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附件二

摘自《一九三八年商船隊防禦手冊》和國際軍事法庭檔案第四十卷第八十八頁。

(A)《商船隊防禦手冊》第三章第一節第五十五條:

報告敵情

商船船長一旦意識到所發現的艦船或飛機為敵方目標,他首要的職責就是用無線電報告敵目標的性質和位置。及時發出這樣的報告不僅能挽救商船自己,而且還能挽救一些其它船隻。這樣可以向己方的艦艇或飛機提供摧毀來犯者的機會,因為這種機會可能不再出現。發出敵情報告和遇險信號的方法和時間在第二篇第六章已作說明。船長和高級船員必須熟悉此章內容。

《商船隊防禦手冊》第二篇第六章第一節第一百五十條:

報告的重要性

(a)第三章的第一部分強調了單艘商船以無線電報告所發現的任何敵艦艇或飛機及其位置的重要性。根據實際情況,須將這作為「敵情報告」或「遇險信號」處置。

(b)敵情報告和遇險信號只能經船長或值更的高級船員親自批准方可發出。

(c)盡一切可能快速發出這些電報十分重要。商船附近可能會有己方軍艦,它及早收到信號可能會救援其它船隻,或對敵採取行動。

(B)《商船隊防禦手冊》第二章第七節第五十三條:

允許開火的條件

(a)對付按國際法行動的敵人。商船上的武器裝備完全是為了自衛,它只能用來對付顯然想捕拿或擊沉商船的敵人。設想敵人在戰爭爆發時將按照國際法行動,因此只有當敵人明顯表示出捕拿商船的意圖時才可對其射擊。如為了阻止敵人捕拿商船而顯然需要進行抵抗時,可及時對敵開火。

(b)對付違反國際法行動的敵人。隨著戰爭的發展,如敵人公然違反國際法,採取對商船不預先警告便實施攻擊的方針,那末只要能阻止敵人佔領有利的攻擊陣位,則允許在敵開始攻擊前或發出投降信號前對敵水面艦船、潛艇或飛機實施射擊。

……

《商船隊防禦手冊》第三章第三節第六十六條;

遭敵潛艇水面攻擊時的行動方法

(a)總則——任何商船都不應該輕易地向敵潛艇投降,而應盡最大努力脫離潛艇。決心脫離敵潛艇的商船才擁有成功的良機。

(b)……

(4)對於裝有防禦武器的船隻來說,如認為敵人明顯試圖奪取本船或逼近本船以阻止你脫離,則可對敵開火以阻止敵向你接近。如敵向你射擊,你應開火還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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