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變化 第十九章 市場

試著想出一個政府性行為現在或曾經沒有被私營企業染指,或多或少地參與市場競爭的例子。這並不容易。我們都知道,私人企業與政府一樣收集過垃圾,清掃過街道,經營過公共交通,管理過醫院及開辦過學校。甚至,私人保安機構的僱員比政府警察局的僱員還要多。到過國外的美國人都知道,許多國家的航空公司、電話系統、電力設施、電視台及各種服務業都歸政府所有並由政府負責經營,而這些在美國大部分屬於私營企業。不易發現的是,在一些州,連監獄都由私人經營。在歷史上,私人銀行曾經發行貨幣,戰爭中的國家甚至還僱用私人軍隊。

但是,也有許多例子不那麼容易被看見。在美國,消防行業曾經全部由私人經營;丹麥的許多地方到今天也是這樣。(私營的消防部門在美國正在恢複:一個公司在5個州里經營50個消防處。 )私人氣象預報台也在與國家氣象局競爭。私營企業被政府雇來管理醫療救濟保險機構,培訓失業者,為海軍船隻配備船員,並為國家機構提供監察員去核實蘇聯是否遵守中程核武器的限制條約。過去郵包幾乎全是由美國郵政總局送到人們家裡,而現在,大部分工作由UPS這樣的私營郵遞公司承擔了。我們有由林務局和園林局管理的國家森林及公園,但我們也有由私人擁有並管理的公園。而且,一些環境專家認為,這些地方歸私人所有會使環境變得更好。 在一些州里,人們正在通過立法讓本質上是私立性質的法院運轉起來,換言之就是法官和仲裁人可以被雇來處理案件。

關於私有化的爭論越來越激烈,上述事例就產生於這一過程中。爭論的焦點是:由私人組織來提供政府服務是否會比公共機構做得更好,這與政府在人民生活中應該充當角色的大小或徵稅多少的爭論是不一樣的。我們可以建立一個這樣的政府,它小而精,正合嚴格自由主義者之意,卻完全通過公共機構辦事;反過來說,我們也可以建立另一種形式的政府,它規模大、權力大、年收入可觀,而且花錢僱用私人組織來辦事。雖然許多私有化擁護者都是保守派,但也不總是這樣。許多左翼政權,正在嘗試讓私人供應廠商代替國營供應廠商。原因很明顯:它們在尋找克服官僚主義的辦法。

E.S.薩瓦斯(E.S.Savas)極力提倡私有制,他這樣描述集體行為:「集體行為的精髓……包含決策和籌資。」 當然,決策和花錢並非集體行為才能完成。對於什麼樣的決策必須由政府來做,經濟理論已經闡述得非常清楚了。例如,很顯然,強權政府必須迫使百姓為國防開支或凈化大氣的開支買單,市場是做不到這一點的。道理很簡單,每個人都從國防或清潔空氣中受益,而單個的受益者不會自覺地支付這些開支,我們大家都在搭便車,即使個別人拒絕付錢,他們也不能被排除在這收益之外。

然而,對於政府應該如何履行它的責任,經濟理論(或任何其他理論)卻沒給我們太多指導。在做出有關防務或大氣凈化方面的決定後,什麼樣的組織機構最適合來完成它們?軍火應該由政府直接生產還是由私人承包生產?大氣凈化標準是由政府發布指令強制執行,還是由私人機構相互起訴來完成?

如何定義「最優選擇」無疑難上加難。經濟學家評估企業時都使用效率指標,即在給定的資源條件下獲得最大的產出——不管是公有制還是私有制企業。但是,正如第十七章所說,政府的工作成果非常複雜且存在爭議。當目標很多又不明確的時候,我們很難說能否有效完成或全部完成這些目標。而且,政府的項目往往會對不同人產生不同的影響,可能部分人的收益或損失會大於另一些人。企業的決策也會產生同樣的結果,但經濟學家們認為這是由消費傾向決定的。比如,某些人購買大一點的轎車或更精美的食品,只是因為他們願意花更多的錢。而政府項目的花費來源於強制性的稅收,所以人們期望項目所惠及的人能平等公正地受益(雖然人們對平等和公正看法不一)。通過給予一人一張選票,每個選區一名議員這樣的政治體系來強化對「平等」和「公平」的需求,進而當政府分配某種利益時,它就會引導每個人都問:「為什麼沒有我的份?」市場里流通的是財富,卻是不均勻分配的財富,而政治領域的通貨是選票,是平均分配的選票。

