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大饑荒期間中國的人口損失 五、我基本同意王維志的結論

我在這裡要重點介紹介紹另外一位中國學者的研究成果。這位學者就是王維志。

王維志,一九五五年到一九五九年在莫斯科經濟統計學院學習人口統計專業,一九五九年回國後在中國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工作過很短一段時間後,一直在公安部三局戶政處從事人口統計工作。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初王維志曾到一些省去核實人口數據,瞭解了更多的實際情況。八十年代以後,到中國社會科院人口所從事研究。他對中國人口統計的理論和實踐十分熟悉。王維志認為,蔣正華提供的一千七百萬非正常死亡數據偏小,與實際情況差別較大。他的研究結果是,三年非正常死亡人數大約三千三百萬至三千五百萬人。

王維志根據自己的實踐經驗和理論研究,對已經公佈的一九五九年到一九六一年的人口數據進行了修正。

表二十三——十二:一九五九至一九六一年總人口和自然增長情況(萬人)

一九五八年:

總人口:六萬五千九百九十四

一九五九年:

總人口:六萬七千二百零七

總人口增加數:一千二百一十三

自然增長人數:六百七十七

一九六○年:

總人口:六萬六千二百零七

總人口增加數:負一千

自然增長人數:負三百零四

一九六一年:

總人口:六萬五千八百五十九

總人口增加數:負三百四十八

自然增長人數:二百四十九

資料來源:國家統計局編《中國統計年鑒,一九八四》,中國統計出版社,一九八四年,第八十三頁。

中國政府已公佈的上述數字相互矛盾,三年累計,按總人口增加數計算,減少一百三十五萬人,按自然變動算,卻增加六百二十二萬人,兩者差額為七百五十七萬人。究竟哪個對呢?王維志認為,這兩筆數都有問題。他分析,一九五九年是困難時期的第一年,這一年出生人數減少,死亡人數增加的情況已經開始。這一年自然增長六百七十七萬比上一年的增長數下降四十%是比較接近實際的。而總人口增長一千二百一十三萬,只比上一年少增一百二十八萬,增長率仍然保持一.八%是不符合實際的。原因是,當時不少地方不相信人口增長速度已經減慢,為維持較高的增長率有意多報人口。對一九六○年來說,總人口減少一千萬,自然變動減少三百零四萬都是偏低的。實際減少人口還要多。一方面有意多報人口,另一方面有意少報死亡人數。一九六一年總人口繼續減少,而自然變動卻增加了二百四十九萬人,兩者方向相反,數字也都是不準確的。

根據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資料回推,一九六一年人口應當是六萬四千五百零八萬人,比原統計數減少一千四百八十六萬人。這就需要對三年困難時期總人口和自然增長人數重新估計。王維志做了以下假定,一九五九年按自然變動計算,人口增加六百七十七萬人。一九六○年和一九六一年共減少二千一百六十三萬人,比原來統計數減少一千三百四十八萬人多減少八百一十五萬人。王維志將這多減少的八百一十五萬人調整到一九六○年和一九六一年兩年裡。即將一九六○年的原統計總人口減少一千萬調為一千五百萬,一九六一年原統計人口減少的三百四十八萬調整為六百六十三萬。見表二十三——十三。

表二十三——十三:王維志調整後的三年總人口數和自然增減數(萬人)

一九五八年:

人口數:六萬五千九百九十四

一九五九年:

人口數:六萬六千六百七十一 人口增減數:一百零一.零三

數量(以一九五八年為一百):六百七十七

增減比例(百分比):一.零三

一九六○年:

人口數:六萬五千一百七十一 人口增減數:九十七.七十五

數量(以一九五八年為一百):負一千五百

增減比例(百分比):負二.二十五

一九六一年:

人口數:六萬四千五百零八 人口增減數:九十八.九十八

數量(以一九五八年為一百):負六百六十三

增減比例(百分比):負一.零二

公安部公佈的三年的出生人口是:一九五九年一千六百四十七.四萬人,一九六○年一千三百八十九.三萬人,一九六一年一千一百八十八.六萬人。

如前所述,當年沒有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出生人口可以得到國家的供應指標,出生人口漏報較少,所以假定這些數字是準確的。當年的出生人口減去當年的自然增長人口,就是當年的死亡人口:

