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抗日戰爭 日本向聯合國降伏之文書

1、余等茲對合眾國、中華民國、及大英帝國,各國政府首腦於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於波茨坦宣布,爾後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同意之宣言條款,根據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之命令,代表受諾之。

2、余等茲佈告,無論日本帝國大本營及如何地位所有之日本國軍隊,及日本支配下地帶之一切,對於聯合國無條件降伏。

3、天皇及日本帝國政府統治國家之權限,置於為實施降伏條款探用認為適當措施之聯合國最高司令官之限制下。並根據日本帝國天皇陛下及日本國政府之命令,以重光癸為代表;重光癸,根據日本帝國大本營之命令,以梅津美治郎為代表,於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分於東京灣米蘇里號艦上簽字承認,美合眾國、中華民國、聯合王國、及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及為與日本國存在戰爭狀態之其他聯合國之利益受諾之。以下署有中、美、英、蘇等各國代表名義。

(以上第四十八次訪問,五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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