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勝利和鞏固 第三帝國的司法

從一九三三年的最初幾個星期,當那些當權的人開始進行大規模的任意逮捕、毆打和殺害時起,在國家社會主義統治下的德國就不再是一個法治的社會了。納粹德國的司法界名人傲然宣稱:「希特勒就是法律!」戈林強調了這點,他在一九三四年七月十二日對普魯士的檢察官們說,「法律和元首的意志是一回事」。事實確實是如此,這位獨裁者說什麼是法律,什麼就是法律,在緊急的時候,如在血腥清洗時期,他本人就宣稱他是德國人民的「最高法官」,有隨意處死任何人的權力。關於這一點,從他在這個血腥事件後向國會發表的演說中,我們已經看到了。

在共和國時期,大多數法官。像多數新教牧師和大學教授一樣,從心底裡不喜歡魏瑪政體,許多人認為,他們所作的判決,是為德意志共和國生活寫下的最黑暗的一頁,從而促成了它的覆亡。但是,至少在魏瑪憲法下,法官們是獨立的,只受法律的管轄,不會被任意撤職,而且至少在理論上有憲法第一百零九條限定他必須保障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他們中間大部分人都同情國家社會主義,但是他們對於很快就在國家社會主義實際統治下所遭到的待遇,卻幾乎沒有什麼準備。一九三三年四月七日的公務員法適用於一切推事,很快就不僅清除了司法界中的猶太人,而且還清除了那些被認為對納粹主義的信仰有問題的人,或者如這項法律所規定的,「那些有跡象表明不再準備在一切時候為國家社會主義國家利益執言的人」。固然,由於這項法律而被清除的法官不算很多,但是他們受到了警告,知道了他們的職責所在。為了保證他們真正懂得,司法專員兼全國法律工作領袖漢斯‧弗朗克博士在一九三六年告訴法律工作者說,「國家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像黨綱和元首的一些演說中所解釋的,是一切根本法律的基礎」。弗朗克博士接著解釋他的意思是:

「沒有不合國家社會主義的法律的獨立。你們在作出每一次決定時要想一想:『如果元首處在我的地位會怎樣決定?』對於每一項決定,都要自問一下:『這個決定是否符合德國人民的國家社會主義良心?』然後你們就會有一種極為堅實的基礎,把這種基礎同國家社會主義人民國家的一致性和你們對阿道夫‧希特勒意志的不朽性質的認識結合起來,就會使你們在作出決定時具有第三帝國的權威,而且這是永遠的。」

這似乎足夠明白了,還有下一年(一九三七年一月二十六日)的一項新的公務員法也是如此,這項法律規定要撤換一切「政治上不可靠」的官員,包括法官在內。此外,所有法官都被迫加入德國國家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聯合會,在那裡他們常常聽到與弗朗克的談話相似的講演。

有些法官,不論他們過去多麼反對共和國,對黨的方針卻響應得不夠熱烈。事實上,其中至少有少數人還企圖根據法律來作判斷。從納粹的觀點來說,其中最不好的例子之一,是德國的最高法院國家法院在一九三四年三月國會縱火案審判中因證據不足而開釋了四個共產黨被告中的三個。只有頭腦糊塗的荷蘭人範‧德‧盧勃由於招認了而被判定有罪。這事使希特勒和戈林大為冒火,於是不出一個月,在一九三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一向只有最高法院才能審理叛國案的權力,從這個莊嚴的機構手裡轉移給新的法院Volksgerichishof(人民法庭)。人民法院很快就變成了德國最可怕的法庭。它由兩個專職法官和五個由納粹黨官員、黨衛隊和武裝部隊中選出的人組成,後者在表決時佔有多數。對它的判決不得上訴,而且它的審訊通常是秘密舉行的。但是,偶然為了宣傳起見,在作比較輕的判決時,也邀請外國記者去旁聽。

這樣,作者本人曾於一九三五年到人民法庭去旁聽過一個案件的審判。這次審判使我覺得倒像戰地臨時軍法審判而不像民事法庭審判。審訊程序一天就結束了,差不多沒有機會提出被告方面的證人(如果竟有人敢於為一個被控「叛國罪」的人辯護的話),辯護律師都是「合格的」納粹黨人,他們提出的論據則軟弱得簡直達到荒謬可笑的程度。看看只報導判決結果的報紙,你所得到的印象是,大多數不幸的被告(雖然不是在我旁聽的那一天的被告)都是被判死刑的。沒有公佈過數字,雖然在一九四○年十二月,人人畏之如虎的人民法庭庭長羅蘭‧法賴斯勒說,「只有四%的被告被處死刑」。他後來在戰爭期間因美國人的炸彈命中他正在進行審判的法庭而被炸死。

