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第十一章

關於屍體解剖及其結果,在梅森看來,是一大挫折。儘管五位醫生的聯合報告上說:「口、鼻受傷,鼻尖似乎輕微壓扁,嘴唇發腫,一顆門牙略鬆動,唇內粘膜擦傷」——但是醫生們一致確認這些絕對不是致命傷。最主要的受傷處在頭顱部分(這在克萊德頭一次招供時就確認了的),好象是用「一種利器」砸成了重傷,不幸的是,在這個案子里,因為那條小船沉重的一擊,才出現了「骨折和內出血症象,因而可能致死」。

但是,死者的肺放入水中下沉——確切證明:當羅伯達落水時,並沒有死,還活著,隨後才溺水身亡,跟克萊德所說的一樣。此外並無其他任何受到暴力或是掙扎的跡象,雖然,從她的胳臂和手指的姿勢來判斷,好象都表明也許死者想要伸出去,或是想要抓住什麼東西。是那條小船的船舷嗎?可能是這個嗎?也許克萊德的話,畢竟還是有一點真實的成分吧?當然羅,這些情況似乎對他多少有利。可是,梅森等人卻一致認為,所有這些情況似乎清楚地證明:雖然他把她扔入水中以前,也許並沒有馬上把她弄死,但他畢竟是先砸過她,然後——說不定那時她已失去了知覺——才把她扔入水中。

不過,他是用什麼東西砸她的呢?要是他能逼使克萊德把這一點說出來就好了!

隨後,梅森突然靈機一動!他不妨帶上克萊德再到大比騰去。雖然法律明文規定不準對被告採取任何強制手段,但梅森還是逼著克萊德到作案現場重新踩著自己足跡走一趟。儘管很可能也沒法逼使他暴露出什麼東西來,但是,讓他再次身臨其境,目擊自己作案現場,說不定從他的動作中可以出現一些線索,哪怕是那套衣服的下落,或是他當初砸她時使用的是什麼樣的工具。

因此,克萊德在被關押後的第三天,又被押回大比騰,同行者有克勞特、海特、梅森、伯利、厄爾·紐科姆和執法官斯萊克。他慢慢地、仔細地把他在那個駭人的日子裡曾經到過的所有地方重新察看了一遍。克勞特遵照梅森的指示,要向他「溜須拍馬」,以便盡量取得他的信任,也許可以促使他徹底坦白。克勞特向他進言,說:現有證據已是無可辯駁了,「哪一個陪審團也決不會相信你沒有干過這事的」,不過,「要是你馬上向梅森徹底交代,那末,他比誰都容易替你在法官和州長面前說話——讓你得到從輕發落,說不定只判處無期徒刑或是二十年徒刑。可現在你要是還這個樣子,到頭來大概是要上電椅的。

情況的確是這樣。」

不過,克萊德依然充滿著當時在熊湖主宰著他的恐懼心理,還是一個勁兒默不作聲。因為,他既然並沒有——至少不是故意的——砸過她,現在幹嗎要說他砸了她呢?再說,現在既然還沒有人想到照相機上來,那他幹嗎要說自己砸她時用的是什麼東西呢?

當本縣測量員在湖上把羅伯達溺死的地點與克萊德泅水上岸的地點之間的距離精確地測量出來以後,厄爾·紐科姆回到了梅森身邊,突然報告一大重要發現。因為,離克萊德站著換掉衣服的地方不遠的一根圓木底下,發現了他當初隱藏的那架照相機的三腳架,雖然有一點兒生鏽和發霉,但是梅森等人都認為,這玩意兒很有分量,砸在羅伯達頭上,准叫她栽跟斗,所以他就有可能把她帶到船上,最後扔入水中。不過,克萊德一看見這副三腳架,儘管臉色比剛才更加慘白,可他還是矢口否認當時隨身攜帶照相機或是三腳架。於是,梅森馬上決定重新一一傳訊所有的見證人,看看誰還記得過去看見克萊德有過三腳架或是照相機。

直到這一天快要黑下來時,方才鬧清楚了:給克萊德和羅伯達開車送至此地的導遊、看見克萊德隨身攜帶手提箱上船的看船人,以及看見克萊德和羅伯達在離開草湖的那一天早上從旅社出發去火車站的草湖旅社的年輕女招待,現在回想起來,都說「有一些黃色棍子」拴在他的手提箱上頭,那必定就是這副三腳架了。

