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抗日戰爭 四、八年抗戰中之游擊戰 甲、游擊戰概論

「游擊戰」建議之提出——國軍由南京退守武漢後,曾於漢口召開軍事會議,是時,我認為以我劣勢裝備對優勢裝備之敵,以我脆弱之空軍對優勢空軍之敵,若仍像徐州、淞滬、太原等會戰,採用正規戰,與敵硬拼,勢恐難以持久,故於會議上提出「以游擊戰配合正規戰」之建議,並強調「積小勝為大勝,以空間換時間。」當場,雖有人認為游擊戰乃不肯犧牲、保存實力之議論,而予以反對,但此案經一番辯論,終獲通過。

「游擊戰」之釋義——現代戰術原則中有正規戰,有補助戰(或稱小戰)。至於「游擊戰」之名稱,雖為過去所無,而符合游擊戰之理論事實,中外軍學家早有論列。「游擊戰」粗釋之,「游」者「運動」,「走」也;「擊」者「攻擊」,「打」之謂;「游擊」意即機動之戰援。雖於運動間,仍不忘捕捉機會,隨時而攻擊之。

距今二千四百年前,東方兵聖,中國大兵學家孫武於其所著「孫子兵法」一書中有云:「凡戰者,以正合,以奇勝。」「正」是戰力,「奇」是謀略。又云:「兵者,說道也。」「詭道」即奇,此可謂游擊戰之解釋。又云:「戰勢,不過於奇正,奇正之變,不可勝窮。」「兵以詐立,以利動,以分合為變者也。」「兵形象水,激水之疾,可以漂石。」西方兵學家克勞塞維茲曾道:「游擊戰,似一種雲霧或蒸氣,從不凝成固體,但於必要時,可以某一點凝為雲團,自雲霧中爆發可怖之閃電。」足證中外兵學家所見不謀而同。

游擊戰之戰例:

戰例一:元代,成吉斯汗之蒙古騎兵,縱橫歐亞兩洲,所向無敵,先後建立中國本部之大汗國,歐洲與亞洲西北部(窩瓦河下游之薩菜黑斯科東南)之欽察汗國,中亞細亞之察合臺汗國(察合臺汗國,太祖次子察合臺之封地)及亞洲西南部之伊兒汗國等四大帝國。成吉斯汗常道,其對付敵人有如餓鷹之捕小雞。蒙古騎兵馳騁於歐亞,飄忽不定,出沒無常,經常以寡勝多,故能橫掃戰場,建立空前之武功。

戰例二:法國拿破崙遠征帝俄,曾攻佔莫斯科,是時,適逢隆冬,俄利用空室清野,毀壞物資,發動民眾參加游擊戰,處處打擊法軍,斷其後路,使其補給困難,饑寒交迫,拿破崙不得已遂行引兵撤退,而邊退邊遭游擊隊襲擊,法軍喪亡殆盡,鎩羽而歸。

戰例三:第二次世界大戰時,蘇聯游擊隊之擾襲德軍,中國及菲律賓游擊隊之擾襲日軍,均收相當之效果。蘇聯最重遊擊戰,自一九四二年始,即將游擊戰列入軍事計劃內。

我國游擊戰之採用:

民國二十七年,國府遷都武漢,曾召開軍事會議,研討對敵戰法,於戰略上國軍採取消耗持久戰,於戰術上,我曾於大會中提議「應採游擊戰與正規戰配合,加強敵後游擊,擴大面的佔領,爭取淪陷區民眾,擾襲敵人,使敵侷促於點線之佔領。同時,打擊偽組織,由軍事戰發展為政治戰、經濟戰,再逐漸變為全面戰、總體戰,以收『積小勝為大勝,以空間換取時間』之效」。當時,蒙委員長採納,通令各戰區加強游擊戰。至第一次南嶽會議,委員長指示「游擊戰重於正規戰,政治戰重於軍事戰。」迨民國二十八年,改訂戰鬪序列,遂設立冀察、魯蘇兩游擊戰區,將正規軍開至敵後游擊,且規定各戰區應以三分之一兵力,於本戰區內擔任游擊任務,化敵後方為前方。是時,淪陷區民眾聞風而起,紛紛加入游擊隊,發展至為迅速。當時,淪陷區之面幾大部為我佔領,使僅控點線之敵人,窮於應付。

當我正開軍事會議於武漢時,適遇太原失守。當時會議中即曾討論第二戰區失守,大本營應如何指示問題。是時,第二戰區隊伍已紛紛準備渡河,離開山西,我立即建議:「以閻長官統率所有隊伍即於戰區內擔任游擊,不論任何部隊不得退過黃河,否則以軍法從處。」是時閻長官擬將長官部撤離黃河,我認為長官部應為部屬之表率,豈能例外,故極表反對。當時,我更從山西地位之險要與閻長官在山西之深厚關係,說明此命令之貫澈,絕無問題,故此案遂作定論。而我此建議,關係全局很大,直至抗戰末期,山西一直控於我手。

