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西力衝擊(上)(一八三○至一八五○) 第四節 中國境遇的初變

一、南京條約

英國有其堅定的政策,清廷並無一貫態度,戰和不常,根本所在,為既不知己,又不知彼。開始雖無心啟釁,終於步入戰爭。定海失陷。京畿危殆,轉趨於和。因有所不甘,復行進攻。進攻失敗,被迫屈服。不料對方不肯罷手,不得已出而應戰,仍然不利。定海再陷,鎮海、寧波續失,原本主戰的浙江巡撫劉韻珂感到捨和之外別無他途,請起用前在浙江曾與英人辦過交涉的伊裡布前來安撫,北京不準。一八四二年初,湖北南部亂起,繼之奕經反攻大敗,杭州震動,劉韻珂再就士氣、火器、人心、餉需各方面力陳危機,請妥協辦理,續懇派伊裡布來浙,否則「安保此外不另有不逞之徒,乘機而起」。道光只好如其所議,調耆英為杭州將軍,授以欽差大臣,命伊裡布隨往。自林則徐、鄧廷楨革職治罪以來,道光所用以主持外交軍事的大員,幾均為滿人,或蒙古人,最後當折衝之任的耆英亦為滿人。在此情勢之下,漢人雖不必勝過滿人,而道光似不無將撫議大任授予他認為最忠實的滿人,以消弭漢人招致的禍難之意。

耆英所恃的是伊裡布,伊裡布所恃的是他的家人張喜。張喜曾代表伊裡布去過定海,見過義律,促成浙江停戰。耆英甫至杭州,即得乍浦陷落的警聞,初由伊裡布去書,商請停戰通商,繼由兩人共同照會,英方答覆必須接受全部要求。這時英軍已入長江,揚言將攻南京、天津,直抵北京。道光既恐懼,又憤慨,卒於鎮江失陷之後,允許國交平行,割讓香港,增開口岸,授耆英、伊裡布以和議全權,惟不肯賠款。

英軍抵達南京,兩江總督牛鑑乞和,璞鼎查答以倘欽差大臣耆英、伊裡布到後,能如所請,可不攻城。八月八日,伊裡布先至,派張喜兩赴英艦,晤見翻譯馬儒翰(John R. Morrison),「允照所請辦理」。耆英到後,璞鼎查限八月十四日定議,否則開砲攻城。十七日,江寧布政使黃恩彤與馬儒翰已將條文商定。二十二日,道光全部允准。耆英、伊裡布、牛鑑曾應璞鼎查之邀,登英艦拜訪,璞鼎查亦上岸答拜。

八月二十九日,條約正式簽字,通稱為南京條約,中國名之為「萬年和約」。中文本係由英人譯成,文理不甚通順。主要事項為:准英人攜眷居住;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處港口貿易,派設領事;香港給與英國;賠償煙價六百萬元、商欠三百萬元、兵費一千二百萬元,共二千一百萬元【註:揚州所付五十萬元照扣,廣州贖城費六百萬元不在其內,實際為二千七百萬元】,先付六百萬元,餘於四年內交清;准英人在港口自由貿易,不經行商;釋放被禁英人,寬免與英人有來往之中國人;進出口稅餉秉公議定則例;英國貨物按例納稅後,中國商人可遍運內地,不得加重稅例;兩國官員用照會往來,中國允准和約施行,英兵退出長江;定海、鼓浪嶼須俟賠款全數付訖,港口開關後方撤。

此次談判耆英等「拱手受盟,一詞莫贊」,有要價無還價。關於鴉片問題,自琦善以來,已置之腦後,道光的諭旨中不提,條約中一字不見。璞鼎查勸中國開禁徵稅,黃恩彤答以「姑俟再商」,他和耆英等預料道光為了顏面,不會正式弛禁,不如不聞不問。九月初,道光將條約批准,惟仍認為尚有須待斟酌之處。經耆英與璞鼎查互換照會,闡明以後商欠,官不代償,英不庇匿奸民,如中英人民涉訟,「英人歸英國自理,華民由中國訊究」,亦即英人享有治外法權。

第一批賠款六百萬元,出自江、浙、安徽庫貯及勸派捐輸,交畢後英艦出江入海。釋放被禁英人之事,曾起風波。英人再度北犯期間,先後有兩隻軍艦侵擾台灣,一隻撞礁沉毀,白夷乘艇逸去,黑夷百餘名被俘。此外有一英國商船擱淺,被俘四十餘人,內有英人十九名,暫予禁錮,其餘悉行正法。至是璞鼎查指斥台灣當局擅殺遭風遇難英人,要求抵償。北京與耆英深懼和局決裂,特派閩浙總督查辦,將台灣總兵、道員革職審訊,方行平息。

