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世變前的中國與西方 第四節 中西通商與英國的地位

一、廣州互市

廣州為中國最早的對外貿易港口。一六八五年海禁大開,英船曾來閩、浙,但不甚順利,互市仍集中廣州。一七一六年東印度公司設立管理會,基礎漸趨穩定,不滿之心亦與日俱增。

十九世紀以前的中西貿易,雙方均採獨佔制,在歐洲為各國的公司,特別是英國的東印度公司,在中國為廣州的洋行,特別是洋行合組的公行。洋行的成立為互市的自然結果,然後得官府認可,與英國東印度公司自始即由政府批准者不同,而獨佔性相似。海禁開後,洋行地位益為重要,通稱為十三行,實際不必常為此數。官府為便利計,管束夷商,徵收課稅,亦委諸洋行商人,他們的地位介乎官商之間。行商互相競爭,甚或以不正當手段,勾結逢迎夷商,弊端遂生,不僅夷商官府兩受其害,誠信守分的行商亦被牽連。一七二○年行商商准官府,訂定規約,由各洋行合組公行,公辦對外貿易。夷商認為這種完全壟斷制度對他們愈為不利,中國散商亦以未得染指,合力反對,第二年即行廢止。

西洋貨船進口,多在六、七月間,出口在十一月前後,以便利用信風。進口時先由澳門同知撥給引水,代僱通事、買辦,出口時交出兩無蒂欠甘結,再由海關監督發給印照(紅牌)。進口收泊地點為黃埔,夷商將貨物分為股份,自行擇定行商,委託銷售,並代置辦所需貨物。一七四五年政府以行商之中有的資本微薄,未能照數如期繳納課稅,因就中遴選殷實者,作為「保商」,以專責成。但承銷夷貨的各行商於完納課稅,仍多觀望耽延,保商往往挪用夷商貨銀代墊。

夷商寄寓洋行之內,各國公司的支店(factory)亦分向洋行賃屋開設,及商務繁盛,行商別於洋行附近建屋出租,通稱為「夷館」。居住夷館的夷商自大班、二班、三班以下【註:公司管理會主席、副主席】,不準攜帶眷屬,交易完畢,須退至澳門。一七五一年,禁令加嚴,如有番婦進口,夷人船貨,一併驅回,意在防止夷人久留不去,孳養生息,開盤踞之漸。

中西通商之前的關稅,係按貨「抽分」。十六世紀以後,改為輸銀,分水餉與陸餉。水餉一名船鈔,按船的廣狹大小為準,陸餉一名貨稅,視貨物的多寡精粗而定,均屬正稅。船分三等,一等徵銀一千一百二十兩,二等八百八十兩,三等四百八十兩。貨稅大致為百中取二,或三、四。兩項合計,並不為重。由於海關人員的刁難勒索,夷商的實際負擔不止此數。每船所繳船鈔多在二千兩左右,所納貨稅超出正稅一倍,以至三四倍。當時歐洲貨物銷路不暢,夷船所載,大半均屬現金,每銀一兩須納百分之四的分頭銀,復以海關歲入,定有最低數目,名曰「正額」,超過的名曰「盈餘」。設關之始,正額時有不足,一再核減。其後盈餘增加,常超出正額一倍,雖由於來船日多,亦與政府的獎懲政策有關。正額固須如數,盈餘亦不得短少,否則議處,如有溢額,按數議敘。稅吏為顧考成,不免濫徵。十八世紀初年,粵海關正額每年不過四萬餘兩,盈餘多至二十倍以上,最後盈餘亦列入正額。

船鈔由海關直接徵收,出口稅由行商於代置貨物時扣清,進口稅於夷船回帆時核明。最為夷商所痛惡的為「規禮」,亦即官員、胥吏,以及書辦、巡役、家人、通事對夷商的榨取,名目繁雜,為數不下正額或盈餘。一七二七年,規禮歸公,每船約徵三千餘兩。不久又生出新的名色,所可知者,進口三十項,出口三十八項,合計每船共繳一千八百餘兩。夷商的負擔不惟未減,反而增加。

債務、兇案、兵船亦為不時發生的糾葛。一七五八年行商拖欠法國商人貨銀,粵督勒令發給。拖欠英國東印度公司的數目較巨,英人控追,未得要領。中外兇案的最早者為一六八九年英國水手擊斃華人事件,英船不顧而去。外國兵船例不準進口,一七四二年,英國兵船帶同所俘西班牙船,擅自駛進虎門,幾肇兵端。三年之後,又在粵洋截捕法國商船。

