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君與王之別

※本篇選自呂思勉著《論學集林.蒿廬札記》(第740—741頁)。

《三國志.烏丸傳》注引《魏書》曰:「常推募勇健能理決鬥訟相侵犯者為大人,邑落各有小帥,不世繼也。數百千落自為一部,大人有所召呼,刻木為信,邑落傳行,無文字,而部眾莫敢違犯。」《後漢書.烏桓傳》本之,而曰:「有勇健能理決鬥訟者,推為大人,無世業相繼,邑落各有小帥」云云。知《魏書》「不世繼也」句,當在「邑落各有小帥」之上,今本誤倒也。邑落小帥,君也,不可無,亦不能無。或禪或繼,各當自有成法。大人則邑落所共推,猶之朝覲訟獄之所歸也,有其人則奉之,無則闕。德盛則為眾所歸,德衰則去之。三代以前,王霸之或絕或續,一國之所以忽為諸侯所宗,忽雲諸侯莫朝以此。

《三國志.鮮卑傳》注引《魏書》述檀石槐事曰:「乃分其地為中東西三部。從右北平以東至遼東,接夫餘、貊為東部,二十餘邑,其大人曰彌加、闕機、素利、槐頭。從右北平以西至上谷為中部,十餘邑,其大人曰柯最、闕居、慕容等,為大帥。從上谷以西至敦煌,西接烏孫為西部,二十餘邑,其大人曰置鞬落羅、日律推演、宴荔游等,皆為大帥,而制屬檀石槐。」此大人蓋亦邑落所共推。而《後漢書》云:「分其地為三部,各置大人主領之。」一若本無大人,而檀石槐始命之者,誤矣。《魏書》於烏丸,述其法俗甚詳,於鮮卑則甚略,以烏丸、鮮卑法俗多同,述其相異者,同者則不及也。然則鮮卑亦當數百千落乃為一部。而檀石槐三部,中部十餘邑,東西各二十餘而已。而其大人皆非一人,則大人侔於小帥矣。檀石槐之眾,合計不過五六十落,安能稱強北邊?然則所謂十餘邑二十餘邑雲者,乃其大人所治之邑,即中部有大人十餘,東西部各有二十餘耳。屬此諸大人之邑落,自在其外。此諸大人者,乃一方之主,猶之周初周、召分陝,一治周南,一治召南。太公所治,則東至於海,西至於河,南至於穆陵,北至於無棣也。其後吳、楚稱王,猶自各王其域,彼此各不相干。曰天無二日,民無二王,乃冀望之辭,非事實也。《魏書》又曰:自檀石槐死後,諸大人遂世相襲,則猶周衰而齊、晉、秦、楚不隨之而俱替耳。

《魏書》及《後漢書》所謂大人,即後世所謂可汗,檀石槐乃大可汗也。越之亡也,諸族子或為王,或為君,濱於江南海上,服朝於楚。其為王者,猶之鮮卑之諸大人;楚之君則猶檀石槐也。蒙古自成吉思汗以前,哈不勒忽圖刺皆有汗號,成吉思亦先見推為汗,後乃更見推為成吉思汗。其初稱汗也,與哈不勒忽圖刺同,猶是小可汗,後則大可汗矣。回紇諸部尊唐太宗為天可汗,則又駕於諸大可汗之上,雖其等級不同,其理則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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