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大饑荒期間中國的人口損失 一、用國家統計局數據計算的結果

國家統計局的人口數據是公安部報送的,其根據是戶口登記。這是中央政府承認的官方數據。中國官方統計數據雖然比實際死亡人數少得多,但指出的這幾年的人口變化的趨勢是可信的。從人口統計數據上看,說是三年大饑荒,實際上從一九五八年冬天就開始了。官方人口統計數據表明,一九五八年死亡率高於正常狀態,出生率低於正常狀態。到了一九六二年,除四川等個別省份以外,全國的死亡率已經恢復到正常狀態,由於饑荒以後的恢復性增長,出生率高於正常的狀態。所以,本書對全國數據的分析計算中,從一九五八年算起。個別省份的起止年份,視其情況而定。

中國官方對大饑荒期間餓死人的問題諱莫如深。據當年在公安部負責人口統計的王維志向本書作者介紹,由於死亡人口過多,成了敏感的政治問題,各省的人口統計數字是絕密資料,只能讓極少數人看。如山東省的人口數只能五個人看:省委正副書記、正副省長、公安廳長。當年擔任糧食部副部長的周伯萍晚年對本書作者說:一九六一年,糧食部陳國棟、周伯萍和國家統計局賈啟允三人受命,讓各省填寫了一個有關糧食和人口變動的統計表,經匯總以後,全國人口減少了幾千萬!這份材料只報周恩來和毛澤東兩人。周恩來看到後通知周伯萍:立即銷毀,不得外傳。周伯萍等三人共同監督銷毀了材料和印刷板。事後周恩來還打電話追問周伯萍:銷毀了沒有?周伯萍回答銷毀了,周恩來才放心。在這以後,沒有公佈人口數字。從生產隊到公社到縣,都盡可能隱瞞或少報餓死人口。少報餓死人口不僅可以減小領導幹部的政治責任,還可以領取這些已死的人的口糧,這種「吃空額」的情況,是普遍存在的。

一九八二年第三次全國人口普查。一九八三年,經國務院批准,除了公佈一九八二年普查數據以外,還公佈了一九五三年和一九六四年兩次人口普查數據。當時公佈數字中,一九六○年人口總數比一九五九年減少一千萬(一九五九年六萬七千二百零七萬人,一九六○年為六萬六千二百零七萬人),這個數字曾引起國內外媒體的強烈反響。日本共同社說「這是和平時期最大的人口事件」。

一九六○年人口比一九五九年整整少了一千萬。這個數字是不是人造的?為此我訪問了公安大學的張慶五教授。張教授從一九五五年到一九八六年一直在公安部三局從事人口統計工作,一九八六年以後才到公安大學任教。他說,一九八四年以前,國家統計局公佈的人口數都來自公安部三局。公安部每年出一本人口年報。有總戶數、總人口、男、女、城市人口、鄉村人口、出生數、死亡數、遷出數、遷入數。公安部的數字是各省公安廳所上來的,各省公安廳是各縣公安局上報的。而縣的數字是由公社、大隊、小隊逐級上報的。下面報多少,就寫多少,除了明顯的技術錯誤以外,公安部三局一般對下面來的數據不加改動。一九六○年人口比上一年減少一千萬,就是根據各省報上來的數字彙總的,沒有進行加工。由於基層幹部怕死人多擔政治責任,不願多報死人數。再加上一個人一份口糧,死一個人口糧就減少一份。所以死亡數是偏小的。在生產隊裡並沒有真正的人口統計,大隊要數字,小隊的幾個幹部回憶一下,今年死了多少人,生了多少人,其中男女各多少,會計記錄下來就上報。小隊的總人口是與糧食供應相關的,和出生、死亡數比,相對準確一些。

一九八三年還公佈了歷年的人口總數、死亡率、出生率。詳見表二十三——一。

表二十三——一:國家正式公佈的歷年總人口(萬人)、出生率(千分比)和死亡率(千分比)

年末總人口(萬人):

一九五三年:五萬八千七百九十六 一九五四年:六萬零二百六十六

一九五五年:六萬一千六百四十五 一九五六年:六萬二千八百二十八

一九五七年:六萬四千六百五十三 一九五八年:六萬五千九百九十四

一九五九年:六萬七千二百零七 一九六○年:六萬六千二百零七

一九六一年:六萬五千八百五十九 一九六二年:六萬七千二百九十五

一九六三年:六萬九千一百七十二 一九六四年:七萬零四百九十九

一九六五年:七萬二千五百三十八 一九六六年:七萬四千五百四十二

出生率(千分比):

