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國於一九三九年九月三日對德宣戰之後,德國海戰指揮部在當天下午十三點三十分下達了「立即開始對英作戰」的命令。同一天,西線海軍集群司令扎爾韋希特爾海軍上將、艦隊司令伯姆海軍上將和我都趕到威廉港附近的指揮所開了一個碰頭會。我們進行了認真而嚴肅的討論。我們都很明白,一場同英國進行的戰爭意味著什麼,英國海軍的兵力是何等雄厚,幾乎用之不盡,雖然它們才剛剛逐步展開,但很快就會發揮越來越大的優勢作用。艦隊司令伯姆上將以激烈的措詞表達了他對當前危急局勢的憂慮。
九月四日英國飛機對威廉港的船閘和停泊在港內的軍艦實施了第一次空襲。英國人在空襲中大膽地採用了低空戰術,但沒有取得明顯的效果,我和潛艇軍官們在威廉港基地內的一艘潛艇供應艦上目睹了這次襲擊。軍官們為我方的防空取得成效而感到十分高興。於是我把他們集中起來,並對他們談了我對這場已經到來的戰爭的看法:「你們必須極其嚴肅地對待這場戰爭!務必保持清醒的頭腦!戰爭將是長期的,也許要持續七年之久。如果這場戰爭能以平局告終,我們將感到欣慰。」我的觀點使潛艇軍官們深感驚訝,並給他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以至今日還有人記住我當時所說的那些話。
我與所有較老的德國海軍軍官一樣,在戰爭開始時就對這場戰爭的艱難性不抱任何幻想。我作為一個軍人對此作出的唯一的反應就是全力以赴地做好我所應該做的一切工作,相信我們會贏得戰爭的勝利。任何其它的雜念對一名軍人來說都是不允許的。在這種情況下誰要是不履行軍人服從命令的天職,誰就會動搖軍人品質的基礎,從而危及國家的安全。
在一九四五年的紐倫堡法規中,對參加進攻戰爭的軍人已規定了具體的刑罰條例(國際軍事法庭檔案,第一卷,第十一頁)。當時,在任何國家法或國際法中都未曾有過這樣的刑罰條例。這個新制訂的法規在紐倫堡具有追溯效力,它違反了國際上普遍有效的一個法律原則:服從命令乃軍人之天職。
至於一場戰爭是不是進攻戰爭,這純粹是一個政治問題。任何一個國家的政策都是力圖證明對方是進攻者,或者表白本國是在面臨威脅時才不得不拿起武器進行必要的自衛的。因而從政治上去確定誰是真正的進攻者,決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
如果將來軍人參加了一場進攻戰爭就要受到這一新的國際法律的懲處的話,那每一個國家的軍人應有權在戰爭爆發時要求其政府作出說明,這場戰爭是不是進攻戰爭,並有權查閱所有與戰爭爆發有關的政治文件,因為他必須自己作出決定,是否參加這場戰爭。在那種情況下,既然他可能會因為參加一場進攻戰爭而受到懲處,那末在他沒有決定參加這場戰爭之前,他可以不服從戰鬥命令。
上述結論證明,要執行紐倫堡法規中的刑罰條例是完全不可能的。自從這個法規公佈以來,各國都不執行這個刑罰條例。在朝鮮戰爭和一九五六年十一月的英法對蘇伊士的進攻中都沒有按這個法規辦。但是,最近在英國卻有一名英國軍人因拒絕參加進攻蘇伊士的行動而受到軍事法庭的審訊,並因他不服從命令而受到懲處,根本不遵守紐倫堡法律規定。
一九四五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戰勝國法庭也沒有對幾百萬德國軍人執行這個具有追溯效力的刑罰條例。唯一例外的是本書作者(指鄧尼茨本人),因為他被指責為「並非是單純的集團軍級或師級指揮官」,「敵方的主要損失幾乎都是他的潛艇部隊造成的」(對我的判決書中所言)。
我所以在此提及這個不合理的紐倫堡「法規」和有關的判決情況,是為了進一步強調:作為一個軍人在接到政府「現在是戰爭時期,你必須參戰」的命令時,不言而喻,其義務就是立即執行命令。因為政治支配軍隊。如果一個軍人拒不執行這樣的命令,那末他將被譴責為極不道德的人。因此各國的刑法法典中都含有軍人不服從命令就應受到懲處的條款,尤其在戰爭時期這種懲處更為嚴厲。
這說明紐倫堡法庭對一名有奉命參戰行為的軍人進行判決是完全不合倫理的,這些行為在其發生的時代是不受懲罰的。反之,如果他不奉命行事,那末根據任何一個國家有效的刑法法典他都將受到最嚴厲的懲處。
