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例既分,學術自明」 四、「類例」的屬性:圖書分類的準則與條例

鄭氏「類例」中的「類」主要是指典籍所屬的知識或學科類型,「例」是指典籍分類的條例準則。與此相應,「類例」自然是要立類以明書,也就是要確立知識與典籍的分類準則和條例。他的《校讎略》便主要是對知識與典籍分類準則與條例的理論探討,而《藝文略》則是其「類例」理論的典籍分類實踐。

圖書分類的前提是要明簿錄體例,要準確判明典籍所屬的知識與學科特質,還要確立分類的統一標準,這對編目的文獻學家提出了極高的學術要求。要對某學科的性質、某知識類型的特徵瞭然於心,只有百科全書式的學者或該領域的專家才能做到,所以鄭樵以「司馬遷世為史官,劉向父子校讎天祿,虞世南、顏師古相繼為秘書監,令狐德棻三朝當修史之任,孔穎達一生不離學校之官」為例,特別主張「校書之任不可不專」 。他認為最理想的編目是「出於一人之手」以「成於一家之學」 ,如向、歆父子的《別錄》《七略》和班固的《漢書·藝文志》;或者由某一學科專家來給某學科的典籍校讎和編目,如《漢書·藝文志》中「兵家一略任宏所校,分權謀、形勢、陰陽、技巧為四種書,又有圖四十三卷,與書參焉。觀其類例,亦可知兵,況見其書乎?其次則尹咸校數術,李柱國校方技」。唐人編撰的《隋書·經籍志》雖成於眾手,「亦皆隨其學術所長者而授之,未嘗奪人之所能,而強人之所不及」,因而《漢書·藝文志》中的兵書略、術數略、方技略頗有「條理」,「而《隋志》尤詳明」。為此鄭樵專門寫了《編書不明分類論三篇》, 指出「胸中元無倫類」者「不明分類」,「無獨斷之學」者也「不明分類」,讓這些人來編書,其結果必然是書目歸類混亂,典籍「冗雜不明」。 他在《編次之訛論十五篇》中,列舉了大量典籍歸類的訛謬,如「月令,乃禮家之一類,以其書之多,故為專類。不知《四庫書目》如何見於禮類,又見於兵家,又見於農家,又見於月鑒。按此宜在歲時類」 。「月令」這類書本屬「禮家」,但由於後世月令這類書籍太多,文獻學家將它從禮家析出單獨列為一類。《四庫書目》的編者不了解「月令」這類書籍的知識與學科屬性,把該類書同時歸入禮類、兵家、農家、月鑒四類中,這是典型的「無獨斷之學」而導致「不明分類」的例子。鄭氏認為「月令」這類書籍當入「歲時類」,顯示了他獨到的學術眼光。他還批評了《崇文總目》歸類不當的現象:「歲時自一家書,如《歲時廣記》百十二卷,《崇文總目》不列於歲時而列於類書,何也?」

為了真正做到「以類明書」,鄭氏訂立了哪些圖書分類的重要條例呢?

第一,應「以書類人」而不能「以人類書」,也就是說要以書籍的知識類型分類,不應以作者的學派歸屬分類,因為「類例」的功能是要給圖書分類,不是要給學者分組或劃派,「以人類書」不僅不能「存專門之學」,還會造成圖書歸類的雜亂。「以書類人」上文有所論析,這裡不擬贅述。

第二,給圖書分類過程中,要以知識類型作為分類標準,「一類之書當集在一處,不可有所間也」 。譬如,屬於某一知識類型的典籍就要歸為一類,在編目和庋藏時統統都應集中在該類之中,如果散入兩類或多類編目、庋藏,就學術史而言,不便於「存專門之學」和溯學術之源;就書籍典藏而言,容易造成圖書的散失;就入庫借閱而言,也給讀者帶來諸多不便。古代書目常見一書而兩屬甚至多屬的現象,如「《唐志》於儀注類中有玉璽、國寶之書矣,而於傳記類中復出此二書。《四庫書目》既立命書類,而三命五命之書復入五行卜筮類」 。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有三:一是編書目者「胸中元無倫類」,對某書的知識和學科屬性缺乏準確的判斷,如「遁甲,一種書耳,《四庫書目》分而為四類,兵書見之,五行卜筮又見之,壬課又見之,命書又見之。既立壬課類,則遁甲書當隸壬課類中」 。遁甲是古代的一種術數迷信,屬於五行卜筮或壬課一類,既已立了壬課一類就應歸於壬課類中,散入兵書類和命書類明顯是編目者分類失當。二是編目者的分類標準不統一,致使一書而二屬或多屬,如在《隋書·經籍志》中,「《嘉瑞記》《祥瑞記》二書,既出雜傳,又出五行。諸葛武侯《集誡》《眾賢誡》,曹大家《女誡》《正順志》《娣姒訓》《女誡》《女訓》,凡數種書,既出儒類,又出總集」 。《嘉瑞記》《祥瑞記》二書入「雜傳」是「辨體」,入「五行」是「辨義」,時而以「體」分,時而以「義」別,是分類標準不統一造成了一書而二屬。三是有些書籍屬於多種知識的融合和不同學科的交叉,所以在分類時處於兩可之間,既可隸於甲,也可歸入乙,如 「唐《藝文志》與《崇文總目》既以外丹煅法為道家書矣,奈何《藝文》又於醫術中見《太清神丹經》、諸丹藥數條,《崇文》又於醫書中見《伏火丹砂》《通玄秘訣》數條?大抵爐火與服餌兩種,向來道家與醫家雜出,不獨《藝文》與《崇文》,雖《隋志》亦如此」 。古代煉丹和服餌既用來延年也用來治病,所以這兩種書可以歸於道家也可以隸於醫家。第一、二種一書多屬的原因在於編目者自身,或者由於「不明分類」,或者是由於自亂其例。第三種一書多屬是因為書本身內容上知識的交叉融匯,將該書隸於甲或隸於乙,既都於理有據,又都於義未全。這種情況下,還要謹守鄭氏「一類之書當集在一處」而不可二屬和多屬的主張,在編目上就難免留下遺憾。後來章學誠想出了補救的辦法:「至理有互通、書有兩用者,未嘗不兼收並載,初不以重複為嫌;其於甲乙部次之下,但加互注,以便稽檢而已。」 這就是文獻學中所謂「互著」。作為文獻學理論的奠基者,鄭樵偶有思慮未周是可以理解的,對「一類之書當集在一處」這一分類方法,今天我們應繼承其合理部分,彌補其不周全之處,讓這一典籍分類方法日趨完善。

