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戰略的理論

通過對歷史的分析,我們獲得了自己的結論。現在,在這個新的基礎上建立一座戰略思想的「新大廈」,看來是有益處的。

首先要說明一下,到底什麼是「戰略」。克勞塞維茨在其《戰爭論》這本理論巨著中,曾經給戰略下了一個定義。他說:「戰略是為了達到戰爭目的而對戰鬥的運用」。因此,他認為:「戰略必須為整個軍事行動規定一個適應戰爭目的的目標。」

這個定義的第一個缺點,是它侵入了政治的範疇,或者說,它侵入了戰爭最高領導的範疇,而這些卻是政府的職責,不是軍事領導人所要過問的事情。軍事領導人的任務在於執行政府交給的使命,即領導軍事行動。第二個缺點,就是把「戰略」的概念限制得太狹窄了,只以單純地運用會戰為限,於是便產生了一個錯誤觀念,使人們認為只有會戰才是達到戰略目的的唯一手段。因此,克勞塞維茨的某些並不高明的信徒,往往是輕率地把目的和手段混淆起來,從而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在戰爭中,只有決定性會戰才是最主要的目標,其他一切都不過是附屬於這個主要目標而已。

戰略與政治的關係

如果戰略與政治這兩個任務的執行權都集中在一個人手裡,像過去腓特烈大帝和拿破崙一世那樣,那麼,區分戰略與政治之間的差別,實在沒有多大意義。不過,時至今日,這種政府首腦兼軍事統帥的獨裁統治者,已經是很少見到的了,在整個十九世紀當中,這種現象可說是已經暫時絕跡。因此,若不把戰略和政治之間的界線劃分清楚,就不免產生許多潛伏的害處。因為那樣就可能使軍事領導人提出荒謬的要求,認為政治應該從屬於他們的作戰計畫,而那些當權的政治家,特別是民主國家的政治家,則可能力求擴大自己的職權,甚至當軍事工作人員在其職責範圍內使用其手中的工具時,也去加以干涉。

毛奇給「戰略」所下的定義則比較清楚和準確。他把戰略看成是「一位統帥為了達到賦予他的預定目的而對自己手中掌握的工具所進行的實際運用」。

這一定義明確指出了一位軍事指揮官對於政府所應負的責任,因為他是受政府雇傭的。軍事指揮官的職責,就是要在戰場上使用那些委託給他控制的兵力,即為了最高軍事政策的利益而最有效地使用這些兵力。如果軍事指揮官認為,撥歸他指揮的兵力不足以完成所受領的任務,那麼他有權據理力爭;如果政府不同意他的意見,他也可以拒絕承擔指揮職責,或者退居閑位;但是,軍事指揮官不可以強迫政府一定要把多少兵力撥歸他指揮,如果那樣,便是超出自己權力的合理限度了。

從另一方面來說,政府既然具有決定軍事政策的全權,所以就必須使它的政策適應戰爭中經常變化著的條件。在戰爭過程中,情況是瞬息萬變的。因此,軍事政策決不可以僵化而喪失彈性。政府有權干預每個戰役中的戰略指導,不僅可以撤換喪失信任的指揮官,而且可以修正他們的目標,調整他們的任務,以適應軍事政策的需要。當然,政府只應該明確地給軍事指揮官提出任務,而對於他們如何指揮軍隊作戰,如何運用自己的工具,卻不宜加以干涉。所以,戰略並不一定只有一個單純的目標——消滅敵人的軍事力量。當政府看到敵人具有總的軍事優勢時,或在某一戰區內具有軍事優勢時,它便可以採取有限規模的戰略。

對於政府來說,有時需要等待,一直等到同盟國參戰,或者從別的戰場調來生力軍,才可以使局面發生新的變化。有時則不僅需要等待,而且需要限制陸上的軍事行動,而改用其他辦法,或者給敵人以經濟壓力,或者採取海上作戰行動,來最後解決問題。有時,政府在戰前即可估計到它根本無力消滅收人的軍事力量,或者為此而耗費力量是得不償失的,因此,這時的軍事政策可把奪取敵人的某些領土作為目的。這樣等到和平談判時,它就可以把所佔的領土作為討價還價的籌碼,或者設法永久佔有這些領土。

從歷史經驗來看,這種軍事政策是有許多例證的。不過,正統的軍界人物對此並不怎麼讚賞。某些崇拜暴力的軍人認為,這是一種表現「弱勢」的政策。其實並不儘然,在大不列顛帝國的歷史上,這種政策正像一條紅線那樣貫穿始終,它曾多次拯救過英國的盟友,而且也經常是由於採取這種政策而挽救了大英帝國本身。所以,我們有充分的根據提出質問:難道這種「保守性」的軍事政策,在戰爭指導的理論方面,沒有資格佔領一席之地嗎?

