值得深究的是,在「預言」上「加添什麼」的罪過要比在「預言」上「刪掉什麼」的罪過大得多;後者只是「不能享受福澤」而已,前者卻會得著「這書上所寫的災難」。這段警告之詞,與公元642年伊斯蘭教哈里發(國王)歐麥爾(Caliph Omar)的嚴訓何其神似,且尤有過之——當歐麥爾的大將阿爾阿斯(Amr ibn al-As)大軍開進亞歷山大港,面對大圖書館裡的萬卷藏書而不知所措之時,歐麥爾是這樣說的:「若其書與神之書(按:指《可蘭經》)相合者,則非所需也;若與神之書不侔者,則非所欲也。盡焚去之!」

無論使徒約翰或哈里發歐麥爾都顯示了一個態度:若非來自神的書寫,都必須遭到毀滅。相對於文學作品的發生而言,這個態度極具象徵意味,它似乎是來自作品對立面的催生者;易言之,正因為有這種書寫的禁制,才鼓舞了創作這件事。但丁(Dante Alighieri,1265~1321)也因之會在他的《神曲》(La Divina edia)里,破題讓代表人類智慧精華的古羅馬詩人維吉爾(Publius Vergilius Maro,前70~前19)的鬼魂來引導但丁周遊「地獄」和「煉獄」(或「凈界」),而非「天堂」。維吉爾是這麼說的:「假使你願意上升(按:指遊歷天堂),有一個比我更高貴的靈魂來引導你,那時我就和你分別了。因為我沒有信仰他,所以我不能走進上帝所住的城。」至於由維吉爾所「導遊」的轄區里是些什麼呢?

正是一整部《聖經》里使用了二十五次的那個詞:災難。人為的書寫之於使徒約翰而言是足以招致懲罰的「添加物」,之於哈里發歐麥爾是必欲焚之而後快的異端。然而,文學創作終究還是與災難產生了非神秘主義式的聯繫——在但丁那裡,(維吉爾所象徵的)文學創作不再是獲致災難懲處的罪惡,而是面對和記錄罪惡及其招致之災難的工具——《神曲·地獄卷》的第二十、二十八和三十二篇里,但丁不斷地寫道:「我的詩句應當敘述新的刑罰」、「就是用自由的散文,就是再三地敘述,有誰能夠把我所看見的流血和創傷描摹盡致呢」以及「假使我有粗糲的詩韻,似乎較為適於描寫那受其他各圈所重壓的可怕深穴,那麼表示我的思想精髓可以更加完滿」。由是觀之,作為義大利民族語言、通俗書寫之奠基者的但丁正是使文學從災難詛咒之下解放的先驅;也就是在這個文藝復興時代的初期,直接勾勒、刻畫災難的活動標示了人(藉由書寫)僭越上帝的可能性。因為作為一種權柄,書寫原本由上帝及其所委任的先知所獨佔(即如使徒約翰所鄭重警告者)。而在《聖經》里,書寫又與另一個能力有關——預知(foreknowledge)。

《聖經·羅馬書》第八章第二十九節和第三十節的兩段文字如此寫道:「因為上帝預知他們,把他們預先揀選出來,使他們跟他的兒子有相同的特質,好讓他的兒子在信徒大家庭中居首位。」「上帝預先揀選的人,他呼召他們;他呼召的人,他宣布他們為義人;他宣布為義人的人,他讓他們分享榮耀。」

儘管日後基督教信仰中的阿民念派(Arminianism)、信義會(Lutheranism)乃至天主教皆只接受預定(Foreordination)永生,而不接受像加爾文派(Calvinism)所謂的預定永刑(或預定毀滅)之說,然其「預定」則毫無二致。至於先知——這些由上帝揀選來從事書寫的人——《舊約》中的以賽亞、耶利米、約拿、但以理,《新約》中的保羅、約翰等,都有頒布預言的使命。即使是摩西,在《出埃及記》和《申命記》中兩度詳述他領受上帝律法的情形之時,都強調上帝已然穿透時間的阻隔,預見以色列人將犯之罪。摩西甚至還向以色列人表示:「後來他(按:指上帝)把這些誡命寫在兩塊石板上,交給我。」(《申命記》第五章第二十二節)

所以,「書寫之為一種權柄」的這個來歷,是和「預知」、「預定」這樣的概念相融接的。摩西所說的「上帝寫在石板上」(書寫)與「誡命」(預知以色列人將要犯的罪以及對彼等之罪所要降的災難)便是權柄的證據。進一步看,《聖經》上唯一載錄著的上帝親自從事的書寫既是「無視於時間」的,亦是以「超越時間」、「改變存有」為其權柄之彰顯的。在此一時刻,我們既可以說:「小說尚未出現。」亦可以說:「只有上帝和他所委任的先知得以寫小說。」

希伯來人最早進入埃及的移民約瑟——一個受上帝眷顧的人——在《創世記》第四十章和第四十一章中所表演的「為同囚解夢」、「為埃及王解夢」即是一具有兩重意義的文本。一方面,故事示範了懸疑(夢是什麼意義)、發現(夢之解脫)、轉折(司酒長忘記向埃及王保薦約瑟)、呼應(埃及王做夢及司酒長想起約瑟)、再發現(夢之解脫)和解決(囤糧備荒)等等小說具備的要素;另一方面,能夠確知夢在現實中的預兆作用此一義(無視於時間,超越時間),乃至於透過預告而使荒年的現實得到賑濟此一義(改變存有)更是一個有關創造——尤其是小說書寫——的隱喻。

至於約法,則一如解夢,都是在處理「尚未」(時間)「發生」(存有)的「現實」(創造)。在《申命記》第二十一章第一至第九節中,摩西轉述上帝「有關未結案的謀殺案件」之條例更出現了豐富的處理細節:

如果你們在上主——你們的上帝要賜給你們的土地上,發現有人被謀殺,屍體被丟棄在野地,卻不曉得是誰殺的,你們的長老和審判官就要趕到棄屍的現場,量一量從那裡到周圍各城鎮的距離,看哪一座城最靠近現場。最靠近的那城的長老要選一頭沒有耕過田的小母牛,把它拉到從未乾涸過的溪旁,在沒有人耕種過的地上打斷它的頸項。利未祭司也要跟著去,因為他們要審斷有關爭端和傷害的每一案件。上主——你們的上帝已經選召他們來事奉他,奉他的名祝福。最靠近現場那城的長老要在那頭小母牛上面洗手,然後禱告說:「我們沒有殺這個人,也不曉得誰殺了他。上主啊,求你饒恕你從埃及拯救出來的子民以色列。求你饒恕我們,不叫我們承擔殺無辜者的血債。」你們這樣實行上主的要求,就不必負這殺人的罪債。

甚至於在同篇第二十五章第十一至第十二節里,上帝還對可能會發生的事詳細偵知到如此地步:

如果兩個人打架,其中一人的妻子為要幫助丈夫,去抓另一人的生殖器,就要砍斷她的手,不可寬待她。

在摩西那裡的上帝、在使徒約翰那裡的上帝以及在所有先知那裡的上帝之所以視書寫為權柄,不可假手於凡人,正由於從《聖經》所展示的書寫並非中國人所理解的「仰則觀象於天,俯則觀法於地;視鳥獸之文與地之宜,近取諸身,遠取諸物」、「經藝之本,王政之始;前人所以垂後,後人所以識古」(許慎《說文解字》敘),乃是一套「超越時間,改變存有」的預知,其中有警告,有規範,有假想,有應許,是一部「創造現實」或「現實由書寫創造」的憲法,專屬於「上主——你們的上帝」。

嚴格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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