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叱吒風雲法天下 成吉思汗鮮為人知的法律智慧

說起成吉思汗,的確是一個響噹噹的人物。他統一了蒙古,統帥蒙古鐵騎,鞭笞天下,威震四海。所建立的蒙古帝國,其疆域之廣,前無古人,後無來者,他是西方人眼中的「上帝之鞭」。但是他的功績卻是建立在無數百姓的血淚之上,他的手上沾滿了同胞和異族的血,屠城滅國如喝水一般輕鬆。

冷血無情的變態屠夫

最深刻的,就是他曾經自己定義的「世界上最大的快樂」:「當我騎著我的白馬、揮舞著我的彎刀追擊我的敵人,當我粉碎他們的城池、割掉他們的頭顱、燒燬他們的宮殿、沒收他們的財產,當我看到他們的親人在流淚,當我把敵人的妻子和女兒摟在懷裡做我夜晚的褥子,這個時候,我總是能體驗到世界上最大的快樂!」

短短的一段話,一個殘暴、貪婪、嗜血、狂妄不可一世的屠夫形象躍然紙上,一輩子將他釘死在歷史的恥辱柱上不得翻身。他帶領一群野蠻人出現於完全文明化了的時代,而在幾年之間突然地把羅馬世界、伊朗世界或中國世界變成一堆廢墟。他們的來臨,他們的動作和他們的失蹤似乎是難以解釋的,以至於實際的歷史,將這些人看作是上帝降下來的災難,是對古老的各種文明的一種懲罰。

但是,歷史的真相就是這樣的嗎?成吉思汗只憑蒙古帝國不足千萬人口的蠻力就征服了數以億計的生靈?這其中的智慧和奧秘又在哪裡呢?

公元一二○六年,鐵木真統一蒙古各部,在斡難河(今鄂嫩河)源頭召開庫里爾台大會,即蒙古大汗位,號「成吉思汗」,國號「大蒙古國」,蒙古草原結束了長期混戰的局面。由此,史上版圖最大的帝國,蒙古帝國就此誕生。與蒙古帝國強大的武力相比,帝國成立的同時頒布的法典卻尤為低調。

世界史上第一部憲法性法典

《成吉思汗法典》,即大扎撒,蒙古帝國的根本大法,包括總則、分則、附則三大部分。涉及基本法、國家制度、社會管理制度、役稅制度、驛站制度、軍事法、行為法、訴訟法等,共六十五條,是由成吉思汗頒布、實施、修改而成的具有社會規範性、普遍約束力的訓言和命令的總稱。用畏兀兒文字寫在卷帙上,是為《扎撒大典》,「是蒙古民族的第一部成文法」。

在此之前,世界各國的法律體系依舊是對各種具體行為進行規制的社會規範。成吉思汗卻以法律的形式,明文對國家權力進行明確的定義和劃分,將行政權及司法權分開,建立了一套有部落民主色彩的君主政體制度,這種以兩權制約的判例制度,比英國十九世紀的判例制度早約六○○年。因為《成吉思汗法典》的內容與近代憲法的內容性質相似,所以有專家就稱之為世界第一部憲法性法典。

在成吉思汗統一蒙古諸部、《法典》頒布以前,蒙古社會屬於無政府狀態下的不穩定、鬆散的部落社會,沒有法律,沒有文字,依靠古老的習慣法維繫部落內外關係。

《法典》為當時蒙古草原的民族和解與部落統一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確立了大蒙古國的政體、國家權力分配製度、民眾的基本權利義務,構築了大蒙古的基本社會秩序、基本倫理關係和基本道德準則,可以說「《成吉思汗法典》從根本上塑造了蒙古民族」;用魯保羅的話來說,蒙古征服者所到之處,「以至於『蒙古式的和平』留下一種幾乎可與『羅馬式的和平』相媲美的記憶。」因而,「這支來自蒙古大草原的遊牧民族」,也並非像拿破崙讚美的只是「有著嚴密的軍事組織和深思熟慮的軍事指揮」,他們「比他們的對手高明得多」的,並不只是戰爭藝術。

法典是一個民族或政權文明程度的一個重要標誌。古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古印度的《摩奴法典》,古代西亞的《摩西十誡》,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蒙古政權的《成吉思汗法典》,以及大家熟知的《拿破崙法典》,可以說代表了不同文明、不同時代的特點。

《成吉思汗法典》(以下簡稱《法典》)是由成吉思汗親自製定或認可的一部法典,是成吉思汗治理國家的主要手段。即使在他離世後,這部法典依然在蒙古族政權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其頒布和實施,不僅標誌著蒙古民族從原始部落社會走向了共和政體的國家,也標誌著蒙古民族自此進入了世界法制民族的行列,可以說,成吉思汗開創了英雄造法的時代。

