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6 鬧衙紀

一代大俠,放刁司衙民國不見,只見中華

我從三十六年前(一九六二)被胡秋原告到法院後,自此訟性大發,打官司變成家常便飯,前後出庭幾百次,或原告、或被告、或告發人、或代理人,進出法院,自己幾無寧日,而敵人與法官更無寧日。三十六年來打的官司之多,已難畢數,但有一批官司,最有施教作用,那就是我跟台灣偽政府的官司,也就是以老百姓身份跟官衙的官司。自來衙門欺負老百姓,本是常態。但這一常態得以形成,老百姓的消極配合,也有以致之。換句話說,一方面衙門欺負你,作威作福;一方面你忍耐它的欺負,逆來順受,這樣子搭配,才完整構成這一欺負的作業,而令大官人私心竊喜、獲得快感。

如果被欺負的一方,挺身而斗、據理力爭,不甘被欺負,而要跟衙門斤斤計較、糾纏不休,則衙門未必勝算,而大官人未必得可償失。鬥爭到最後,衙門之頭可灰、大官人之臉可土,而吾濟"刁民"之一口鳥氣,亦可稍吐於萬一矣!我生平是深信這種鬥爭哲學的,我以做"刁民,為榮。每遇到衙門找麻煩,只要是於法有虧、於手續欠妥的,我一定把麻煩找回去。問題是一定得找到機會才好動手,好在國民黨壞事做得多,機會是不愁沒有的。

我生平著作上百冊,可是國民黨查禁了九十六冊,查禁法令,種類滋彰,或根據"台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或根據"出版法"、或根據"戒嚴法"、或根據"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不但弄得我們眼花鐐亂,連他們自己也眼花鐐亂,尤其在下級執行人員執行時,更是眼花鐐亂。就在這種眼花繚亂中,在幾乎李敖作品每出必禁的"慣性"下,一個機會來了。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我出版了"李敖千秋評論叢書"中《五十·五十·易》上下兩冊,其中下冊經警備總部以"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云云為由,予以扣押,井通令各級學校、警察機關……

等有關單位,清查報繳;但該叢書上冊,卻漏未查禁。不料令下之日,部分下級執行人員卻弄不清楚,索性見書就查,以致該叢書上冊,也難以倖免,一併由台北市政府出具大量查扣收據,滿載而歸。到了六月二十四日,我由龍雲翔律師代理,向台北市政府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書",告訴他們:"正因為貴衙門有關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強迫手段,違法扣押未經查禁之書籍,致使請求權人所發行該叢書上冊除被違法扣押四十六本外,其餘未扣押部分,也因而不能陳列出售,妨害請求權人發行、出售之權利,損害請求權人可得預期之利益陸仟玖佰零壹元(內舍己扣押四十六本書價陸仟玖佰元及未扣押部分優待為壹元)。"台北市政府收到我的"損害賠償請求書"後,自知理虧,且知我來者不善,決定屈服。乃在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在法規委員會召開協議,主席林秋水,由洪以遜代,另有新聞處趙鵬科長等,一共五位,與我達成"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協議記錄",確定"本府部分執行人員誤扣上述叢書上冊屬實,本案本府有賠償責任"。八月二十九日,開出損害賠償國庫支票"陸仟玖佰零壹元",其中陸仟玖佰元是已扣押部分的折現;壹元部分就是優待的罰金,於是我領走了有史以來第一宗的此類政府賠償,大獲全勝矣!

