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大饑荒的制度背景 五、名為民主實為專制的政體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下午三時。北京市三十萬人在天安門廣場隆重集會。毛澤東站在天安城樓上向全世界宣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

共和國實行的是一種什麼樣的政治體制呢?毛澤東在和蔣介石的鬥爭中他曾多次提出過民主政治的口號,多次提出要建立一個民主的國家。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他對民主的態度比過去顯得不同了。一九四九年八月,毛澤東在政治局會議上說:「我們採用民主集中制,而不採用資產階級議會制……不必搞資產階級的國會制和三權鼎立等。」他把人類創造的現代政治制度——「議會制」和權力制衡的「三權分立」說成是資產階級的,從根本上加以否定。

毛澤東把國家組成分為國體和政體兩個問題。他說,「國體是國家的階級性質。國體問題是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問題,即國家政權的階級支配問題。」在中國應當由那個階級來專政呢?在一九四○年二月,他主張「各個階級聯合專政」。到一九四九年六月,他提出了「人民民主專政」即「對人民民主,對敵人專政」。到了晚年,又提出「無產階級專政」。當然,這三種提法有其一致的方面。關鍵在於對「人民」的解釋上。如果把「人民」解釋為「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城市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的聯合」,人民民主專政就是各個階級的聯合專政。如果強調在這個聯合中的無產階級的領導作用,則人民民主專政就是無產階級專政。但是,「人民」的範圍越來越小了,除了地、富、反、壞、右以外,在城市把知識分子當成資產階級,在農村連富裕中農也受打擊。實際上還是少數人對多數人專政。毛澤東曾提出「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但是,「人民」和「敵人」並沒有嚴格而明確的法律界定。從毛澤東到一個村支部書記,都可以把反對自己的人說成「敵人」,從而變成專政對象。

人民代表大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基本政治制度。這就是它的「政體」。按《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也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最高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除了有權修改憲法、制定法律、行使立法權外,擁有產生並監督國家領導工作人員的權力。國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國務院總理,經國家主席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還選舉產生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按《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還有權決定國家生活中的各種重大問題,如審查和批准國民經經濟計劃和國民經濟計劃的執行情況報告,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批准省、市自治區區劃,決定戰爭與和平等。

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有國家元首制度。按照一九五四年的《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統率全國武裝力量,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召開最高國務會議,擔任最高國務會議主席。但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必須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結合起來才能行使某些元首職權。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元首實際是國家主席和人大常委組成的集體。第一屆人大屆滿以後,毛澤東再不願意當國家主席,一九五八年,二屆人大一次會議上,劉少奇擔任國家主席。文革中劉少奇被「打倒」後,就不設國家主席了。以後,由於毛澤東自己不願意當國家主席,又不讓別人當國家主席,一九七五年和一九七八年的《憲法》就規定不設國家主席。《憲法》上的條款也得遵命毛澤東的個人意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名中有「共和」兩字。孟德斯鳩把國家政體分為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專制政體三種。他認為,共和政體是全體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的政體;君主政體是由單獨一個人遵照法律執政的政體;專制政體是既無法律、又無規章,由單獨一個人按自己的意志來執政的政體。從《憲法》的規定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共和」的,不是專制的。

中國當時只有兩部法律,一部是《憲法》,一部是《婚姻法》。毛澤東(特別是在他的晚年)可以置《憲法》而不顧,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一九五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毛澤東在北戴河會議上說:

法律這東西沒有也不行,但我們有我們這一套,還是馬青天那一套好。……(劉少奇插話:到底是法治,還是人治?看來實際靠人,法律只能作辦事參考。南寧會議、八大二次會議,北戴河會議的決定,大家去辦就是法。上海梅林公司搞「雙反」,報紙一登,全國展開。)不能靠法律治理多數人,多數人要靠養成習慣。軍隊靠軍法治人,治不了,實際是一千四百人的大會(指一九五八年的軍委擴大會)治了人,民法刑法那樣多條誰記得了。憲法是我參加制定的,我也記不得。韓非子是講法治的,後來儒家是講人治的。我們每個決議案都是法,開會也是法。治安條例也靠成了習慣才能遵守,成為社會輿論,都自覺了,就可以到共產主義了。我們各種規章制度,大多數,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們基本不靠那些,主要靠決議,開會,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來維持秩序。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開會有他們那一套,我們還是靠我們那一套。

他說的「我們那一套」是指中國共產黨那一套,「我們這一套」否定了「他們那一套」。「決議」是指中國共產黨各級組織的決議。中國共產黨的「決議」大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黨大還是國家大?黨大。劉少奇反對法治,贊成人治。最後他還是被人治所害:他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不經過任何法律程度,就被置之於死地。這是後話。

西方現代國家是議會政治,中國則是「會議政治」。所謂「會議政治」,就是通過會議來決定一切重大事情,中國共產黨會議的「決議」高於法律。然而,什麼時候開會,會議討論什麼內容,用什麼形式討論,會議開多長時間,參加會議的人是沒有決定權的,有關會議的一切完全聽從最高領導人的意見。會議是貫徹最高領導人意志的工具,會議的「決議」實際是最高領導人的意志的文字表達。會議政治是非程序化、非法制化的政治,帶有很大的隨意性。「議會政治」和「會議政治」雖然只是調換了一個字的排列順序,卻發生了本質變化:「議會政治」是民主政治,「會議政治」是專制政治。

中國共產黨成千上萬個黨支部,深入到每一個工廠、車間、田頭、地角和所有的機關、學校、居民委員會。在每一個基層單位和各級政權機構,黨組織都凌駕於行政領導之上,凌駕於人民代表大會之上,實施絕對領導。「工農商學兵,東南西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而各級黨組織,第一把手又凌駕於組織之上。書記當家,委員們對書記如眾星拱月。行政領導人對書記也只能俯首聽命。名義上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實際是黨政不分,以黨代政,權力高度集中於黨,而黨權又高度集中於主要領導人的手中。

這樣一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就形同虛設。《憲法》賦予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也是一紙空文。《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實際上最高權力掌握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手中。《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選國家主席、副主席,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實際上,這些人事任免都是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事先決定了的。《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國民經濟計劃,而這個計劃是中國共產黨內事先反覆討論過了的;《憲法》規定設立國防委員會,實際上這是一個虛設機構,軍隊由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掌握;《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實際上是由中共中央軍委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只不過是一枚橡皮圖章而已。

在秦始皇的制度根基上嫁接列寧、斯大林制度,就被稱為「革命政權」,反對這個政權的當然也是「反革命」。「反革命分子」要受到嚴厲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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