第三,分類過程中典籍編次要井然有序,在同一大類中要分出小類,在同一小類中再分出子目,即使不標出子目也必須或按內容或按時序分出次第,為此他寫下《編次有敘論二篇》闡述編目次序問題:「《隋志》每於一書而有數種學者,雖不標別,然亦有次第。如《春秋》三傳,雖不分為三家,而有先後之列,先《左氏》,次《公羊》,次《穀梁》,次《國語》,可以次求類。《唐志》不然,三傳《國語》可以渾而雜出。四家之學猶方圓冰炭也,不知《國語》之文可以同於《公》《穀》,《公》《穀》之義可以同於《左氏》者乎?」 圖書編次有序既便於考索學術源流,也便於讀者查閱。當然,鄭氏更多的是著眼於追溯學術源流:「《隋志》於禮類有《喪服》一種,雖不別出,而於《儀禮》之後,自成一類,以喪服者《儀禮》之一篇也。後之議禮者,因而講究,遂成一家之書,尤多於三禮,故為之別異,可以見先後之次,可以見因革之宜,而無所紊濫。今《唐志》與三禮雜出,可乎?」 《隋書·經籍志》中「禮類」雖沒有標出「喪服」子目,但在《周官禮》後是《儀禮》,《儀禮義疏》六卷後,便是「《喪服經傳》一卷(馬融注)、《喪服經傳》一卷(鄭玄注)」。《喪服》本為《儀禮》中的一篇,但《隋志》中《儀禮》義疏只有四部共四十卷,《喪服》義疏卻多達五十部二百一十三卷。《喪服》雖說是別子為宗而自成一類,《隋志》將它置於《儀禮》之後《大戴禮記》之前 ,一是表明《喪服》與《儀禮》的隸屬關係,二是可以考見禮類的「因革之宜」。

第四,他強調在給圖書分類編目時,一定要在書套上記下書名與卷數,要是不標上書名,時間一長該書就會與它書混淆,人們就將不知道世上尚有或曾有此書,久而久之這本書就可能亡佚。他在《編次失書論五篇》中指出:「書之易亡,亦由校讎之人失職故也。蓋編次之時,失其名帙,名帙既失,書安得不亡也。按《唐志》,於天文類有星書,無日月風雲氣候之書,豈有唐朝而無風雲氣候之書乎?編次之時失之矣。按《崇文目》(應為《崇文總目》——引者注),有風雲氣候書,無日月之書,豈有宋朝而無日月之書乎?編次之時失之矣。《四庫書目》並無此等書,而以星禽洞微之書列於天文,且星禽洞微,五行之書也,何與於天文?」 《唐志》天文類中之所以只有星書而沒有風雲日月氣候之書,是因為給圖書分類編目的人沒有在書套上記下書名,人們誤以為這類書在唐朝全都亡佚,最後就可能真的導致這類書籍散佚。亡書者竟然是那些嗜書如命的文獻校讎家!說來誰會相信呢?鄭樵對此沉痛地感嘆道:「自漢以來,書籍至於今日,百不存一二,非秦人亡之也,學者自亡之耳!」 除必須記名帙外,鄭樵同樣也十分重視記卷帙,他在《編次之訛論》中對編目不計卷帙和計卷帙不規範的現象提出了批評:「凡編書,每一類成,必計卷帙於其後。如何《唐志》於集史計卷而正史不計卷,實錄與詔令計卷而起居注不計卷?凡書計卷帙皆有空別,《唐志》無空別,多為抄寫所移。」 《唐志》中有些書計卷數有些書又不記卷數,別的圖書編目計卷帙都有「空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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