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西力衝擊(上)(一八三○至一八五○) 第一節 中英爭端的擴大

一、英國的新舉措

海運大開已三百年,中英的接觸已兩世紀,彼此互感不滿。中國雖無調整之意,英國則已不耐,認為非變不可。十九世紀初期,英國工業革命漸次完成,機器化的生產大量增加,市場固待開擴,原料亦須爭取。同時交通革命方興未艾,火車開始行駛,輪船利於致遠,自歐洲東來時間縮短,一時雖不能大量使用,要為時不久。制海權業已掌握,軍備日強,印度早為所有,一八二四年又佔領了具有戰略意義的新加坡,控制了東入太平洋的海道要衝,在在使英人不安於現狀。地大物博的中國門戶必須進一步地打開,中西的關係必須修正,無論中國是否情願,已是勢在必行。

過去英國的東方貿易,由倫敦商人組成的東印度公司獨佔,利益歸其獨享。當英王給予特許狀時,尚無大異議。十七世紀末年,漸不受尊重,十八世紀曾遭抨擊,印度的散商(港腳商)同聲應和,主張自由貿易。因工業革命而新興的英國工商城市,反對公司尤力,經濟學家亦高唱放任論。一八一三年,英政府取消了公司在印度的專利權,仍保留對華貿易特權。新興的工商城市繼續指責公司業務未能適應新工業產品的銷售,近年對華商務停滯,而採行競爭制度的美國,一八一八年以來的對華貿易額則增加一倍;公司在印度的專利權廢止後,十五年間,貿易額提高三倍,馬來海峽提高四倍,凡此均為獨佔制度為害的明證。公司辯稱,對華貿易之無大進展,是因為廣州公行的壟斷,中國口岸的限制,和苛索與重稅,如果施行自由貿易,中英糾紛勢將益多。這些理由並不能緩和各方面的情緒。一八三一年,國會改選,工商業城市獲勝。一八三二年新國會通過自一八三四年(道光十四年)起,廢止公司的在華專利權,所有英國臣民均得於印度洋、太平洋自由經商,設商務監督於廣州,代理以往公司大班的職權,管理在華英商,並有裁判權與徵稅權。

在一八三三年,英王任命了一位上議院議員、海軍將官律勞卑(William John Napier)為駐華商務監督,左右副監督各一人,遂由東印度公司的對華關係,轉變為英國政府的對華關係。過去的中英關係大體是由公司董事會與駐粵大班主持,事事以商業利益為前提,今後則歸於英政府與商務監督主持;除了商業利益,尚須顧及國家的地位和監督的身份。換言之,今後中英的關係已具有政治性,由局部的漸轉為全面的。

英政府的政策,仍為協調的、緩進的。英王頒給律勞卑的敕令,要他採取和善態度,勿激起中國人的猜忌憎惡,以各種有效的方法,保持彼此的友誼與諒解,調處中、英間所發生的爭執。如須致文中國官府,應和平謙恭,勿大言恫嚇,非不得已不可使用武力。如中國法律公正,英人應當遵守。外相巴麥尊(HJT Palmerston)的指示大致相同,亦是要他謹慎將事,不可危及現有關係,裁判權勿輕於行使,除非遇到非常事變,兵船切勿進入虎門。但同時又要協助英人的合法經營,盡可能將貿易擴展到廣州以外地區,覓得沿海地方,以便海軍使用,設法與中國政府建立關係,尤盼與北京中央直接來往。到粵之後,應先以書翰知照兩廣總督。可見律勞卑的任務絕不限於單純的商務,實兼負政治革命,儼然是英國政府派遣到中國的外交官。今後如何行使他的職權,如何使中國承認他的地位,既不至觸犯中國的現行章則,復能改善中西的關係,推進英國的在華權益,似非一簡單的問題。

二、平行往來與舊章遵守

當兩廣總督李鴻賓得知東印度公司行將散局之時,曾於一八三一年傳諭大班,寄信回國,「仍派曉事大班來粵,總理貿易」。第二年盧坤繼任總督,復有同樣表示,律勞卑的派遣,多少與他們的要求有關。不過他們希望的為大班而非監督,更非一位外交官。監督的設置與人選,事先均未徵求中國的同意,不能不說是英政府的疏忽,亦可說是對中國的藐視。一八三四年七月十五日律勞卑抵達澳門。盧坤知道他係為查理貿易而來,身份與大班不同,七月二十一日,命行商轉告,「如欲來省,須待先行奏明請旨」。至貿易事宜,如有應須另立章程之處,亦應由行商詢議,稟請具奏遵行。他並非完全拒絕律勞卑前來廣州,亦非絕對不準改變舊章,而且準備商談兩國的新關係,不過他須請示皇帝,因為他無決定之權。

先一天,律勞卑依照巴麥尊的訓令,備好了一封致盧坤的書信,全銜為「大英國正貴大臣、水師船督、特命總管本國貿易人等、正監督、世襲侯爵」,說是奉「大英國恩主特命」,有權治理來華英商。東印度公司貿易業經止息,盼能早日到衙拜會,將有關「更改事理」,和他的任務解明,「代奏皇上聞知」。七月二十五日,律勞卑至廣州夷館,翌日遣人赴城門投書,無人肯收。