一九五三年:三十七. 一九五四年:三十七.九十七

一九五五年:三十二.六十 一九五六年:三十一.九十

一九五七年:三十四.零三 一九五八年:二十九.二十二

一九五九年:二十四.七十八 一九六○年:二十.六十八

一九六一年:十八.零二 一九六二年:三十七.零一

一九六三年:四十三.三十七 一九六四年:三十九.十四

一九六五年:三十七.八十八 一九六六年:三十五.零五

死亡率(千分比):

一九五三年:十四. 一九五四年:十三.十八

一九五五年:十二.二十八 一九五六年:十一.四十

一九五七年:十.零八 一九五八年:十一.九十八

一九五九年:十四.五十九 一九六○年:二十五.四十三

一九六一年:十四.二十四 一九六二年:十.零二

一九六三年:十.零四 一九六四年:十一.五十

一九六五年:九.五十 一九六六年:八.八十三

自然增長率(千分比):

一九五三年:二十三. 一九五四年:二十四.七十九

一九五五年:二十.三十二 一九五六年:二十.五十

一九五七年:二十三.二十三 一九五八年:十七.二十四

一九五九年:十.十九 一九六○年:負四.五十七

一九六一年:三.七十八 一九六二年:二十六.九十九

一九六三年:三十三.三十三 一九六四年:二十七.六十四

一九六五年:二十八.三十八 一九六六年:二十六.二十二

資料來源:國家統計局編《中國統計年鑒,一九八四》,中國統計出版社,一九八四年,第八十三頁。

知道了每年的總人口、出生率、死亡率,就可以推算出每年出生多少人口、死亡多少人口。知道了三年大饑荒期間死亡人口總數,扣除正常死亡人數,就是餓死的人數。即:某年非正常死亡人口數等於(當年死亡率減正常死亡率)乘當年平均人口

說某年餓死多少人,除了當年的死亡率、當年的總人口(由於年初和年終人口數不同,計算時取平均人口)以外,正常死亡率也很重要。正常死亡定得高,則非正常死亡就少;正常死亡率定得低,非正常死亡人口就多。在計算一九五八——一九六二年間非正常死亡人口數時,有些學者將一九五七年的死亡率當作正常死亡率。

我在計算的時候注意了以下幾個問題:

一、由於死亡率和出生率都是用每年平均人口計算的,所以先要算出每年平均人口:(上年底人口加本年底人口)除以二)。

二、在一九四九年以後的和平年代,如果沒有特別情況,出生率逐年提高,死亡率逐年下降。這一九五七年和一九六四年間的人口趨勢是連續的。在這期間,死亡率趨勢是一條略微向下傾斜的直線,出生率是一條略微向上傾斜的直線。其間各年的死亡率和出生率都應分佈在這條線上。這是估算正常死亡率和正常出生率的依據。

三、為了更好地排除偶然因素的干擾,我取一九五八年前三年(一九五五——一九五七)的平均數為起點,取一九六二年後三年(一九六四——一九六六)的平均數為終點。終點不取一九六二年而取一九六四年,是為了減少大饑荒以後有兩年人口補償性增長的不正常因素。但是,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一次性地沖銷了前兩年多報的八百二十多萬人口,使得一九六四年的死亡率有不正常的偏高。所以,計算正常死亡率時,後三年我取一九六三年,一九六五年和一九六六年。

由上述數字,我們可以算出:

正常死亡率等於【(十二.二十八加十一.四十加十.八十)除三加(十.零四加九.五十加八.八十三)除三】除千分之二等於千分之十.四十七

正常出生率等於【(三十二.六十加三十一.九十加三十四.零三)除三加(三十九.十四加三十七.八十八加三十五.零五)除三】除千分之二等於千分之三十五.十

表二十三——一中列出了各年度的實際死亡率。當年的實際死亡率減去正常死亡率就是當年的非正常死亡率。用非正常死亡率乘以各年平均人口,就是各年的非正常死亡人口:

一九五八年非正常死亡人口為:六萬五千三百二十四乘千分之(十一.九十八減十.四十七)等於九十八.六十四萬人。同樣可以計算出,一九五九年非正常死亡人口為二百七十四.四萬人,一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