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 一九三五年至一九三九年的潛艇建造方針

決定一個國家海軍建造什麼樣的艦艇,從原則上講無疑是海軍最高領導的事情。只有負實際責任的最高司令才能與國家領導保持聯繫,在海軍中只有他一個人能從國家領導那裡瞭解政治形勢,因此只有他才知道海軍將面臨什麼樣的敵人,只有他才能據此提出相應的戰略構想。

在考慮戰略問題時,第一個重要問題是明確戰略任務。然後根據戰略任務再提出第二個基本問題:在海戰中使用何種兵力兵器才能完成戰略任務?在經過研究得出明確結論後,就可以準備兵力兵器,而不必拘泥於本國或外國海軍的傳統觀念或概念。

一九三五年簽訂的德英海軍協定是由於政治上的原因而採取的一種特別的政治措施,其目的是為了爭取英國執行一項共同的政策。按照該協定的規定,德國海軍艦艇包括各個艦級的總噸位必須限制在英國海軍的三十五%以內。這樣德國海軍指揮部對與英國有關的上述第一個原則問題便毋須進行研究和答覆,因為已不能把英國作為敵人來考慮。根據德英海軍協定的規定,德國海軍在和平時期應是一種政治力量,在戰爭時期應能與歐洲大陸上的某個敵人作鬥爭。很明顯,這樣來研究海軍由此而產生的戰略任務勢必是非常不可靠的。例如,在德國同某個歐洲大陸國家作鬥爭時,盎格魯撒克遜海軍不加干涉,這從政治上來說是可能的嗎?

在考慮第二個原則問題,即需要使用何種海戰武器來完成對付某個大陸國家這一海上戰略任務時,德國海軍必須遵守協定所規定的建造各種艦艇的百分比,至於建造何種艦型則可靈活掌握。

儘管如上所述,海軍建造什麼樣的艦艇原則上是由總司令部決定的,但總司令部在作出最後決定之前往往還要徵求前線軍人的意見。

潛艇的建造更是如此。其原因是,一方面,德國海軍中斷潛艇建造已達十七年之久,對有關潛艇建造的許多問題普遍感到陌生;另一方面,海軍總司令本人很重視傾聽前線潛艇指揮官們在這方面的意見。在潛艇建造問題上,我的看法是否產生了影響和影響有多大,將在下文中予以說明。

根據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經驗以及當時潛艇技術和武器發展的水平,在兩次世界大戰之間潛艇在戰術和戰役方面的作用如下:這種想法今天只能說部分正確。定位技術器材的發展,飛機的重要的作用,使得人們不斷改變對潛艇的要求。

如上所述,潛艇是一種很好的魚雷攜載工具,但卻是蹩腳的火炮攜載工具。由於其平台低,觀察高度有限,因此不宜使用火炮。

潛艇特別適合於佈雷,因為它能隱蔽地潛入敵沿岸水域和敵艦船航行最頻繁的海區,能在沒有引起敵人懷疑之前,就悄悄地返航。

潛艇的航速低於所有的水面艦艇,因此不宜與水面艦艇直接進行戰術協同,此外,由於其觀察高度太低,因此它是一種很差的偵察工具。

在考慮建造何種類型的潛艇時,還要補充說明下述人所共知的一種觀點:潛艇只有在極特殊的情況下才會與潛艇作戰。因此,在確定潛艇的大小和戰鬥力時,無需考慮這樣一個對其它作戰艦艇來說十分重要的問題,即潛在對手的同類型艦艇性能如何。所以,選擇潛艇型號時可以不考慮其它國家海軍潛艇的大小。潛艇的建造不應當出現像水面艦艇那種互相「盪鞦韆」的現象,這種現象是本世紀各國海軍出於對敵國相應的作戰武器的擔憂而出現的。在某些國家的海軍中曾出現過這種情況,它們致力於擴大各種類型作戰艦艇的體積,認為這樣能增強戰鬥力;結果使潛艇的建造也受到了這種思想的影響。然而這種做法是很錯誤的,因為潛艇的戰鬥力絕不會像其它作戰艦艇那樣隨著體積的增大而增強。相反,潛艇超過了一定的體積,許多具有特殊作戰能力的特性便會受到損害。潛艇從水面狀態下潛到水下安全深度所需要的時間會更長,下潛機動會更加困難,潛艇大幅度前傾也會更加危險,因為較大的潛艇隨著傾斜角度的逐漸加大,前傾的傾向也會加大。水下航行的情況也是如此,下潛的潛艇的整個操縱技術更加複雜,使負責下潛操縱的機電長更加沒有把握。操縱一艘大型潛艇到潛望深度要比操縱一艘小型潛艇更加困難,因為艇體長,產生前傾和後傾時容易使艇冒出水面,特別在公海的風浪中處於潛望深度航行時更是如此。

另外,艇體越大,機動性和靈活性就越差:無論在水面或水下,潛艇的旋迴圈越大,在旋轉同樣角度時所需要的時間也就越長。因此,在適應快速多變的戰鬥情況方面,大型潛艇同小型潛艇相比速度較慢、性能較差,這尤其對於夜間攻擊來說是個突出的弱點。此外,艇體越大側影也越大,夜間易被發現。

