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當事人也不是什麼事也沒有。因為無論婚姻的選擇和締結如何受他人擺布,「夫」和「妻」這兩個角色,還得他們自己去扮演。
那麼,夫妻又是什麼角色呢?
我們先看什麼是「夫」。高鴻縉的《中國字例》說:「夫,成人也。」他的理由是:「童子披髮,成人束髮,故成人戴簪。」而夫這個字的字形,正是一個正面而立的人(寫作「大」,意謂「大人」)頭上插了一根簪子的形狀。童子身高五尺,所以叫「五尺之童」;成人身高一丈(周代的尺寸)所以叫「丈夫」。依此說,則夫也好,丈夫也好,原不過是指「成年男子」。
我們再看什麼是「妻」。甲骨文沒有妻這個字,而只有「婦」字(也有「夫」字)。其字形,是一個女子拿著一把掃帚。《說文》曰:「婦,服也,從女持帚,洒掃也。」也就是說,婦是從事家務勞動服侍男子的女人。其實,婦就是妻。或者準確一點說,妻是婦中之一種,即正妻、嫡配,而婦則泛指一切已嫁女子,包括妻,也包括妾。白居易《琵琶行》中琵琶女自述說:「門前冷落車馬稀,老大嫁作商人婦。」其實就是做妾。所以《說文》曰:「妻,婦與夫齊者也。」也就是說,妻,乃是諸婦中唯一可以與夫平起平坐的一個。因此,許慎又認為,妻字是從「貴女」兩個字演變而來的。
不過,從篆文看,妻這個字,也是一個女人頭上戴了簪子,甚或其他裝飾品之形。這個頭戴「鳳冠」的「妻」,當然比手持「掃帚」的「婦」要高貴。不過頭上既能戴簪,則說明她已成年。所以,妻,也可以解釋為「成年女子」。
夫和妻都是成年男女,這似乎並不難理解。因為未成年人,總是不好婚配的。不好婚配的原因,主要是他們無法承擔婚後的責任與義務。要知道,中國的傳統婚姻,基本上不是什麼「愛情的產物」。想想看,男女當事人婚前連面都沒有見過(頂多在相親時偷偷看過一眼),哪來的愛情?把他們結合在一起時,只是一種社會的和家族的責任和義務。男子成婚後,要成為一家之主,要為家庭的建設和家族的興旺克盡厥職,年齡太小,當然幹不了;女子成婚後,要孝事翁姑,服侍丈夫,生兒育女,管理家政,年齡太小,當然也做不來。
所以,在上古時代,人們往往就把男子的定婚和女子的許嫁,安排在他們的成年儀式上進行。這個儀式,就是男子的「冠禮」和女子的「笄禮」。由於它們往往與婚配有關,因此又叫「婚冠禮」。
冠禮和笄禮,說穿了,就是改變髮式。清代以前,古人是留全發的。嬰兒生下後,要選擇黃道吉日,剪一次頭髮,只保留兩小撮。男孩留在左右兩邊,有如牛頭,叫「角」;女孩則一前一後,有如馬首,叫「羈」。也有按男左女右的方位只留一小撮的。也就在這一天,母親把孩子抱去見父親,父親拉著孩子的右手撫摸著他的頭,給他起一個「名」。這一儀式,無妨叫做「命名禮」,它標誌著承認孩子已正式來到人間,加入家族。
剪去的頭髮長出之後,便不再剪,而是向兩邊分梳,長齊眉毛,叫做「兩髦」,所以兒童又叫「童髦」。或者把兩髦總束起來,扎在頭上,一邊一束。男孩狀如獸角,叫做「總角」;女孩狀如樹椏,叫做「丫頭」。所以孩童時代又叫「總角之時」,年幼或地位低的女孩又叫「丫頭」。
男孩長到二十歲(或二十歲左右),女孩長到十五歲,就要舉行冠禮和笄禮。所謂「冠」,就是把頭髮盤到頭頂上,先從根部束住,盤成髻,然後加冠以固定。「笄」(ji)則是不用冠,只用笄或簪固定。冠笄之前,要先用「筮法」來決定日期和加冠加笄的來賓,叫「筮日」和「筮賓」。這日期,便有似於西方之「受禮日」;這來賓,則有似於西方之「教父」。屆時,來賓就在一定的禮儀程序中把規定的服飾授予該青年,並為他們取一個「字」。賓取之字與父名之名,一般都有一定的聯繫。其意義或相同,如顏回字子淵,取「淵乃回水」之義;或相反,如曾點字皙,取「點乃小黑」而「皙乃色白」之義;或相關,如蘇軾字子瞻,蘇轍字子由,蓋因軾是車前橫木,瞻是任軾觀看,而「轍由軌出」。這兩個人的名和字,倒與他們的性格相符:蘇軾做人行事較為前瞻,蘇轍則循規蹈矩得多。
有了字,也就有了尊稱。直到民國時期,中國人如要表示尊敬和客氣,都要稱對方的字,有如俄國人之稱「父名」(彼得洛維奇之類)。卑者對尊者說話,只能稱字,且字後還要加職銜,或加先生,如「辭修(陳誠)將軍」、「任潮(李濟深)先生」。尊者對卑者說話,則直呼其名,不稱字,如孔子對子路(仲由)說話,就說「由!誨汝知之乎?」但是,無論尊卑,自稱都不能稱字。子路固然只能說「由也為之」,便是孔子,也只能說「丘也聞之」。如果自己稱字,便是失禮,也是大笑話。