當我提出遊擊戰建議時,曾有人指出,國軍未演習游擊戰,此議是否可行?尚需考慮。我表示說,以打游擊起家之中共,亦為中國人,中共可以打游擊,國軍當亦能打游擊。再者,又有人認為打游擊乃保存實力之作法,殊不知於敵後游擊,任務極為艱鉅,因補給困難,且多半以寡抵眾,以弱抵強,故必須官兵加倍淬勵奮發,機警勇敢,絕非保存實力者所能勝任。游擊戰不打無把握之仗,此與孫子所云:「合於利者動」。唐太宗所云:「見利速進,不利速退。」有異曲同工之妙。

(以上第三十六次訪問,五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我在民國二十八年冬,為適應游擊戰需要,於軍訓部任內曾收集游擊戰資料,由軍學編譯處編成「游擊戰綱要」一書,分發各戰區、各軍事學校,作為研討游擊戰之張本與實施游擊戰之依據。軍訓部為頒發「游擊戰綱要」一書,曾有一訓令,茲將全文錄之如下:「查游擊戰為長期抗戰,消耗敵人兵力,爭取主動地位,富有彈性之戰法。年來,各戰區因地實施,頗收成效,山西方面,尤為卓著。茲根據作戰最高指導方針,適應現階段之需要,應在敵側後發動較前規模更大更堅強有力之游擊戰,庶可使敵深陷泥潭,窮於應付,而予致命之打擊。惟國軍幹部對此尚欠普遍與深刻之研究,且苦無正確之完備教材可資參考,本部遂蒐集有關游擊戰之資料及各區實施經驗與心得,加以整理,編成『游擊戰綱要』一書,隨令頒發,各部隊學校一體研究,俾利實用,而殲敵寇為要」。

游擊戰綱領:

1、游擊戰應堅定必勝之信念,以奮發充裕之精神,力求主動與機動,並隨時與正規軍之配合,予敵以打擊而迅速殲滅之。當物資缺乏戰鬪激烈之際,仍需鎮靜若定,堅忍不拔,俾獲最後之勝利。

2、游擊隊之任務,主在攻擊敵之俊方及其聯絡線。破壞敵偽組織與經濟設施,且不斷予以擾襲、破壞,並殲滅之。

3、游擊隊應有自覺之紀律,自治之能力,自動之精神,無論何時何地皆應嚴守紀律,盡忠職守,臨機應變,獨斷專行,以充分表現革命軍人之本能。

4、游擊隊係以軍事掩護政治之推進,以政治促成軍事之發展,故軍事與政治務必融合一體,以增強其效能與保障其勝利。

5、游擊隊應愛護民眾並組織而訓練之,使由親近而信仰而合作,積極以參加作戰,消極使不為敵用,俾可爭取民眾,發動全面戰爭。

6、游擊作戰之主旨,於戰略上為長期抵抗,以少勝多,在戰術上為速戰速決,以多勝少,指揮官需善為體會而運用之。

7、游擊隊指揮官必須具備高尚之品格,勇毅之精神,堅決之意志與卓越之識見。凡事應率先躬行,與士卒同甘苦,以為眾望歸向之重心,以謀士氣之振作。

不為與遲疑,皆可陷軍事於不利,較之誤用方法者為尤害,指揮官應力戒之。

8、協同一致,為達成戰鬪目的之要素,故游擊隊應與友軍確實聯絡,協同動作,或遙為聲援,或同時進擊,或裏應外合,或分進合擊,尤貴在遵守時間,保持秘密,以達成其任務。必要時,雖為友軍之犧牲,亦在所不惜。

9、戰鬪技術為達成戰鬪目的之手段,蓋技術嫺熟足以增強自信心與旺盛之士氣,故游擊隊應利用機會隨時隨地對戰鬪技術予以嚴格之訓練。

「游擊戰綱要」摘要:

一、組織:

游擊隊之組織應靈活嚴密,便於進退集散,與給養補充,而能負擔獨立任務為準。故組織游擊隊需視當地情形而定,若於險要山谷、森林、川澤等有利地形,與敵軍勢力薄弱,群眾抗敵情緒高張之情形,則組織不妨放大。反之,若於開闊地帶,廣大平原,或當地社會環境惡劣下,則組織宜小,便於機動。

為求利於精神團結,指揮便利計,應就原有團體及群眾予以適當配合,若每村農民,不必分散,以其自家性命所繫,易於守望相助。若每廠工人編為一隊,亦易收團結之效。

游擊隊之組織與領導方法大致:

1、由正規軍組成者裝備稍優,但官兵不慣游擊戰。領導方法宜加強游擊戰術研究與政治訓練,在組織與管理方面,應適合游擊戰,竭力講求與民眾合作。

2、由民眾自動組成者——熟習於民情地形,愛國情緒高,惟組織力差,幹部與士兵亦缺乏軍事與政治能力——除保留原有幹部授以軍事政治教育外,並加派幹部加以訓練,予以物質上之補充,防止吞併之行為。

3、派遣幹部至民間組成者——其優劣之點與前述第二項相同,宜擇有聲望富領導能力者領導之,於敵勢薄弱民氣高張時,發動而組織之。

4、由民團、警察所組成者——裝備訓練較好,熟習地方情形,惟不慣游擊戰——應加派幹部,加強政治訓練與游擊戰術。

5、由各種幫會組成者——有反抗異族之意識,熟悉地方情形,有革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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