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自然與造作 1、道法自然

儘管現代人對宇宙的形成提出了種種科學假說,做了種種猜想論證,做了種種實驗分析,可人們望著浩渺星空和茫茫大地,仍然還是滿眼狐疑與困惑,仍然還是要像古代詩人一樣地追問:「明月幾時有?把酒問青天。」「江畔何人初見月,江月何年初照人?」

其實兩千多年前先哲就告訴過人們,「道」是天地萬物之母,它雖然渾然一體不可得知,既聽不到它的聲音,也見不到它的形狀,可萬物由之以成,天地因之而生,在時間和邏輯上它都是宇宙萬物存在的前提與依據。

「道」無物相匹而廓然無偶——它「獨立」無待;不斷變化卻不失其常——它萬古不改;往複運行而永不停息——它「周行不殆」。它既內在於天地萬物,又是天地萬物之母。

名號根據事物的形體與性質而確定,稱謂則根據人們的主觀認識而產生。「道」其外既混成無形,其內又不可把握其本質,視之不見其形,聽之不聞其聲,考之不得其性,它既不可抽象和規定,人們自然就不知其名。

然而,名字是對一事物的規定,也是對一事物的肯定。「道」雖無形無聲無影,但萬物無不由它而生因它而成,所以我們勉強將它稱為「道」;又因為天下萬物無與其匹,廓然曠盪莫之能加,高而無上,曠而無外,我們又勉強將它稱之為「大」。其所以說是「勉強」,一方面是由於名之為「道」稱之為「大」並不是它的準確稱謂,它壓根兒就不能「名」不可「稱」,稱「道」名「大」只是言談方便的一時權宜;另一方面這又見出人類自己在「道」面前的無奈,也顯示了人類語言在它面前的蒼白。譬如將它稱為「大」吧,有所「稱」必定有所「分」,有所分別必定有所對應,有所對應必然就有所對待,因為稱「大」就必有「大」「小」之分,說「高」就必有「高」「低」之別,有了「大」「小」之分和「高」「低」之別,「道」就不是無限至極和混成不分的了,這樣,對「道」的肯定就變成了對「道」的否定。

「道」之為「大」並非如天那樣常覆在上,也不像地那樣常載於下,它不固守一方,也不待在一處。不固守不獃滯便周流不息無遠弗屆,無遠弗屆便回歸本原,它從不隨其所適而改其混成之體——「道」永遠就是「道」。

常言說,道大,天大,地大,人也大。說「道大」,因為它包羅天地無所不容;說「天大」,因為它籠罩萬物無所不覆;說「地大」,因為它遼闊無垠無所不載。那麼,說「人大」又是指人的哪些方面呢?就其形體來說,人顯然不能與天地相比,但天地之性人為貴,萬物之中人為靈,所以人得以與天地相參,能夠與道、天、地並列,宇宙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四大」之中而「道」尤大。

說「道」在「域中」或宇宙之中,是指「道」內在於萬物而言的,是指它其小無內的一面,但「道」同時又有其大無外的另一面,它在時間和邏輯上都是「先天地生」,它在本質上又是超時空的。

道、天、地、人四者之中,人法地之清靜而萬物生長,地法天之無言而四時更迭,天法道之無為而宇宙生成,道法自然而不違其本性。

在「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這一逐層鋪墊的句式中,無非是要凸顯「自然」的最高原則。「道」作為宇宙的本原和最高實體,其本質就是「自然」。可見,「自然」是貫穿於道、天、地、人的終極價值。

取法自然就是要人們在方而法方,在圓而法圓,不無端擾亂世事的進程,不無理干涉事物的變化,不蠻橫破壞外物的特徵。

(參見原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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