一個未成年的小孩子,當然是無須尊稱的,故兒童無字。加冠加笄之後,有了字,也就意味著「成年」,便可婚嫁,所以古人也常於此時為子女定婚許嫁,而冠禮也往往成為「婚冠禮」。女子如年滿十五未許嫁,便不舉行笄禮,也不取字。因為未嫁之女決不能拋頭露面與外人結交,只能藏在深閨,當然也就沒有尊稱之必要。所以女子未嫁之前,便叫「待字閨中」。又因為男子結髮加冠後才能娶妻,女子許嫁之後才能結髮加笄,因此又把成年時即結婚的夫妻或第一次結婚的夫妻,稱作「結髮夫妻」。
婚冠二禮同時進行,是周制。後來沒有冠禮和笄禮了,或不那麼認真了,定婚許嫁也不一定與兒女的成年同時進行,但兒女一旦成年,父母就要為他們的婚事操心,倒是天下之通則。
在中國傳統社會,父母為兒女的婚事操心,不但是他們的義務,更是他們的權利。中國傳統的婚姻制度,是男女雙方必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結合,才是「合法夫妻」,叫「明媒正娶」。否則,便是違法,至少也不算數,或者要降格處理。比方說男女二人,未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便私定了終身,那麼,不管他們同居了多久,哪怕生了孩子,也不算夫妻。即便承認他們的同居關係,那妻子也不能算「妻」,只能算「妾」,這就叫「聘則為妻,奔則為妾」。例如宋江和閻婆惜同居頗久,但因婆惜不是宋太公為宋江指定的,就不算妻,只能算妾,即便殺了,判刑也不重。
這種規矩和禮法,在某些人看來,不但合法,而且合理;不但合理,而且合情。孟子就說,男孩一生下來,父母就希望為他娶一房妻室;女孩一生下來,父母就希望為她尋一個婆家。做父母的這一片良苦用心,是每一個人都有的啊!如果少男少女們公然「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個兒鑽窗戶扒門縫地互相偷看,爬過牆去私下相會,那就會弄得父母和國人都看不起他們的(《孟子.滕文公》)。
孟子這話,頗有些邏輯不通。按照孟子的邏輯,婚姻之事,既然有父母操心,當事人就不該自己去做,因為那會讓父母「傷心」。如果這個道理能夠成立的話,我們也可以這樣說:孩子一生下來,父母就希望他能吃飽飯的。如果他不等父母來喂,自己就張口去吃,豈不是讓父母太傷心了嗎?可惜,好像倒並沒有誰認為飯不該自己吃的。既然飯可以自己吃,那麼,為什麼丈夫或妻子就不該自己去找,非得要父母去「喂」呢?
道理也很簡單,就因為傳統社會認為,婚姻根本不是男女當事人個人的事,而雙方家族的事。所以,娶妻叫「娶媳婦」,嫁夫叫「尋婆家」。男子要娶的既然不是妻子,而是父母的媳婦,當然由父母去挑選;女子要嫁的既然不是丈夫,而是婆家,自然也用不著自己來操心。不操心也不負責,吃現成飯,不也挺好嗎?正因也「挺好」,所以直到今天,也仍有讓父母去操勞者。
可惜,「媳婦」和「婆家」雖說可以讓父母去選擇和決定,婚後的日子卻只能由自己來過。這就好比闖禍的是別人,受罰的卻是自己,其滋味如何,可就真是「如魚飲水,冷暖自知」了。
儘管孟子斷言「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似乎父母之包辦子女的婚姻,全是一片愛心,是為了子女好。但其實,父母的心思並不都一樣。
確有真心為子女好的父母。這樣的父母在為子女選擇配偶時,往往會費盡心機,左挑右撿,唯恐不如意。但即便這樣的選擇,其後果如何,也還是一個疑問。因為愛畢竟是主觀的。父母看中的,子女不一定喜歡;父母討厭的,子女也未必就不愛。以父母之好惡代替子女之好惡,至少也無法避免「好心辦錯事」,如賈迎春之「誤嫁中山狼」,薛文起之「悔娶河東吼」,都如此。
更何況,婚姻的目的,原本就不是男女當事人的幸福,而是「合二姓之好」。所以,父母在為子女選妻擇婿時,往往會更多地從家族的利益出發,而難以顧及子女們的意願和情感。甚至當嬰兒還孕育在母腹中時,其父母就決定了他們未來的婚姻命運,這就是在舊中國曾風行一時的「指腹為婚」。
歷史上的指腹為婚始見於《後漢書.賈復傳》。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