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鏡高懸下的中文

(一)

前幾天,一位專門處理牽涉婚姻法官司的洪珀姿律師在一個研討會上說,香港法例目前已經中英並重,所有法例上都有中文譯本,但是,由於中譯不流暢之處甚多,讀來「一頭霧水」,非常難懂。她對記者說,不光是婚姻法的法例如此,其他法律也有這個情況。我翻過這方面的一些官方中譯,發現有的並不很差,有的很好,有的實在拙劣。百多年的英文積習,一夜之間要全部弄出中文本,真是一件吃力不討好的工作,誰都不忍深責。政府既然做了這樣大的努力,動用的人力物力也不少,只好期以慢慢修訂,步步修飾,最後建立一套通順的法律語言與句法。我相信港府這項工作早就參考了中國和台灣法律條文的中文,前者或許比較白,後者肯定比較文,只要通順而貼切,都可借鑒。

(二)

港府司法當局對所有英文的法律術語通常都有一套中文說法。比如說,「leave to appeal」是「上訴許可」;「The applits seek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their vi for robbery」於是譯為:「申請人就其搶劫案判罪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中文的說法其實是:「申請人因搶劫案罪成申請准予上訴」。以此類推,法例或案情的中文往往也就顯得比較累贅了。「警方到場後即展開搜捕行動,結果在案發現場附近的一條行人隧道發現兩名申請人及前述的那名男子。正如警方所懷疑那些男子是非法入境者。他們盤問那些男子,所得的回應令他們確信那些男子就是他們正在找尋的劫匪。但受害人未能認出任何一名疑匪。」這樣的中文句法一拖長了,讀起來難免混淆。我曾經試試寫成「文」一點,效果似乎比較像中文:「警方到場後隨即四處搜捕,終在案發現場附近一條行人隧道發現兩名申請人及前述男子。警員本已懷疑該等男子乃非法入境者,盤問後確信他們即涉案劫匪。但受害人未能認出任何一名疑犯。」

(三)

敘述文最難寫得簡潔清楚,文采更不必說了。「受害九名女子分別被騙取金額由一萬元至七十五萬元不等。她們在按摩院工作或在舞廳做伴舞小姐。」這句話只要改一兩字,感覺完全不同:「九名受害女子分別受騙,損失金額由一萬元至七十五萬元不等,她們或在按摩院工作,或在舞廳伴舞」。「他的慣用欺騙伎倆是藉詞可以代事主安排以低價買入黃金」;中文可能要另謀措詞:「其慣用之騙術是訛稱可代事主低價買入黃金」。我還見過這樣一句英文:「... the privy cil held that the reservation clause did not tain an implied term that the landlord was entitled to pensation」。政府中譯為「樞密院裁決:在這種情況下,保留權利條款並無隱含條文,給與業主獲得賠償的權利」。為了讀者易懂,中文應該是「樞密院裁定保留權利條款並無隱含條文容許業主索償」。

我常常覺得,為了顯示法律的尊嚴,法庭文件的中譯多用文言句法念起來會莊重得多。In other worlds 與其說「換句話說」,不如說「易言之」。「雖然根據立法權力收地時須付法定賠償,這並不表示業主憑藉契約上契諾收回土地時亦須作出賠償」。這句話不妨改成「根據立法權力,收地雖須付法定賠償額,但業主憑契約上契諾收地,並非必須賠償」。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