比兇險的人民法庭設立得更早的是Sondergericht(特別法庭),它從普通法院那裡接管了政治罪行的案件)或者如一九三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設立這種新法庭的法律所說的「陰險地攻擊政府」的案件。特別法庭由三個法官組成,他們必須是可靠的黨員,而沒有陪審團。納粹檢察官有權選擇把這種案件提交到普通法院去審還是提交到特別法庭去審,而他總是選擇後者,其原因是顯而易見的,這個法庭的辯護律師,像人民法庭的辯護律師一樣,得由納粹黨官員認可。有時候即使他們已得到認可,他們的下場仍然很不幸。例如,膽敢代表在血腥清洗中被殺害的天主教行動組織領袖克勞斯納博士的寡婦控告國家對她造成損害的律師們,結果被送到薩赫森豪森集中營去,一直關在那裡,直到他們把控訴正式撤銷時才放出來。

希特勒有權使刑事訴訟程序中止進行,有一個時期戈林也有權這樣做。在紐倫堡檔案中發現有一個案件,是司法部長竭力主張對一個秘密警察高級官員和一批衝鋒隊員提出控告,因為他認為已有證據清楚地證明他們犯了對一個集中營的被拘禁者進行最駭人聽聞的酷刑虐待的罪行。他把證據送交給希特勒,元首卻命令停止起訴。戈林在開頭也有這種權力。

一九三四年四月,他曾制止了一件控告一個著名企業家的刑事訴訟。後來很快就傳出來,這個被告送了戈林約三百萬馬克。當時在柏林很著名的律師格哈德‧F‧克拉麥後來說:「不能確定是戈林訛詐了這位實業家呢,還是這位實業家賄賂了這位普魯士總理。」而已經確定的是戈林使這個案件作罷了。另一方面,元首的代表魯道夫‧赫斯,授權對他認為被判處得大輕的被告採取「無情的措施」。法院對犯有攻擊黨、元首或者國家的罪行的人的各種審判都列成一份記錄呈交給赫斯,他如果認為懲處得太輕就可以採取「無情的」措施。這通常是把受難者送到集中營去或者把他殺害。

有時候,必須說,特別法庭的法官確是表現出一種獨立精神,甚至忠於法律,在這種情況下,或者是赫斯,或者是秘密警察,就來插手了。例如,我們已經看到,涅穆勒牧師被特別法庭開脫了他的主要罪名而只判處了短期監禁,而他在等候審訊時期已服滿了這段短期徒刑,因此本來就可以回家了,秘密警察卻在他離開法庭時把他架走而送到了一個集中營裡去。

因為秘密警察,像希特勒一樣,就是法律。它原來是戈林在一九三三年四月二十六日為普魯士邦設立的,以代替普魯士邦原來的政治警察IA處。他起初打算只把它稱為秘密警察處(Geheirnes Polizei Amt),但是這個名稱的德文字首縮寫GPA發音跟俄文的CPU太相似了。一個不出名的郵局職員奉命為這個新機構設計一種免費遞送的郵票圖樣,他提議把它叫做Geheime Staatspolizei,即「秘密國家警察」,簡稱GESTAPO,從而無意中創造了一個先是在德國後來又在國外令人談虎色變的名稱。

在開始時,秘密警察實際上還只不過是戈林用來逮捕和殺害反對政權者的一個私人恐怖工具。只是在一九三四年四月戈林任命希姆萊為普魯士秘密警察的副首腦後,秘密警察才開始作為黨衛隊的一支力量而擴展起來。在這個態度溫和然而具有虐待狂的養雞農民出身的新首腦以及在黨衛隊保安處(Sicherheitsdienst)處長萊因哈德‧海德里希這個殘忍成性的青年人的天才領導下,它成了一個惡閻王,對每個德國人有著生殺予奪的權力。

早在一九三五年,普魯士最高行政法院就在納粹黨的壓力下裁決,秘密警察的命令和行動不必經司法複審。政府在一九三六年二月十日頒布的秘密警察根本法把這個秘密警察組織放在法律之上。法院絕對不得干涉它的活動。正如希姆萊在秘密警察中的得力助手之一瓦爾納‧貝斯特博士所解釋的,「只要警察是在執行領導上的意志,它的行動就是合法的」。任意逮捕和把受難者拘禁在集中營裡的做法被披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名字就是Schutzbaft(「保護性看管」),所根據的是一九三三年二月二十八日的法律。我們前已談到,這個法律停止實行憲法中保證公民自由的條款。但是這裡的保護性看管並不是像在較為文明的國家裡那樣保護一個人使他不受到可能的傷害。它是用把他關在鐵絲網後面的辦法來處罰他。

在希特勒當權的頭一年,第一批集中營就像雨後春筍似地建立起來了。到一九三三年年底,就有了大約五十個集中營。它們主要是由衝鋒隊設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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