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抗日戰爭 敵我空軍之檢討

前言

空軍為最近成立之軍種,科學之產物,其戰鬪特性完全以速度壓倒速度,以火力壓倒火力,決戰最速,消耗最大。

若敵機航速快,升高亦快,火力又強,空戰時即佔便宜。與敵空戰必須有性能優越之飛機與技術高超之駕駛員。同時,不僅質量要優,數量亦不可少,且須有充足之二線補充機與高度製浩能力,始能永保制空權,掩護陸海軍作戰,爭取最後勝利。

甲、日本空軍

二十六年八一四敵我空軍在京滬杭上空正式空戰時,敵僅有九三式轟炸機、九四式偵察機與九五式驅逐機,嗣後敵機逐漸改進,以零式驅逐機最具威力。在第一期空軍作戰,敵機質量數量均較我為優,故對我輕視,致有鹿屋、木更津兩轟炸大隊襲擊我京滬杭,而無驅逐機掩護,遭我攔截消滅大半之失算。

乙、中國空軍

我國因輕重工業落後,不能自造修配飛機。北伐時,我政府曾購買少數飛機,惟無定向器,不能作遠道航行,僅能憑肉眼所視,投擲小炸彈。當時蘇俄紅軍曾派有飛機十餘架來華,由廣州起飛卻無法飛越大庾嶺。攻武昌時,曾以飛機轟炸蛇山砲兵陣地,並未產生多大效果。至抗戰時,成立航空委員會,設航空學校於筧橋,並組織九個大隊,其中有學生大隊,有運輸大隊,陸續購買友邦飛機雜湊,機型有道格拉斯,馬丁(美)霍克(驅)可塞,波因伏爾梯(轟炸)等共二一○五架。八一四、八一五空戰時,我空軍純憑士氣,以主力將敵二聯隊飛機擊毀四十餘架,奈因我軍人機消耗很大,故由蘇聯以E—15、E—16、S—B 人機支援會戰。惟蘇俄驅逐機性能不佳,未能挽回空中劣勢。至日、蘇簽訂互不侵犯條約,撒回顧問與飛行員,無異鼓勵日本南進。待大平洋戰事爆發,美國先以志願隊來華,繼組織中美空軍混合團,對我大量援助,其中計有B—24、B—25輕轟炸機B—29遠程轟炸機及P—4O、P—43、P—66、P—51等各型驅逐機與P—38偵察機,凡此均較日機為優,故制空權轉移我手。在中英緬戰場上,日本空軍居於劣勢,故海軍亦遭挫敗。其後,美國以原子彈投擲廣島、長崎,結束戰爭,否則,日本仍難逃一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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