一九五九年死亡人口等於一千六百四十七.四減六百六十七等於九百八十.四萬人

一九六○年死亡人口等於一千三百八十九.三減(負一千五百)等於二千八百八十九.三萬人

一九六一年死亡人口等於一千一百八十八.六減(負六百六十三)等於一千八百五十一.六萬人

三年總死亡人數是以上三項相加,即五千七百二十一.三萬人。在這總死亡人口中,扣除正常死亡人口,即這三年的非正常死亡人口(即餓死人口)。一九五八年死亡人口為七百八十一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統計資料彙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一九八八年版,第二百六十八頁),王維志僅粗略估算,將七百八十一萬人作為一九五九——一九六一年三年每年的正常死亡人數,則一九五九——一九六一年三年正常死亡為二千三百四十三萬人,總死亡人數五千七百二十一.三萬人中扣除正常死亡的二千三百四十三萬人,則非正常死亡為:五千七百二十一.三——二千三百四十三等於三千三百六十七.九萬人。即三年餓死三千三百七十八.三萬人。

其實,一九五八年四季度有些地方已發生饑荒,這七百八十一萬人比正常死亡人口要多,若按一九五六至一九五八年三年平均死亡人口作為正常死亡人數,即(七百零六.二加六百八十七.五加七百八十一.一)除三等於七百二十四.九,則一九五九至一九六一年正常死亡人數為七百二十四.九乘三等於二千一百七十四.七萬人,將總死亡人口的五千七百二十一.三萬人扣除二千一百七十四.七萬人,則三年餓死人口為三千五百四十六.六萬人。

按王維志的修訂數,一九六○年的死亡率應為千分之四十四.三十三,而不是統計年鑒上的千分之二十五.四十三。千分之四十四.三十三這個死亡率和班久蒂估計的四十四.六十千分之、卡洛的千分之四十.七十六接近,高於科爾的千分之三十八.八,更高於蔣正華的千分之三十一.二十五(《中國人口.總論》數)、千分之三十一.五十八(李成瑞書中數)和千分之三十二.四十(《西安交大學報》數)。

王維志上述工作是以他多年的實際經驗和親身體驗對統計數字進行調整的。他是學統計的,當然熟悉數學工具,但他沒有用複雜的數學計算。他知道各地報上來的數字是多麼不準確,如果用精確的數學工具來處理這些數據,顯得滑稽。

金輝、曹樹基、王維志幾位中國學者估計的非正常死亡人口在三千二百五十萬到三千五百萬之間,他們三人用的方法不同,卻得出的數字比較接近。但是,金輝、王維志沒有考慮一九五八年和一九六二年的非正常死亡人數。因為一九五八年冬和一九六二年春,一些地方有餓死人的現象。曹樹基的計算中雖然包括了一九五八年和一九六二年,但他計算中小規模的人口死亡無法發覺。有些地區計算中有遺漏。如果加上一九五八和一九六二年兩年的餓死人的數字(按各省官方數據計算的結果是,一九五八年為一百八十一萬,一九六二年為四十二萬,共計二百二十三萬人),則大饑荒餓死人在三千五百萬到三千七百萬之間。取其中數三千六百萬。

據我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在十多個省對大饑荒課題的調查,我認為,同所有中外學者的數字比較,三千六百萬這個數字比較接近實際,但還是低於實際。例如,四川省政協主席廖伯康認為,四川餓死人數在一千二百萬人(本書前面用省的官方數據計算結果為七百九十七萬)中共中央組織部原部長安子文在文革期間下放安徽時考察結果,認為安徽餓死五百萬人(本書前用省的官方數據計算結果為二百二十六萬)。在大饑荒期間曾負責亳縣統計非正常死亡人數的梁志遠(他當時擔任亳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以親身經歷證明,非正常死亡統計數據遠遠低於實際情況(見本書《安徽不安》一章)。親歷者提供的數據遠遠多於現有的各種統計數據,也高於王維志的數據。

在人口減少中,本書計算沒有考慮各省淨遷出人口。如果考慮這一因素,非正常死亡人數可能少一些。但不會少很多。這是因為流動人口的數量是有限的。據當時任公安部長的謝富治提供人的數字,一九六○年全國流動人口最多,省內流動人口為六百萬人,省際流動遠遠小於這個數。省內流動不會影響我上述各省非正常死亡數字,省際流動對我上述計算有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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