但另一方面,較大的潛艇所攜載的武器、給養和燃料當然也較多,從而可增大活動半徑和改善艇員的居住條件。這個觀點很可能對某些主張擴大潛艇體積的海軍是有利的。但這裡必須注意,即使改善了居住條件,艇員的體力也不是無限制的,在通常情況下,艇員經過兩個月的戰鬥巡航後就需要休息。因此,正是由於這一原因,一味地增大活動半徑,意義不是太大。

上述這些考慮使選擇艇型有了一個廣泛的範圍。我們從這些矛盾中尋找最佳的綜合方案:一方面要考慮到潛艇下潛性能和技術操縱的方便、視野的開闊和戰術機動能力,另一方面還要使活動半徑盡量滿足設想的作戰需要。我們採用了「黃金分割」法選擇了五百噸左右的潛艇(這是根據一九二二年華盛頓會議所規定的對各國普遍有效的標準排水量公式計算的(一華盛頓噸=一千零一十六公斤),燃料儲量不計在內。根據排水量,該艇約重七百噸)為最佳潛艇,以滿足兩方面的要求。

下述觀點簡單明瞭,但對潛艇的性能來說卻特別重要。這個觀點是:海上有若干個陣位,如果能各派一艘潛艇加以佔領,那要比只能派一艘潛艇(哪怕是一艘很大的潛艇)佔領其中的一個陣位,更有希望發現敵人和取得戰果。這個觀點是支持建造五百噸左右的中型潛艇的。但對水面艦艇來說,這個簡單的道理並非完全正確。當然,潛艇的偵察範圍本來就很有限,即使是一艘較大的潛艇,其偵察範圍也擴大不了多少。

在潛艇的總噸位受到條約限制的情況下,如何盡可能合理地分配有限的潛艇噸位,這個問題就顯得特別重要。從這一點出發,建造四艘五百噸的潛艇,而不是建造一艘二千噸的潛艇,對我們更加有利。

一九三五年夏德國海軍已建成或正在建造的潛艇有;

一、十二艘二型潛艇:標準排水量約二百五十噸,艇首裝有三個魚雷發射管,水面航速十二至十三節,活動半徑三千一百海里;這是一種簡單而實用的潛艇,但是太小。

二、二艘一型潛艇:排水量七百一十二噸,艇首裝有四個、艇尾裝有二個魚雷發射管,水面航速十七節,活動半徑七千九百海里,這種型號並不理想,在快速下潛時前傾厲害,要有熟練的操縱技能。

三、十艘七型潛艇:排水量約五百噸,艇首裝有四個、艇尾裝有一個魚雷發射管,水面航速十六節,活動半徑六千二百海里;這是一種性能良好的艇型。

一九三六年我對潛艇建造問題的看法如下:

不再建造「韋迪根」潛艇支隊所裝備的二型(二百五十噸)潛艇,因其戰鬥力(只有三個艇首魚雷發射管,無艇尾魚雷發射管),活動半徑(三千一百海里)和水面航速(十二、十三節)均太小。

一型潛艇由於下潛技術難以掌握,也不宜再造。保留七型潛艇。這種型號是從第一次世界大戰的B三型發展而來的,B三型潛艇是由兩位優秀的潛艇設計師(一個是當時的建築顧問許雷爾(船體建造),另一個是布勒金(機器製造))研製的。根據「扎爾茨韋德爾」潛艇支隊對這種潛艇所進行的非常認真的試驗和獲得的實踐經驗,很快就證明它是一種便於操縱、性能可靠的潛艇。

就七型潛艇的大小而言,其作戰能力已達到了最大限度:僅五百噸(按華盛頓噸計算)的艇體能容納四個艇首和一個艇尾魚雷發射管、十二、十四枚魚雷。下潛時間只需二十秒,水下性能特佳,水面航速相當高(十六節),而且操縱方便。該艇不足之處是儲油量太少,只有六十七噸,因而活動半徑也小(六千二百海里)。儘管如此,我認為這種潛艇符合各方面的要求,是一種理想潛艇。只要稍微加大一些艇體,儲油量就能明顯提高,從而能使該艇有較大的活動半徑。我的機電長特德森提出了一個切實可行的建議。通過巧妙地利用該艇尚可利用的空間,將該艇的噸位再增加工七噸(標準排水量),就可使儲油量提高到一百零八噸,活動半徑可達到八千七百海里(七B型為五百一十七噸,七B型從一九三九年一月開始變為七C型,該型艇體稍有增大,艇首和指揮塔有所改進。詳見附件一表格)。

在一九三六至一九三七年這段時間,新的集群戰術(也稱狼群戰術)已逐步形成。它基本上是一種潛艇在水面的機動戰術,即通過預定的戰術配置使潛艇能夠發現敵人,在水面與敵艦保持接觸,並盡可能召喚其它潛艇前來實施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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