二、口岸限定與夷人防範

英商為避開廣州的浮收苛徵,屢去廈門、寧波嘗試,均不如所望。東印度公司總欲開通北部口岸,尤注意寧波。一七五五年通曉華語的洪任輝(James Flint)奉命前往。地方官以十餘年來夷船不至,殷勤接待,諸事頗稱順利。第二年英船續到,北京諭令取締。廣東當局為了自身的利益,尤不願英船舍粵他去。一七五七年浙江科稅提高,未能收到阻止之效,乾隆正式宣布,以後不準洋船再來,只許在粵交易。一以廣東沿海居民,多藉洋船謀生,二因虎門、黃埔設有官兵,不似寧波可以揚帆直至。洪任輝明知有此禁令,一七五九年(乾隆二十四年),復隨英船收泊定海,為地方官所拒,即攜預先備好的呈文,逕去大沽,上京申訴。呈文中所控的條款有粵海關勒索陋規,行商拖欠貨銀,行商制度多弊。乾隆以「事涉外夷,關係國體」,派欽差二人赴粵按察,將海關監督革職,家產查封,規禮名目刪除,行商欠款按股勻還,洪任輝則以「勾結奸商,代為列款,希冀違例,別通海口」的罪名,圈禁澳門三年。各國商人認為處罰不公,出而抗爭,兩年後,英軍官來粵投文,要求釋放,均遭駁回。

自一七五九年起,廣州成了唯一的通商口岸,對於夷商的管制更嚴,勒索更重,夷商的不平更甚。他們除非不與中國貿易,否則唯有聽從廣州官府及行商的擺佈。以往廣州有「稽查管束夷人條約」,至是兩廣總督復訂立「防範外夷規條」五事,主要用意在制止夷人與人民往來。一為永禁夷商在廣州住冬,如屬必要,可去澳門,次年必須返國;二為夷人均須投寓夷館,不得攜帶兇械火器,夷館由行丁把守,夜晚鎖錮,出入由通事隨行,買賣貨物由行商經手;三為禁止行商領借外夷資本及夷商僱用漢人役使;四為禁止內地人民為外夷傳遞書信;五為夷船收泊之處,加派要員稽查。有了這個章程,行商責任加重,聯名請求恢復公行,所有關於夷商之事,由公行共同負責。夷商表示反對,英、荷等國船隻以延不進口起貨、停止交易相要挾,爭持兩月,始勉強解決。一七七一年,因英國東印度公司的多方運用,粵督得了十萬兩的饋贈,再由行商出名,說是「公辦夷船,眾志紛歧,於公無補」,公行二次裁撤。七年後,傳說公行又擬重組,東印度公司大班上稟總督及海關監督力爭。但是到了一七八二年,公行制度三次實施,直至南京條約訂立。總括公行或行商的職責為統辦中西貿易,承保應納課稅,照料管束夷商的居住行動,居間經理。所有涉及中外事件,中國官府不直接與外人接觸,換言之,公行或行商負有商務與政治的雙重責任。

行商獨握中西貿易之權,獨負管理夷商之責,亦獨享商務之利。最富有者,為同文行的潘家,通稱「啟官」,怡和的伍家,通稱「浩官」。因經營不善,以致傾家破產者亦不乏人,負荷過重,為原因之一。廣東督撫及粵海關監督每年例須以珍奇之物獻於皇室及中樞要人,如乾隆的大量鐘錶、洋鏡、朝珠之類,和珅的難以數計的珍藏,大都由此而來,價款則歸行商賠墊。實物貢品之外,尚有現金(貢銀),每年五萬餘兩,如遇皇帝萬壽大典,須額外報效。軍需的捐派,為數亦鉅,所可知者,乾隆時的金川與台灣兩役,行商曾分別捐銀二十萬兩及三十萬兩。廓爾喀之役,復與鹽商共捐三十萬兩。所有這些支付,無非轉嫁於夷商。

此時期的債務糾紛,亦趨嚴重。政府一再禁止拖欠夷商貨價、借領夷商銀兩,並未生效。這是雙方的責任。拖欠貨價,多由於每年夷商回國之時,將售賣未盡之貨,作價留交行商代售,所得銀兩,照複利滾算。日久本利累積,遂成巨額。借領銀兩多由於港腳商人,貪圖重利【註:港腳商人係得東印度公司許可,來自印度的商人,其船名曰「Country Ship」。港腳為country的譯音】,將款貸於行商,終成不了之局。一七七六年,有一行商賒欠英商貨銀一萬兩,由地方官及其他行商付還。一七七九年,另有兩行商因高利貸積欠港腳商達三百八十餘萬兩,其中三分二為利息,英國派遣兵船強索,政府除將兩行商治罪外,欠款全部由其他行商代償,於是有徵收「行用」之事,將本輕易售之貨,每銀一兩,抽行用三分,備作還債之用。日後貢項、軍需、捐派均出其中。貨物不論粗細,一體加抽,且不止三分。

關於兇案,一七七三年,一華民在澳門遇害,疑兇英人被迫交出處死。一七八四年,英船因鳴炮誤斃華人兩命,貨長遭受拘捕,英人武裝示威,中國派兵包圍夷館,實行封艙,卒將砲手縊斃,從此英人不再交犯。

三、馬戛爾尼奉使的無成

洪任輝事件發生後,廣州夷商所受的壓迫愈甚,糾紛愈多。一七八四年,砲手處死案使他們感到安全可慮,尤重要的問題為英國的對華貿易。十八世紀末年,鴉片進口與茶葉出口逐年增加,利潤至大,同時又希望為工業革命後的紡織品推廣市場。一七八七年,英國政府決定援以往俄國之例,派卡茨喀特(Charles Cathcart)為使,與北京直接交涉,希望取消中國對於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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