採取有限目的的戰略,其一般性的理由都是等待兵力對比發生改化。而這種改變,常常可以採取小規模的「針刺」方法,即逐漸地消耗敵人的兵力,並不必冒險去進行威力強大的突擊。當然,必須使敵人的兵力消耗大大超過自己的消耗量,為了達到這一目的,可以採取以下方法:攻擊敵人的補給基地;針對敵人的個別集團發起局部進攻,以便完全消滅這股敵人,或者給以重大殺傷;誘使敵人在不利的條件下發動進攻;採取某些措施,迫使敵人在過於寬廣的正面上分散兵力;設法消耗敵人的精力和體力。

以前曾經提出過這樣一個問題:一個軍事指揮官在他的作戰區域內執行戰略時,是否具有絕對的自由?毛奇的上述那個比較清楚的定義,似乎可以對這個問題提供一個暗示性的答案。舉例來說,如果政府已經決定追求一個有限的目的,或者換句話說,只是堅持採用「費邊式」的大戰略,那麼,軍事指揮官即使在其戰略活動的範圍之內,也只可能是削弱敵人的軍事實力,如果這時力圖去毀滅敵人的軍事力量,則對於本國政府的軍事政策來說,其結果反而可能是害多利少。一般說來,一個追求有限目的的軍事政策,只可能產生一種有限目的的戰略;只有獲得政府的批准以後,軍事指揮官才可以去追求具有決定性的目的,而且只有政府才有權決定何種目的是值得追求的。

現在,我們可以給「戰略」擬定一個比較簡明的定義:「戰略是一種分配和運用軍事工具以求達到政治目的的藝術。」戰略所研究的,不只限於兵力的調動——一般的定義都只是注意這一點,而且要考慮到兵力調動的效果。至於會戰中軍事力量的運用,即這些兵力的作戰部署和直接行動的指揮,則已屬於戰術的範疇。對於這兩個名詞,儘管為了便於講解而劃了一條界線,但事實上卻很難將它們加以分隔,因為它們之間不僅互相影響,而且根本上就是不可分割地聯繫在一起的。

大戰略或高級戰略

戰術,是戰略在較低階段中的運用。同樣,戰略,也就是大戰略在較低階段中的運用。實際上,大戰略和指導進行戰爭的軍事政策,是完全一致的。儘管如此,它們之間又有一些區別,那就是大戰略同基本政策有其不同之處。基本政策,或稱為國家政策,決定著軍事政策的目的;而「大戰略」這一術語,則表示「政策在執行中」。所謂「大戰略」,或者稱高級戰略,其任務就在於調節和指導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的所有資源,以求達到戰爭的政治目的;而這個目的,正是由基本政策,即國家政策所決定的。

大戰略必須搞清楚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的經濟資源和人力資源,並且有效地動員這些資源,用以保障武裝力量的作戰行動。同時,它也要充分估計到國家的精神力量,因為教育人民使之具有高度的精神素質,經常都是重要的,其重要性並不亞於物質的鬥爭手段。大戰略也必須負責陸、海、空軍之間的兵力兵器分配,負責整個武裝力量與工業之間的調整工作。更進一步說,軍事力量只不過是大戰略所掌握的各種手段中的一種而已。為了達到削弱敵人抵抗意志的目的,大戰略更應該注意和利用的是其全部力量,即財政上的壓力,外交上的壓力,商業上的壓力以及從重要性來說並不算最後一項的思想道義上的壓力。一個良好的理由,比如師出有名吧,就是一把利劍,同時也是一塊防盾。所以,在戰爭中的英勇行為,可以算是一種最有效的武器,一方面可以減弱敵人的抵抗意志,另一方面又可以提高己方的精神力量。

如果說,軍事戰略只限於研究與戰爭有關的各種問題,那麼,大戰略所研究的,不僅是與戰爭有關的問題,而且包括與戰後和平有關的問題。所以,大戰略不僅要結合使用戰爭的各種工具,而且要保障它們的運用,以避免對未來的和平有所損害,也就是要使和平得到保障,得以發展。在大多數戰爭以後,交戰雙方往往是兩敗俱傷,其原因可以用下述事實來加以解釋:大戰略與戰略不同,其領域內還有一大部分是神秘的處女地,正等待人們去繼續開拓和研究。

純粹的軍事戰略

在掃清了場地以後,我們就可以在適當的平面上和原定的基礎上把「戰略」的觀念建立起來——這就是比較具體地確定作為「統帥藝術」的戰略的概念。

戰略能否獲得成功,主要取決於對「目的」和「手段」(工具)能否作精確的計算,能否把它們正確地結合起來加以使用,目的必須與現有的一切手段相適應,而用來達到每一個中間目的的手段,也必須與那個中間目的的重要性和需要相適應,而且不管所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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