法典首先確立了統治者不容置疑的絕對權威,這種權威,是神權與王權的結合,既可以有效實行思想上的控制,又可以強化世俗的權威。法典第一條明確規定,天賜成吉思汗的大札撒(法令)不容置疑。

將野蠻帶向文明的綱領性文件

接下來,成吉思汗大扎撒對基本倫理關係、基本道德準則、基本社會秩序、基本社會關係、基本行為準則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例如,第二條,一個民族,如果子女不遵從父親的教誨,弟弟不聽從兄長的勸誡;丈夫不信任妻子,妻子不順從丈夫;公公不讚許兒媳,兒媳不尊敬公公;長者不管教幼者;幼者不尊重長者;那顏(官員)只寵信其親屬而疏遠陌生人;富有者吝惜私有財物而損害公有財物的,那麼必將導致被敵人擊敗、家戶衰落、國家消亡。因此,成吉思汗頒布大札撒,提醒所有民眾必須提高警惕,所有那顏和哈剌楚(平民)都必須遵守,這樣長生天就會保佑我們完成大業。大札撒不能改變,必須千年、萬年、世代遵守下去。這是對以上各種社會關係進行規制的總體原則。

《法典》中也反映出蒙古帝國中嚴重的奴隸制殘餘,如第五十五條,主人應對奴隸的行為負責。奴隸偷盜他人財物的,將其本人和主人都處以死刑,並將他們的妻子、兒女和財產沒收後送給被盜的人。

《法典》規定了「蒙古七刑」:死刑、流放刑、杖刑、鞭刑、罰沒刑、恥辱刑和監禁刑,這些刑種有輕有重,寬嚴相濟,構成了一個相對嚴密的刑罰體系。《法典》的刑罰具有嚴厲性特點,但同時又不失寬仁。如在鞭刑、杖刑行刑過程中,處罰的基數為7、17、27,這樣規定是因為本應處罰10、20或30,但是統治者恩威並濟,覺得應該「天饒你一下、地饒你一下、我饒你一下」——這就是著名的「蒙古減三罰則」。

構建國家的法律文件

在《成吉思汗法典》中,更多的條文是關於國家管理的。通過這些條文,成吉思汗創立了行之有效的政權體系。

《法典》第三條規定,大蒙古國選舉汗位繼承者、任命札爾忽赤(斷事官)、發動戰爭和進行重大決策實行忽里勒台(會議)制度。忽里勒台由黃金家庭主要成員、萬戶長、千戶長和主要那顏組成。各汗國確立汗位及作出重大決策也按照該規則進行。

也就是說,忽里勒台是蒙古政權的最高權力機關。(忽里勒台原是蒙古部落或部落聯盟首領參加的一種議事制度。)忽里勒台的職權主要包括選舉汗位繼承者,行使決策權等。

在這種制度下,既有集權(忽里勒台掌握汗位繼承,任命札爾忽赤,發動戰爭和進行重大決策),又有分權(行政權由大汗行使,司法權由札爾忽赤行使,重大決策權由忽里勒台大會行使);也有相對的民主(實行忽里勒台制度。忽里勒台由黃金家庭主要成員、萬戶長、千戶長和主要那顏組成)。

有意思的是,法典極其強調保護生態環境,對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極為嚴厲的處罰:第五十六條,保護草原。草綠後挖坑致使草原被損壞的,失火致使草原被燒的,對全家處死刑;第五十七條,保護馬匹。春天的時候,戰爭一停止就將戰馬放到好的草場上,不得騎乘,不得使馬亂跑。打馬的頭和眼部的,處死刑;第五十八條,保護水源。不得在河流中洗手,不得溺於水中。

由此可見,成吉思汗也是要搞「可持續發展戰略」,倡導構建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這一理念的確十分先進。

有點「重口味」的法律規定

更有意思的是,法典甚至對「同性戀」這一亙古不變的熱門話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男子之間雞姦的,並處死刑。」這樣的條文堂而皇之地出現在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裡,的確讓人瞠目結舌。

《法典》最有意味最「超前」的是對信託制度的規範:「以信託資金經商累計三次虧本的,處死刑。」何以至此,是因大帝國內商業發達而委託人玩忽職守者太多?還是因為征戰的首領將士也要發財,受託人亂搞會動搖軍心?不得而知。如今那些證券和投資公司主管、國企經理人,若受這樣的嚴刑峻法約束,不知我們的經濟秩序將如何?

《法典》最高明、最有現代性的內容就是宗教寬容:「尊重任何一種宗教信仰,任何一種宗教都不得享有特權。每個人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在成吉思汗及其子孫的征服範圍,現有的世界三大宗教基督教、佛教、伊斯蘭教都已具有相當大的勢力,還有在蒙古人中盛行的薩滿教,還有摩尼教、祆教,中原的道教、儒教,一些較小族群的原始宗教更是五花八門。

成吉思汗一碗水端平,既不偏袒,也不打壓哪一家,儘管他本人先是信奉薩滿教,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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