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千秋法治誰引領 第一個用儒家經典判案的法官

當今世界的法律有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之分,它們之間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承不承認司法判例的法律效力,即以前判過的案子能不能像法律一樣,後世的法官可以參照案例的刑罰適用進行宣判,於是,判例成為一個特殊的法律淵源,和明文的法律條文一樣,具有同等的地位。

大陸法系是不承認判例的司法效力,它只認制定出來的法律條文。而以上所述卻是英美法系的重要特徵,所以英美法系又被稱為是「判例法」。

由此聯想到我國古代的判案方法,說起來竟與英美法系的特徵有異曲同工之妙。不同的是,我國古代的法官在判案時,遵循的不是基於法律條文產生的判例,而是先秦時期的儒家經典。法官們往往根據儒家經典中的片言隻語定罪量刑,成為中華法系的一大特色。

這種方式成為古代法官判案最重要的司法原則,而他的發明者也因此名垂青史,他的光輝不只閃耀在法律的領域,更是照亮了整個封建社會的政治天空。

博學多才的鴻儒大家

董仲舒,漢代思想家、哲學家、政治家、教育家。漢族,漢廣川郡,也就是今河北省景縣人。

董仲舒一生經歷了文景之治,漢武盛世,這是西漢王朝的極盛時期,政治穩定,經濟繁榮,國力空前強盛,人民安居樂業。

在思想文化方面,漢初社會也是寬舒自如的。孝惠帝除「挾書之律」,置寫書之官;武帝時又廣開獻書之路。很多因秦始皇焚書坑儒而秘藏起來的儒家典籍,紛紛再現於世間;很多退避於草野的儒學之士,也漸漸走出了山林。

民安於太平,士樂於學業,於是講學通經之士,再聚徒眾,復興儒業,儒學陣營,陡然大具。經師們為了經世致用,取悅當道,解經說義,繪聲繪色。家有家風,師有師法,形形色色,粲然明備。

董仲舒,就是在這樣一個社會安定,學術自由的背景下,走上仕學之路的。

董仲舒在很長的一段時間裡一直韜光養晦,政治上一無建樹。但他並沒有消極適世,他一方面廣招生徒,私相傳授,為漢朝培養了一批推行儒學的合格人才。

《史記》說董仲舒弟子通經學者「以百數」,而且都很出色,褚大為梁相,嬴公為諫大夫,呂步舒為丞相長史,吾丘壽王則官至光祿大夫侍中。大史學家司馬遷也曾師從董仲舒,《史記》中對董仲舒的《春秋》之學多所闡發;也正是受孔子困厄著《春秋》、左丘失明著《左傳》事跡的鼓舞,在極端困難的情況下,發憤撰著《史記》這部千古名著。

另一方面,董仲舒又謹慎地觀察現實,潛心地研討百家學說,特別是深研漢初以來一直佔統治地位的黃老之學。他要構建一個前所未有、兼容諸子百家的新儒學體系,以適應西漢社會大一統局面,就像當初的周公制禮一樣,構建出屬於大漢王朝的和諧社會。

給皇帝頭上戴個金箍

董仲舒的發跡,來源於他為漢武帝獻上的「天人三策」。這「天人三策」,是董仲舒繼承了先秦的天命思想,又汲取了陰陽五行的理論,創造的「天人合一」的神學體系。

這種神學體系的價值,不僅在於說明宗法禮制的合理性,更重要的是在於論證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政體的神聖性,通過這種「神聖」,董仲舒為至高無上的皇帝頭上戴上了金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君王的胡作非為。

與孔子「敬鬼神而遠之」的態度和荀子「天人相分」的理論不同,董仲舒提出了最高精神本體——「天」的學說。

「天」是董仲舒的神學唯心主義世界觀的最高範疇,也是他的思想體系的基礎。董仲舒繼承了殷周人格化的「天」,吸收了思孟學派的「天人合一」的觀點,還利用和發展了鄒衍的陰陽五行學說,創造了「天人感應」的神學目的論,系統地論證了「君權神授」的問題,滿足了漢武帝的政治需要。

在董仲舒看來,天是有意志的、至高無上的人格神,是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創造者和最高主宰。「天者,百神之大君也。」「天者,群物之祖也。」自然界的變化,四時的運行,都是天的有意志的行為,比如天有木、火、土、金、水五行,它們分別對應了自然界春、夏、季夏、秋、冬的季節變化,也分別象徵著生、長、養、收、藏這五種現象與人類活動。由於天和人相類相通,所以天能幹預人事,人的行為也能感應天。

