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人民公社——大饑荒的組織基礎 五、城市人民公社

在人民公社化高潮中,鄭州、哈爾濱等城市也成立了人民公社。一九五八年十月鄧小平視察了哈爾濱、長春、四平、瀋陽四個城市時,聽取了在城市試辦公社的匯報。鄧小平指出:「城市公社必須辦。全國農村正在逐步公社化了,城市不能落在後邊。」一九五九年十二月十日通過的《關於人民公社若干問題的決議》中正式提出了城市人民公社問題。其中寫道:「人民公社……在城市也在開始進行一些試驗。城市中的人民公社,將來也會以適合城市特點的形式,成為改造舊城市和建設社會主義新城市的工具,成為生產、交換、分配和人民生活福利的統一組織者,成為工農商學兵相結合和政社合一的社會組織。」此時中共中央的態度比較謹慎,主張「繼續試點,一般不忙大量興辦,在大城市中更要從緩,只做醞釀工作」。

一九六○年三月九日,中共中央作出《關於城市人民公社問題的指示》中指出:「中央認為對於城市人民公社的組織試驗和推廣,應當採取積極的態度」。與這個指示同時下發的還有全國總工會黨組《關於哈爾濱市香坊人民公社發展情況的報告》和河南省委《關於城市人民公社鞏固和發展情況的報告》,中共中央要求各省派一名書記率領幾個幹部到哈爾濱、天津、鄭州處參觀學習。三月二十四日——二十五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擴大會議(天津會議)提出了「城市人民公社普遍化」的問題,毛澤東在會上談到這個問題時說:「不管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一律搞人民公社。」加快了城市人民公社的發展速度。

一九六○年四月十八日,中共中央批轉了《上海市委關於裡弄工作情況和建立城市人民公社打算的報告》,上海市委的報告說:「裡弄居民工作還是城市中的一個薄弱環節:為數眾多的家庭婦女,和一部分閒散社會勞動力,還沒有按照社會主義原則組織起來參加社會勞動;資產階級、資產階級知識分子的家屬還有待於繼續加強改造;一部分個體經濟尚未完全走上集體化道路;一小部分居民委員會組織還不純;這和當前已經到來的大躍進形勢極不適應。在一九五八年裡弄整風運動勝利的基礎上,為了徹底完成社會主義改造,準備組織城市人民公社。」中共中央在批示中肯定了上海的積極態度,但對於資產階級和知識分子的家屬加入公社作出了一些政策性規定:第一,除對一些小業主在自願原則下可以吸收他們參加公社外,對於資產階級、資產階級知識分子和他們的家屬,不要急於讓他們入社;第二,不要動員他們拿出房屋、傢俱。即使是自己送來,也應加以勸阻。第三,也不要動員他們進食堂吃飯,有些高級知識分子和知名資產階級代表人物要求加入食堂吃飯時,應當說服他們等到食堂辦好了再說。第四,不要動員他們對公社工業或其他方面投資。

一九六○年六月八日,中共中央批轉了全國總工會黨組《關於當前城市人民公社發展情況和幾個問題的報告》,這個報告提出了以下幾個方面的經驗:一、關於整頓和純潔幹部隊伍,保證黨對公社各項工作的絕對領導問題;二、關於政社合一和對資產階級分子的政策問題;三、關於生產和生活方面的幾個問題;四、關於以國營廠礦為中心的人民公社大搞生產協作、大搞經濟綜合利用問題;五、關於在城市人民公社運動新形勢下的工會工作問題。中共中央要求各地參照執行。

一九六○年是大饑荒最嚴重的一年。既要糾正工作中的失誤,又要反擊所謂右傾機會主義;既要抓生產建設,又要安排生活(即將有限的糧食配給城市人口)。正如《關於城市人民公社問題的指示》中說的,是希望達到組織生產和生活、振奮人心的效果。城市人民公社被寄予了政治與經濟的雙重期望。一九六○年春天召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二屆二次會議,繼續肯定了大躍進和人民公社,還樂觀地認為城市人民公社將把城市人民更加廣泛地組織起來,解放成千上萬的家庭婦女,這不僅有利於生產建設,也有利於城市社會生活的徹底改造。

一九六○年四月一日到八日,新華社連續發了系列報導,分別介紹了鄭州、哈爾濱、北京、重慶等地的城市人民公社的典型事跡。四月八日,新華社發了綜合報導《我國城市人民公社的發展》,報導說,全國加入人民公社的城市人口已達二千萬人,辦起了工業生產單位五萬六千多個。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二屆二次會議的北京、上海、天津、武漢、廣州五大城市的市委書記作了題為《建立城市人民公社具有偉大的歷史意義》的聯合發言,盛讚城市人民公社不僅能促進生產高速發展,而且能徹底改造舊城市,使之適合於現階段的社會主義建設和未來共產主義理想的工具,表示大城市也要逐步實現人民公社化。

在一九六○年四月至八月這一時期,城市人民公社運動加速,到八月底,全國城市人民公社已達到一千零七十七個,公社人口五千六百九十三萬人,達到了城市人口的七十六%。一九六○年底,全國共有城市人民公社(不包括縣城鎮人民公社)一千零三十二個,其中以國營廠礦為中心組織的四百一十七個,以機關學校為中心組織的九十七個,以街道居民為主體組織的四百八十四個。參加公社人口六千零六十五萬人,佔城市人口(不包括城市人口中近郊區的參加農村人民公社的人口)的八十一%。

和農村人民公社相比,城市人民公社有幾點不同:其一,農村人民公社工農兵學商五位一體,政社合一,城市人民公社不完全是這樣。有些城市人民公社是以原有的區街政權為依託辦的,也仍然保留原有政權的牌子,相當多的城市人民公社是依託大企業、機關、學校組建的,主要是組織生產和生活的單位,而不承擔政權機關的職能。其二,農村人民公社以集體所有制為主(雖然一度急於向全民所有制過渡,但還是退回到三級所有、隊為基礎),雖然城市人民公社也是集體所有制,但全民所有制處於支配地位。這是因為城市人民公社生產的產品,大多是為國營工廠加工的零部件,或是國營工廠下放的部分產品。其三,從分配製度上看,農村人民公社以工分制、實物供給和少量的工資制,而城市人民公社則基本是實行工資制。

城市人民公社是在農村人民公社的帶動下建立起來的,其目標是增加城市的共產主義因素,削弱或者消滅「資產階級」對城市的影響。但是,由於與大饑荒同時發生的國民經濟困難,城市人民公社在六十年代就名存實亡,無疾而終。

城市人民公社雖然消失,它留下了三個結果,一是留下了區街工業,一些不能到大工業就業的人,在這裡就業;二是「對舊城市進行了改造」,即對舊城市的文化、生活方式、社會關係進行了較深入的掃蕩。三是消滅了在城市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中遺留下來的城市個體工商者,他們有的進入了街道工廠,有的在城市人口精簡中,被下放到農村。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