在台北市政府被我罰過一元後,高雄市政府又被我逮到,也罰它一元。全部經過,比罰台北市政府還精彩。一九人五年四月十五日,我出版了《我給我畫帽子》一書上市,高雄方面,由鹽埋區大仁路一四一號孫慧珍代為銷售。不料到了六月二十七日,有警員王聰琰者,跑來查扣,並出具編號第0三九三三四號"高雄市政府取締違法出版品錄影節目帶三聯單"一紙,以資證明。因為這本書並沒查禁,這下子被我抓到機會,遂在八月十日,去函國民黨高雄市長蘇南成,指出:"因台端台南市長任上,本人曾寫文章揭發台端為台灣第一不要臉,,全市嘩然,議員且紛紛以台端無恥為詢。今日台端走馬高雄,自然有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教唆下屬王聰琰、非法扣押上開書籍、妨害本人依法發行權利之嫌,顯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百零四條之罪嫌。又台端身為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不法侵害本人發行之權利,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及第六條規定,應由台端之衙門負損害賠償責任。"蘇南成收信後,龜縮不復,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三日,我由龍雲翔律師代理,向高雄市政府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書",苦苦相逼。高雄市政府收到後,自知無法再賴,乃於一九八七年五月九日上午,在高雄市警察局簡報室召開協議,賠償義務機關代理人廖兆祥、參加協議機關代理人李文錦、法制室代表黃章一、新聞處代表王硯青等,一共多位,與我達成"國家賠償事件協議記錄",確定四項:"一、警員王聰琰因於74.6.27過失查扣李敖先生所著《我給我畫帽子》乙書,所開具三聯單0三九三三四號應予撤銷。二、查扣之書貳本,已於74.7.12返還書攤,免予賠償。三、本府同意象徵性賠償請求人新台市壹元。四、本局已主動將警員王聰琰調職處分,另由本局作成案例教育。"所謂"案例教育",是警察界的術語,指具體發生的個案,該案性有施教作用,值得每一位警察注意,因而編成案例,在各級警察流傳,以為教育之謂。這一條協議的達成,是高雄市警察局被我糾纏不過,被迫答應的,當然使他們面上無光,但是迫於"刁民"的壓力,也只好照辦。事實上,我這"刁民",也有寬大的一面。因為協議當天,高雄市警察局曾找來"肇事"警員王聰琰,當場命他向我報告經過並問我對他的處分是否滿意。王聰琰是個大塊頭,滿面羞慚,查起書刊來生龍活虎,對簿公堂來就語無倫次。我得知他已被調職處分,從鹽埕區肥缺改調到市警局看門後,就宣布:"我寫的書,九十多本都給查禁了,警察執行查扣時,難免弄不清楚,因而見書就查扣,王警員的錯誤是可以原諒的,我想不必進一步處罰他了。"幾線幾星的在場警官,認為我通情達理,王聰琰也向我鞠了一躬,於是在哈哈一笑中,結束了協議。不過,在如何交付壹元的技術上,出了問題,據一九八七年七月二日《民眾日報》登,高雄市政府對於賠償李敖事件,"對於這塊錢是以現金給付或是開具市庫支票給付,市府投鼠忌器,大傷腦筋。"據我的朋友黃章一透露,高雄市政府內部為賠償李敖曾起爭議,但李敖堅持按照"公庫法"第十五條"應以支票為之"的規定,拒收現金,所以最後才硬著頭皮開出了壹元面額的"國庫支票"。這張支票,我後來送給鄭維幀了,高雄市政府一連多年還要每年登報召兌中。當然它永遠不會去領取,它永遠是一張戰利品,長存在民間了。

在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連番被我逮到,相繼被一罰再罰後,我的生意愈發昌隆了,運氣真好,台中市政府也被我逮到了,並且精彩勝過南北合呢!故事是這樣的:一九八七年六月二二日,我接到媽媽張桂貞台中一中同事張佩華的快信,告訴我有軍警憲及情治人員一大批,趁媽媽在國外探親之時,在頭一天找鎖匠開鎖,進入她在台中一中的宿舍,搬走大量書籍,我收信後,在六月二十四日趕到台中,料理善後,我訪問了鄰居、派出所主管、里長,了解了當場情況。

里長交給我"台中市政府取締違法出版品"的收據,就是所謂"三聯單",因為"三聯單"上印的是台中市政府,並蓋著台中市政府大印,此外別無其他衙門,當然不管和尚是誰,廟卻只此一家。七月一日,我以請求權人張桂貞的代理人身份,寄出"損害賠償請求書"給台中市政府,要求政府賠償。等了五個月,該衙門仍不依賠償法開始協議,我復以原告張桂貞訴訟代理人身份,在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控告台中市政府。

一九八八年二月十日,台中地院民二庭推事黃秀得判決台中市政府敗訴。張桂貞得到了初步公道。那時候台中市長是國民黨大員張子源,他代表台中市政府提出上訴,它在"民事補具上訴理由狀"中堅持一個理由是:"有關執行檢查取締不法出版物,經成立文化工作執行小組,由各縣市警備分區指揮部負其責。亦即執行機關為各縣市警備司令部,依此規定,本件查扣之訟爭書籍系經台灣中部地區警備司令部簽發搜索票,於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派遣軍事檢察官鞠金蕾上校及政二科文化專員孟啟正持搜索票前往被上訴人住所搜索並扣押,此有搜索票影本及扣押聯單經孟啟正簽名可按,則本件訟爭書籍既系由台灣中部地區警備司令部執行查扣,倘認有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上訴人之權利者,其賠償義務機關,應非上訴人,被上訴人竟到上訴人為對造訴求賠償,顯屬當事人不適格,其訴即屬不合法。"由台中市政府這種答辯看來,它顯然把責任賴得一乾二淨了。不過,問題的關鍵是,台中市政府若如他們所說,不負任何責任,那麼何能把蓋有市政府大印的市政府三聯單。一一空白待填的三聯單交給警備總部使用?你這樣做,在邏輯上、行政程序上、行政責任上,都是無法卸責的。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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