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輯.沉痛出擊 .對事不對人.

托爾斯泰先生有一次向一個乞丐施捨,朋友告訴他,該乞丐不值得施捨,因他品格之壞,固聞名莫斯科者也。托先生曰:「我不是施捨給他那個人,我是施捨給人道。」

嗚呼,我們對一個奄奄一息的乞丐捨施時,不能先去調查調查他的品格是甲等或是丁等,如果是甲等,就把掏出的一塊錢擲過去,如果是丁等,就把掏出的一塊錢重新裝回口袋。蓋這是人道問題,不是訓導主任打分數問題。

台北名鴇何秀子女士服毒自殺,新聞轟動,遇救後在她的寓所招待記者,控訴非管區的警員和組長對她的騷擾。這一控訴出了麻煩,第一個嚴重的反應是警察局長,表示非取締她不可。古之時也,「為政不得罪巨室」,今之時也,「開妓院不得罪警察」。現在把三作牌的臉撕破,再想繼續下去,前途不卜可知。第二個嚴重的反應是,有兩位專欄作家在報上提出義正詞嚴的攻擊,主要的意思是:一個開妓院的竟敢堂堂皇皇的招待記者,成什麼話?

關於前者,對一個開妓院的名鴇,一直等到臉被抓破之後,才咆哮如雷,我們除了遺憾外,還有啥可說的,一說就說到紅包上,柏楊先生能吃得消?那麼,對於後者,也就是對於那些學問很大,而又道貌岸然,有地盤可以寫方塊文章的袞袞聖崽,不得不請他們聽一聽托爾斯泰先生的言論。

何秀子女士當鴇兒是一回事,人權又是一回事,中國憲法是不是規定妓女不準招待記者?一個妓女受了委屈,是不是不準呻吟,一呻吟就「成了什麼世界」?只有蒙古帝國的征服者才把中國人分為四等十級,「南人」最差,難道中國人自己也將妓女劃成一個最低階層,不受法律和人道的保護?

這是一個基本的問題,現在政府一再申令警察不得刑訊犯人,不管做到做不到,立腳點固站在這個觀念上。一個人犯了法,當然應該判罪,但如果大家都認為他不是東西,走上去拳打腳踢,甚至把鼻子耳朵都割掉,還不准他哼哼,「哼哼啥?你偷了人家一百塊錢,還有人格呀?還敢亂叫呀!」這應是吃人的野蠻部落的事,而不應是現代化中國的事。

福祿泰耳先生曰:「儘管我反對你所說的話,但我仍拚命為你爭取說話的自由。」而一些自命為民主的人士,卻用他們的大筆,封殺一個可憐女人的嘴,真使人如喪考妣。

——摘自《候罵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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