董仲舒的天人感應有著兩種不同的含義。

首先,這種「天人感應」要求君主「法天而立道」,對於人民不僅要有「威勢」,也要重視「教化」,積善累德。這樣,天下人就會視之若父母,「故天瑞應誠而至」,就會有各種祥瑞的事件發生,這就是所謂「天瑞說」。

其次,倘若君主逆天,不行德政,就會激起天的震怒,出現各種災異現象如水旱災、火災、蟲災、地震、日月蝕等,以示天對國君的譴告和懲罰,這叫「天譴說」。

董仲舒的「災異譴告」說實際上是先秦「天罰」論的翻版。不過它的現實意義更明顯,它告訴君主,天對君主行為的好壞都會有所表示,如果謹慎地按照「天意」行事,就可以防民作亂;如果違反「天意」,恣意妄為,就要受到天的懲罰。這種理論警告國君要約束自己的行為,就像給皇帝頭上戴了個「金箍」。

思想統一,是為了法律的統一

董仲舒在歷史上最有名的,不是他的「天人三策」,而是說服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很多人認為這一政策埋葬了多少優秀思想,用極端手段斷送了其他學說生存的土壤,是中華文化史上的災難,簡直就是儒家版的「焚書坑儒」。

漢武帝和董仲舒這麼做有他們自己的道理所在。他們都看到了當時社會上的「亂象」,人心紊亂,思緒不定,社會持續動盪,武帝時中國已經成為一個「大一統」的國家,但政治上的大一統需要思想上的大一統才能長期維繫下去。

於是,漢武帝要穩定的統治秩序,董仲舒要統一各方的學術觀點,為構建大漢「和諧社會」鋪路,兩者一拍即合,「新焚書坑儒」就此上演。

其實,董仲舒不僅提出了要統一思想,獨尊儒術,禁止其他的學說和思想;更重要的是,通過統一思想,進一步統一國民對法律的認知。

首先,董仲舒強調法律思想必須統一,這樣才能「法度可明,民知所從矣」。法律思想統一的前提是「邪辟之說滅息」,奉儒家學說為尊,畢竟董仲舒是吃儒家這碗飯的,不能把飯碗砸了。所以,這裡要統一的法律思想是儒家的法律思想,而不是其他學說的法律思想。

隨後,董仲舒闡述了統一法律思想的重要性。他認為,在「今師異道,人異論,百家殊方,指意不同」的情況下,會出現「法制數變,下不知所守」的局面。儒家學說的確立,使儒家的法律思想的地位同時確立,儒家的法律思想要求避免不確定的、常變的法律制度來治理國家,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常變,會形成「民不知所從,下不知所守」的局面。據此,董仲舒所主張的是國家要有確定不變的法律。確定不變的法律制度的前提是法律思想的統一性,它對鞏固國家的統治、穩定社會、安定民心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然後,董仲舒認為法律必須明示於天下,這樣才能做到「民知所從」、「下知所守」,起到安定社會和維護統治的作用。神秘的、不公開的、少數人掌握的法律對國家的統治副作用極大。董仲舒清醒地認識到了這一點,將它作為治國方略提出,這也成為儒家法律思想的一個特點。

當法官得多看看《春秋》

董仲舒開判案風氣之先,成為漢朝以後法官判案方式的典範,他的判案方式被稱為「春秋決獄」。

所謂「春秋決獄」,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其中所載的事例、判例作為分析案情、定罪量刑的依據。要求將《春秋》大義作為司法裁判的指導思想,凡是法律中沒有規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經義作為裁判的依據;凡是法律條文與儒家經義相違背的,則儒家經義具有高於現行法律的效力。

可以說,「春秋決獄」,是以儒家思想指導司法審判,把儒家經典法律化的一種表現形式。董仲舒是引經斷獄,把儒家經義應用於法律的第一人。

《春秋》決獄的出現,一方面說明了儒家的刑罰思想已隨意識形態領域的「獨尊儒術」而取得正統地位,另一方面也表明西漢中期封建法制還不夠成熟和完備,「三綱五常」所體現的封建宗法等級原則尚未具體化為法律規範,因而在綱常原則與司法實際之間還存在不少矛盾,需要用經義決獄的方式予以調整。董仲舒身體力行,積極參與了《春秋》決獄的實踐,直到老病家居以後,漢武帝還常派廷尉張湯到他家「問其得失」,他「動以經對」,並作《春秋決獄》,可謂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判例法專著。

《春秋決獄》共收錄典型判例二百三十二事,但該書已失傳,其他史籍保存了少量的春秋決獄案件。

從這些案件中,我們可以發現一個奇怪的現象,法官在判案時,是根據案件的事實,追究犯罪人的動機來斷案。如果他的動機是好的,那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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