隨後,伯頓·伯利斷定:克萊德砸她時所用的東西,說到底,也許根本不是這副三腳架,而可能是甚至比它重得多的東西——照相機。因為,照相機棱兒可以說明她頭顱部分的傷痕長短,照相機的平面可以說明她臉部各處的傷痕面積。由於這個結論,梅森瞞著克萊德,在這一帶林區居民裡頭,物色了好幾個善於扎猛子的,叫他們鑽到發現羅伯達屍體附近的水域底下去。結果,這六個人潛身湖底,尋摸了整整一天,在重賞之下,有一個名叫傑克·博加特的,終於從湖底鑽了出來,手裡高高舉起了翻船時克萊德掉下去的那架照相機。更有甚者,一經檢查,照相機裡頭還有一卷膠捲。經攝影專家沖洗出來一看,發現有一系列羅伯達的照片,都是在岸上拍攝的——一張是坐在一根圓木上的,第二張是站在岸上靠近船邊拍攝的,第三張伸手攀住一棵樹上的枝條,全都模糊得很,雖被湖水浸透了,但還是依稀可見。而且,這架照相機最寬的棱兒,跟羅伯達臉部傷痕寬闊完全吻合,因此現在似乎可以肯定:他們已經發現了當時克萊德用來砸羅伯達的兇器。

不過,照相機上並沒有血跡。那條小船(現已運往布里奇伯格進行檢查)船底或是船幫上也都沒有血跡。鋪在船艙里的毯子上也沒有。

伯頓·伯利這個小夥子,在如此荒僻的林區的二十多個縣裡還算是非常有心眼兒。他在默默地暗自揣摸:要是必須提出無可辯駁的證據,那可簡單得很,只要他伯利,或是隨便哪一個人,把手指頭一割破,讓鮮血滴到小船的毯子上,或是船幫上,或是照相機的棱兒上就得了。再有,從羅伯達頭上扯下兩、三根頭髮,從照相機兩側穿過去,或是繞在纏住她那塊面紗的槳叉上,這還不容易嗎。他經過沉思默想以後,果真到盧茨兄弟殯儀館,取回幾根羅伯達的頭髮。因為,他本人深信克萊德確實慘不忍睹地殺害了這個姑娘。難道說因為缺少微不足道的一點點證據,就讓這麼一個死不吭聲、極愛虛榮的年輕騙子逃脫法網嗎?不,最好還是讓他伯頓把頭髮纏到槳叉上,或是纏在照相機的蓋子裡頭,然後要梅森注意一下這些開頭疏忽了的東西,那克萊德也就逃不了!

於是,就在海特和梅森又一次親自測量羅伯達臉部、頭部各處傷痕大小那一天,伯利偷偷地把羅伯達的兩根頭髮從那架照相機的蓋子和鏡頭之間穿了過去。不一會兒,梅森與海特出乎意料地發現了死者這兩根頭髮,還暗自納悶先前他們怎麼沒有瞧見——他們馬上認為這是可以作為給克萊德定罪的有力證據了。果然,梅森立即宣布說,作為檢察官,他認為,案情已經完全查清楚了。說真的,他對這個罪犯作案的每一個步驟,都順藤摸瓜,追查得一清二楚了。如有必要的話,哪怕是明天他都可以出庭。

不過,正是由於證據齊全,他就決定——至少在目前——暫時隻字不提照相機一事,如果可能的話,還得把所有知道這一發現的人的嘴都給封起來。因為,假定說克萊德一個勁兒否認他身邊有過一架照相機,或是他的辯護律師還不知道有這麼一項證據,那末,就把這架照相機,以及克萊德本人給羅伯達拍攝的這些照片,還有照相機棱兒長度和她臉部傷痕之間的距離完全吻合這一證據,通通都亮出來,簡直有如晴天霹靂,在法庭上該有多大分量啊。證據該有多麼齊全,難以駁倒!

既然是他親自搜集了這些證據,因此,提出這些證據也數他最合適。於是,他就決定向本州州長報告,要求最高法院專門到本地區開庭;因此,本地大陪審團隨著也可以專門開庭,由他梅森隨時召集。因為這一要求獲准後,他就可以籌組大陪審團,要是決定將克萊德交付法庭審判,即可在一個月或是六星期以內向法院起訴。不過,他要嚴守秘密的是:鑒於他本人在隨後的十一月間選舉中被提名一事已日益逼近,眼前這件事來得再湊巧也沒有了。因為,如果不是專門開這麼一次庭,那末,在最高法院於一月間照例開庭以前,這個案子就不可能審理了;而到了一月間,由於他檢察官任期已滿,即使有可能當選為本地區的法官,他還是不可能親自審理這個案子。要知道現在輿論,群情憤慨,強烈反對克萊德,本地區每一個人都認為迅速審理方才公正合理。那末,為什麼要延期呢?為什麼讓這樣一個犯人有時間去琢磨出逃的計畫呢?特別是,這個案子如果由他梅森親自審理,那就一定可以在全國範圍內大大地提高他本人在司法界、政治界,以及社會上的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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