我們期望政府機構負起責任,當然這責任和私人組織的不同。我們把孩子送到私立學校讀書,如果學校在某些方面不如人意,我們也許會抱怨校長,也許會參與學校的一些計畫,但肯定別指望有權僱用和開除校長,也別指望通過投票來決定課程安排。如果我們的投訴沒有得到妥善解決,就會把孩子送到其他學校。然而,如果我們的孩子在公立學校就讀,尤其是在美國,我們希望有權參與學校的活動,如落實政策、選舉管理人員、分配預算以及制定規章(這是最重要的一點)等,而不管我們的參與和意見是多麼無足輕重。我們堅持自己的公民權利,部分原因在於公共機構所花的錢取自我們,另一部分原因則在於這些機構往往是壟斷性的,我們找不到與之抗衡的競爭者。有些人擔心,私人機構執行公眾認可的服務項目將會縮小政府對人民的責任範圍,而不僅僅是會降低我們作為消費者的地位,以及我們作為公民的地位。

總之,人們認為一些政府工作由私人組織來承擔是行不通的,有些指令只應由國家發布。人們這樣認為的原因也許在於,大家都覺得「以人民的名義」所做的任何事都應當按照反映人民核心價值觀的方式去做。例如,有謀殺案發生時,我們可以僱用私人機構來擔任檢察官、法官和死刑執行人。政府先制定了針對謀殺的法律和提供證據的規則,並支付審判和處罰的花費,而就案件進行的辯論、裁決以及裁決的實施可交由環球執法公司。許多人對此感到憂慮,覺得像宣判有罪或強制進行一項重大判決這樣莊嚴的事情,應該由人民的直接代表或宣過誓的代表去做。

概括來說,至少有四項標準可以用來衡量私人組織承擔公共事業的效果,分別是效率、公平、責任和許可權。假定政府決定做某件事,那麼承辦的公共或私人機構是否會用代價最小、最公正和最負責的方法完成這件事?而且,承辦方直接分享國家的權力,這樣做的意義在哪裡?

這四項標準並不是完全獨立的。就效率一項來說,在政府部門就業會比在私營機構就業更有滿足感(在政府辦公的身份感或服務於政府的崇高感),所以他們的薪水有可能少於私營機構的工作人員。反過來,私營機構的管理者為了平衡自己缺失的身份感,可能要求獲得比公共部門管理者更高的工資。同樣的道理,許多警察認為,私人的保安警衛(他們被警察稱為「出租警察」)不如宣過誓的警察,他們不願意嚴厲地打擊犯罪行為和承擔風險,因為這些「出租警察」沒有宣誓在任何危險情況下都要維護法律。如果這些假設成立,那麼組織的「公共性」(即擁有的國家權力)與其效率之間就會相互影響。這些假設的真實性有待考察,它們可能會證明金錢比服務於政府的崇高感更能激勵人們投入工作。

效率

前面幾章至少闡明了一個問題,比起私營機構,政府部門更有可能工作效率低下,至少就完成主要目標而言是這樣。這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在制定有效的行動方針上,政府官員比不上私營機構管理人員。政府官員既要完成中心或現行目標,還要兼顧一系列相關目標。如何權衡取捨,他們幾乎無據可依。第二,在尋求有效的行動方案上,政府官員的驅動力不如私營機構的管理人員強。前者在工作的機構里沒有所有權,用經濟學家的話說,他們不是「剩餘權益者」,不能將提高效率所獲得的收益裝進自己腰包。 第三,政府官員沒有私營機構的管理人員那麼大的權力,不可以按自己的意志高效地採取行動。立法機構一般不會把聘請解僱或籌集分配資金的權力交給政府部門的管理者。因此,即便當行政人員有能力、權力和驅動力去高效工作時,政府部門也不會表現得像私營機構那樣好。

這種判斷得到了事實的充分支持。1982年,經濟學家托馬斯·博查丁(Thomas Borcherding)與同事們對比了國家政府部門和私營機構的各類服務項目,並對這50個研究項目進行了總結。他們發現,50個案例中有40個表明私營機構比政府部門更有效率;有3個案例表明政府機構的項目成本小於私營機構;剩下的案例要麼顯示兩者沒有區別,要麼結果模稜兩可。 1987年,E.S.薩瓦斯在此基礎上進行了新的研究,結論還是如此。 例如,他們對比研究了美國、加拿大、瑞士及日本的公私垃圾收集業務,研究項目至少有14項,其中11項的結論表明私人收集垃圾比讓政府來做更有效率;僅有1項的結論顯示政府收集垃圾比私人來收成本更低(另外2項的結論是沒有區別)。 研究還表明,在供水 、街道清掃 、船隻保養 、房屋建造 、校車運營 以及鐵軌維修 等方面,由私人經營比由政府經營成本要低得多。

私營機構的優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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