律勞卑離澳門前,當然已接到盧坤的通知,而他不待奏明,率行來省,殊違定例。盧坤念其初來,不加深究,仍責成行商查明傳諭,令於查理貿易事畢,即行回澳。同時再度申明,「事關創始,應候恭摺奏明」。投書一事,以「天朝大臣,例不準與外夷私通書信」,何況律勞卑復不經行商,「封面係平行款式,且混寫『大英國』等字樣,中外之防,首重體制,該夷律勞卑有無官職,無從查其底裏,即使實係該國官員,亦不能與天朝疆吏書信平行」。盧坤的立場,並無不合之處,律勞卑「聲言伊係英國監督,非大班人等可比,以後一切事件,與各衙門文移來往,不能照舊由洋行傳諭,伊亦不能具稟,只用書文交官傳遞」。這就是雙方爭執的焦點。

盧坤不願問題僵持,反覆開導。律勞卑態度堅決,概不置理,並報告倫敦,主以武力壓迫。八月二十六日,發出佈告,指摘盧坤「固執不明」,囑英商不必以封艙為慮。十日之前,中英貿易已實際停止,現在盧坤益認為律勞卑是「居心抗衡,不遵法度,若不重加懲處,何以肅國體而懾諸夷?」九月二日亦發出佈告,斥律勞卑「妄自尊大」,「愚昧無知,難以理喻」,「自絕天朝」,正式封艙,撤退夷館買辦、通事、僱役。律勞卑立召兵船進口,轟毀虎門砲台,二次佈告,詆盧坤不義、暴虐,引起爭戰。「大英國主,權能嵬嵬,版圖洋洋,四方皆有所服,地屬廣汪,土產豐盛,大清國亦非能比權。有勇猛兵卒,集成大軍,所攻皆勝,亦有水師大船,內有帶至百二十大砲者,巡弋各洋,並中華所未敢駛到各海,亦無不到。請督憲自問此,吾大君主有恭順何人之意耶?」試思這是何種口吻?事既至此,盧坤雖不欲啟釁,亦不得不調兵增防,並於英兵船到黃埔之日,即九月十一日,再諭行商,轉告英商,平情論理。對律勞卑雖仍有斥責,語氣尚屬平和,謂中國向以「情理服人,不尚武力」,現在律勞卑令兵船闖入內河,放炮拒敵,傷擾兵卒居民,恐非英商與散商之意,希望律勞卑改過自新,遵守舊制。英商不願貿易久停,與行商共事調解。九月二十一日,律勞卑及兵船離開黃埔,盧坤算是挽回了面子,中英貿易隨之恢復,一幕爭執暫告段落。律勞卑告訴英商,將來有一天必以武力湔雪這次的恥辱,使中國尊重英國官員,其憤懟可知。

盧坤與律勞卑似均無不是,癥結在彼此的歷史背景不同、立場不同。盧坤不了解西方,律勞卑亦不了解中國,各執己見。盧坤只求維持現狀,絕無生事之心;律勞卑定要改變現狀,至少自盧坤看來,其言行近乎挑戰。廣州封艙之後,道光曾諭知盧坤,「但能無傷大體,毋庸過事苛求」。兵船進入省河後,仍囑其不可張惶,肇啟邊釁。律勞卑及兵船退去,盧坤請釐剔海關弊端,道光亦命整飭貿易,杜絕苛擾,使夷情悅服。雖尚未觸及問題的根本,要可見中國方面對中英關係的看法。

律勞卑在廣州時已染重病,回至澳門,竟至不起,正監督一職由前任東印度公司大班的中國通、副監督德庇時(John F. Davis)接任,改採消極的靜默政策,以俟政府的指示。時英國內閣改組,亦主以和協的方式改進對華關係。但是廣州的散商不以為然,聯名上書,請派遣全權代表,率領砲艦,要求撤懲盧坤,賠償損失,加開口岸。一八三五年初,德庇時去職,羅賓臣(George Robinson)繼之,態度與前任相同,英商不服。一八三六年巴麥尊重掌外部,副監督義律(Charles Elliot)力請積極行動,巴麥尊即派他為正監督,一稱領事。

義律謀與廣州當局接觸,放棄過去兩年的靜待政策,照舊經過行商,具稟兩廣總督鄧廷楨,請求前來省城,管治英國商賈、水梢。經鄧廷楨奏准,「依照從前大班來粵章程,至省照料」。一八三七年四月,義律至廣州,鄧廷楨拒不與直接往來,巴麥尊又訓令他不許遞稟,不許由行商代轉,他只好返回澳門。此時鴉片問題漸趨嚴重,次年英國東印度艦隊司令馬他倫(Sir F. Maitland)奉命來粵,義律復到廣州,改向鄧廷楨投遞書信,請與馬他倫平行往還,遭原封退回,義律的嘗試亦歸失敗。中英間政治性的國交問題,相持不下,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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