戰爭開始時,我除了一心想履行我的義務外,別無他念。當時,對我來說重要的是,怎樣盡可能有效地完成我所擔負的任務,即以極少的兵力兵器去戰勝第一流的海軍強國。
在作戰方面我直屬海戰指揮部領導。該指揮部從總體戰爭的利益出發,給我下達各項指令。在戰爭初期,當我在北海指揮潛艇作戰時,負責指揮北海海戰的西線海軍集群司令也有權對我下達有關潛艇使用方面的指令。
在戰爭初期判斷敵情時我們認為,在戰爭第一階段敵方的多數商船將單艘航行,因為組織護航運輸隊需要時間,只能逐步完成。在這些單艘航行的商船中很可能有一些中立國的商船駛往英國。因此,英國人必將在北海海域和英國以西盡可能遠的海域對我潛艇實施廣泛的偵察。能最有效地遂行此項任務的,是英國空軍。除了港口和瀕陸海區的重要航道之外,估計英國人使用輕型海軍力量遂行偵察任務的可能性很小。護航運輸隊可能直接由擔任護航任務的戰艦如驅逐艦、護衛艦和武裝漁船進行掩護,瀕陸海區也可能由飛機掩護。
潛艇必須按照捕獲法進行經濟戰。該捕獲法與一九三六年倫敦的潛艇議定書中的有關規定是一致的:如前所述,潛艇在攔截或搜查一艘商船(不管它是否有武器裝備)時,必須像水面艦艇那樣先浮出水面。如果按照捕獲法關於國籍和商船裝貨的規定,允許擊沉商船,那末潛艇必須首先考慮到商船上人員的安全,因為在公海海域商船的救生艇數量不足。
根據捕獲法的規定,對下述商船可不履行檢查義務而將其視為敵方戰艦:
一、由作戰艦艇或飛機護航的商船。「凡是需要兵力支援的敵商船,必然也作好了使用武器的準備」。
二、參加戰鬥或企圖抗拒檢查的商船。
三、運兵船,因為它為敵方作戰服務,理所當然地也屬於敵武裝力量的一部分,因此,應像對待作戰艦艇那樣予以對待。
在戰爭開始時,潛艇的作戰命令是符合捕獲法的各項規定的。在遇到上述敵情時,都是依據捕獲法規定的限制條件,最合理地使用少量潛艇去遂行任務。為此,採用了下述作戰方式:
A、襲擊單艘商船:
為遂行這一任務,潛艇都部署在愛爾蘭和大不列顛島以西各作戰海區。因為潛艇必須根據捕獲法來與敵人的商船作鬥爭,所以作戰海區不宜在瀕陸海區,而必須向西移到較遠的海區。潛艇應盡可能位於敵岸基航空偵察力量無法到達的公海上。
即使在北海,潛艇也得按捕獲法進行經濟戰,以控制斯堪的納維亞半島多數中立國家的海上貿易。這些國家的商船通常在斯卡宴角周圍航行,或者在更遠的卑爾根以北橫越北海向英國東海岸航行。
在這種作戰中得到的經驗是,敵人總是千方百計地阻止潛艇根據捕獲法實施經濟戰。敵方通常採取的措施是:
a、英國人從瀕陸海區向西直到大西洋,都部署了空中警戒力量。英國海軍部在那裡部署了航空母艦,利用艦載飛機來對付潛艇,以保護這一海域的安全。公海上的這種航空兵威脅,對應在水面執行經濟戰任務的潛艇來說,是很有害的。一九三九年九月十七日由格拉特斯海軍上尉率領的U三十九號潛艇在作戰海區發現了一艘正在游弋的英國「皇家方舟」號航空母艦,並對其發起攻擊。U三十九號潛艇向航空母艦發射了三枚磁性魚雷,由於引信過早起燃,使魚雷未觸及航空母艦就已在水中爆炸了。這樣就使我們在這場戰鬥中喪失了一個獲得重大戰果的機會。此外,由於魚雷過早爆炸而引起的巨大水柱使伴隨航空母艦的敵驅逐艦發現並擊沉了這艘潛艇。但艇員最終還是被救上來了。
一九三九年九月十九日由舒哈特上尉率領的U二十九號潛艇在其作戰海區對英國「勇敢」號航空母艦進行了襲擊。該潛艇很幸運,它發射的魚雷爆炸及時,炸沉了敵航空母艦。
由於這兩件意外事件的發生,英國海軍部感到派遣如此貴重的航空母艦在這一海區執行警戒任務太冒險了,於是他們從大西洋撤回了所有的航空母艦。顯然,這大大有利於我潛艇對敵商船進行作戰。
b、潛艇艇員們很快發現,商船是通過無線電裝置發現潛艇的。當他們發現潛艇時,就發出「SSS」信號,並同時報告潛艇的位置。通常,信號發出後,英國的飛機或海上兵力就迫使潛艇下潛並放棄對商船的攻擊。這種特殊的無線電信號(是SSS而不是SOS)的反覆出現使我們確信,這種信號是根據英國海軍部下達的某個合同命令而確定的,該命令把商船也編入了敵通信網這種做法違反倫敦議定書中的規定,該規定禁止商船參與作戰。。不久,英國海軍部在一九三八年下達的一些命令都落到了我們手中(見附件二)。
c、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