此次戰爭,在中國以為是因禁煙而來,英國則認係為商務與政治問題用兵。南京條約中雖已明訂條款,但僅為綱領,英國尚要加以明確規定,使更為具體而詳盡。中國以今後雙方的接觸愈為廣泛,愈易肇生事端,亦須有一明晰章程,俾有遵循。有關通商的問題,頗為複雜,例案均在粵省,章程談判又非旦夕可就,中國希望英艦早日出江,英軍亦以久居舟中諸多不便,所以商定將來在廣州解決。北京授耆英為兩江總督,統辦江、浙、閩通商事宜,以伊裡布為欽差大臣兼廣州將軍,負責商約交涉。伊裡布不久病卒,改命耆英接辦。為表示誠信,耆英到後,即應璞鼎查之約赴香港面晤。一八四三年七月二十二日(道光二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公佈,議定貨物估價定稅,值百抽四(茶葉為值百抽十);停止舊有規費;華英人民訴訟各按本國法律辦理;英國軍艦准在口岸停泊。十月八日(八月十五日)又訂一通商附黏善後條款,一稱虎門條約,訂明五口英商不得至鄉間內地,可於五口租賃房屋,或租地自建,如有新恩施及他國,英人「一體均霑」。於是所有領事裁判權、協定關稅、租界、片面的最惠國待遇,英人均一一取得,這才是真正的不平等條約。耆英和協助他的黃恩彤並不了解這些條款損害國家主權之大,反以為有許多便利,中外人民各按本國法律管理,不失為公道辦法,只要英國不庇護漢奸,他們已感滿意。明定關稅,中國稅收實際上比較以往有盈無絀,以後亦可免再生爭執。劃定租界,對外人可便於防範。利益均霑,可免某一國獨佔,又可施恩各國。過去的中西關係,一切操之於中國,今後是幾乎事事由人;過去是中國不以平等待人,英人口口聲聲要爭取平等,現在及今後反以不平等對待中國了。

二、美法效尤

林則徐在粵辦理繳煙之時,美教士伯駕曾勸他與各國訂約。美國商人亦向國內建議派遣代表來華談判,聯合英、法、荷蘭,要求改善中外關係。第二年,美國國會質詢廣州情形,政府允考慮派遣軍艦前往。一八四二年,美國東印度艦隊司令加尼(L. Kearny)奉命至粵,任務是保護美國商船,制止偷運鴉片,不捲入中英糾紛。加尼致書兩廣總督,請准美商一體貿易,利益均霑。負責夷務的當局以美人一向恭順,英人並不反對他國前來新開口岸貿易;如予阻止,是「德在英國,怨在中國」,最好是因勢利導,一視同仁。但加尼並無談判訂約之權,且已先期回國。

美國的正式代表為顧盛(Caleb Cushing),所奉訓令為:美人在新開口岸,應與英人享受同等待遇,不保護非法貿易的美商,並進京覲見。總統泰祿(John Tyler)的國書申明「致太平意,通和好之誠」,「按公平之意義,同參條約,調處經商,冀能兩國有益皆均,無利不遍」。這是美國第一次表示它的對華政策。

顧盛到前,廣州美領事曾請耆英準顧盛晉京覲見被拒。一八四四年二月,顧盛抵達澳門,照會粵督:俟兵船預備停妥,即北去天津,以便進京議約、覲見。又謂:「不與各等官員商論,只與欽差大臣商酌。」他並非定要進京,而是以此要挾,使將來在談判時中國在條約上讓步。此時為「各夷信服」的耆英已回南京,北京知此事非他人所能了,調耆英為兩廣總督,再頒給欽差大臣關防,辦理各省海口通商文移事件,等於當時的外交大臣。

耆英二次到粵後,親去澳門,拜訪顧盛,商請先罷進京之議。顧盛先仍閃爍其詞。一星期後,始允不北上,惟須將條約妥為議定。耆英深感顧盛狡猾,終不放心,繼請交出國書,以免於定約之後,復作為進京口實。顧盛本無定要進京之意,即行照辦。至於條約,既有英國的前例,耆英早已表示無何困難,顧盛所提草案又無礙通商大局,遂迎刃而解,耆英於不覺中墮入顧盛的術中。一八四四年七月三日(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八日)中美五口貿易與章程在澳門附近的望廈村簽字,通稱望廈條約。除無割地賠款等外,所有中英條約的事項,應有盡有,且有為英約所無而更為精詳者:如領事裁判權適用範圍的明確而擴大,不惟中美人間的爭執,美人由美領事審訊,即美人與其他外人在華的爭執,亦由美領事處理;關稅例則須與美國議允;中國港口官員須負責接待美國兵船;准美人在五口自建教堂、墓地;條約十二年一修;美國享有最惠國待遇。值得稱道的是美人不得販運鴉片。顧盛自稱他們已將中國門戶更為放寬。

法國在華並無大的商業利益,所重視的為傳教。對於中英衝突,法國亦十分關注,一八四一年曾派兩名視察員來粵。初頗給予廣州當局以希望,欲加利用,繼又恐其別生事端。中英訂約後,法人援例以請,耆英原主各國一律看待,立時許可。一八四四年八月,法國代表剌萼尼(Théodore de Lagrené)至澳門,狡猾不下於顧盛,復有軍艦八艘同來,使他在談判中更處於有利地位。耆英先派人往見,未得要領,於是二次移樽澳門。剌萼尼於此行所為何事,初無一言道及。過了幾天,忽言盼與中國訂立同盟,忽言商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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