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編 參加國民大會回憶 一二、增訂「動員戳亂臨時條款」

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增訂了「動員戡亂臨時條款」,憲法上規定總統處理之事必須由立法院通過,而此條款目的在遇緊急事變,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的危險,和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的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為緊急處分,不受憲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所規定之程序限制。第二次會議討論此條款。第三十九條: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第四十三條: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我記得提出修訂「臨時條款」時總統與我隔座,他很重視此一案,此條款經決議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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