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4 夢遺紀

夢遺處處,後遺無窮,雲雨方罷,煙雨蒙蒙

一九七六年十一月十九日,我第一次政治犯出獄了。這時再過五個月,我就四十二歲了。由於吳俊才安排我去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做副研究員,該中心主任蔡維屏先約見了我,此公是個官僚,虛情假意,像個YMCA(基督教青年會)總幹事。言語無味。不久聘書由女職員送來,我說:

"副研究員相當於大學副教授,過去按老規矩,聘書都是大學校長親自送上門的,怎麼派女職員送來了?這是哪門子禮遇?"

女職員說:"蔡主任最禮遇李先生了,別人的聘書,都是工友送去的。"我聽了,恍然大悟,時代已經變得大多了。

形式上在國關中心十二個月後,吳俊才終於同意我自動辭職了。這時我四十二歲。再過一年,一九七九年六月,我四十四歲,終於東山再起,復出了。復出後最風光的四件事是出書、上報、結婚和離婚。出書是由遠景出版公司沈登恩推動,上報是由《中國時報》高信疆邀寫專欄,當然立刻引起國民黨官方的不快,後來壓力迭至,報社主人余紀忠不堪其擾,雖未逐客,我這客人,卻不得不自逐也。最後主客雙方,乃分手焉。在大大小小的官方壓力中,一個有趣的壓力是:我在文章中,自稱自己坐牢那段歲月是"蒙難",也構成大逆不道了。這一罪狀,官方是由蔣孝武提出的,令人頗堪玩味。當時長住美國的江南聽說了,寫了一篇《"蒙難"也不能隨意用嗎?》在海外發表,為我聲援,可見當時文網之密,已經到了什麼程度,連無知之徒蔣孝武都可干涉言論了。後來蔣孝武派人殺江南,若說禍起於"蒙難"之辨,於理亦非不可通也。

胡茵夢和我的婚變,內幕也涉及政治性。胡茵夢和我結婚前,本是國民黨,她寫《特立獨行的李敖》發表,早就被國民黨通過中影向她警告。她和我同居到結婚,壓力始終不斷,國民黨逐步封殺她在演藝事業上的發展,使她非常沮喪。

她最後抵抗不了這種壓力,而屈服、而向官方表態,表演"大義滅夫",這是很可理解的。胡茵夢出身一個不幸的家庭,又因她的美,被社會慣壞,她的反叛性,是沒有深厚知識基礎的、缺乏推理訓練的。她的舉動,太多"表演"、"假戲"與"做秀"性質。最後,當這種舉動滲人政治性的時候,我覺得這一婚姻就該立刻告一結束。孟絕子有一段話說得好:"在李敖的大地中,胡茵夢找不到真善美。李敖的天地中不是沒有真善美,但那是董狐、司馬遷、文天祥那一類血淚染成的真善美,是慷慨過燕市,從容做楚囚式的真善美,是悲壯而深沉的真善美,而不是胡茵夢心目中的真善美。"但是,胡茵夢是不知輕重的,她被人利用,用不真實的方法傷害李敖、傷害李敖,最後傷害到她自己。胡茵夢努力求真求善,是她的大長處,但她用作偽的方法求真、用作惡的方法求善,結果鬧得親者所痛仇者所快,最後連美都沒有了!

胡茵夢向官方表態,表演"大義滅夫"後第二天(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八日),我看了報,決定跟她離婚。我先請來原始的證婚人,盂絕子和高信疆,表示我今天下午就離婚,"解鈴還是系鈴人",還是麻煩你們兩位在離婚證書上籤個字。

離婚證書上,我討厭一般的套語,我只寫上"協議離婚"四個字,就告完成。孟絕子簽了字,可是高信疆卻一再推託,當我得知真正的原因是高信疆太傳統、不願在離婚證書上簽字以後,我也不好勉強他,就帶著我和孟絕子先簽好的離婚證書,一邊請人送去給胡茵夢(因為我不想和她再見面了),一邊匆匆趕赴忠孝東路大陸餐廳,主持記者招待會,宣布離婚。

這時候,胡茵夢在她家得到我通知離婚的消息,大感意外,手拿離婚證書,約來律師李永然研究一番。李永然說最好請李敖過來一下。於是胡茵夢打電話到大陸餐廳找我,說她很難過,不過既然離婚,她也接受。在手續上有需面談之處,請我過去,我同意了。記者得知後,蜂擁直趨胡茵夢家。胡茵夢登時換上黑底素服,以迎記者,我在路上,特別繞道到花店,下車買了九朵玫瑰花,再上車去胡茵夢家。我到時候,整個客廳已擠滿記者,我把花送給胡茵夢,她為之淚下。胡茵夢表示,律師說你寫的離婚證書,文字太簡略了,最好能照一般寫,寫上些男婚女嫁各不相干等語,我懶得堅持,就說可以。於是胡茵夢親筆寫離書兩張,然後是請證人簽字,胡茵夢表示,律師說一個證人不夠,盂絕子以外,希望再找一位簽字,我說高信疆不便簽字,你找證人好了。於是胡茵夢當場向記者們說,有誰願意見證一下。大家面面相覷一陣子,忽然人叢中冒出一記者,說我願意。胡茵夢同意了,請他過來,我一看此人,不是別人,原來是"段宏俊"!段宏俊當時好像是台港地區一家小報的負責人,有記者身份,他應邀簽字,我沒有拒絕的必要與理由。當年我主持文星時,段宏俊以自由太平洋文化事業公司負責人身份登門拜訪,那時候他是因叛亂坐牢的受難出獄者、是被國民黨剛剛"掃蕩"過的,並不是後來跟著國民黨走的中央委員。我這次離婚,後來康寧祥推出的李彼峰趁機影射李段關係如何如何,並說段宏俊在離婚證書上"蓋章擔任見證人",是"大家都知道"的。這又完全是造謠。看看報上登的離婚證書吧!不但證人沒有蓋章,連當事人雙方也都是匆匆以簽名表示的,誰又有備而來的、沒有必要的蓋什麼章、康寧祥推出的李彼峰,虧他還是學歷史的,對整個離婚的過程,全不求證,就貿然曲解、亂造印章,這樣子居心、這樣子用心、這樣子粗心,還被康寧佯請出來主持他們"首都公政會"中"黨外史",這種"黨外史",我們還敢看嗎?自古以來,作史也好、修史也罷;正史也好、野史也罷,下筆之際,無不講究"史德"、"史識"、"史才",領教了康寧祥推出的李彼峰的"黨外史",誰還敢做黨外啊?因為段宏俊是國民黨,造謠者刻意要刻畫出李敖勾結國民黨的畫面,這種用心與居心,實在格局大小了。

胡茵夢生平無不良嗜好,獨好"怪物",任何正常的,她都不喜歡;任何邪門的,她都偏愛,什麼怪愛什麼,怪不一定要大,一塊歪七扭八的漢玉、一條塵封多年的綉片、一瓶聞所未聞的香水、一對密宗氣息的耳環……都可使她因"小怪"而"大驚",而要百計千方,得之而後快,然後休息二十四小時,再去作怪。作怪其實不要緊,甚至有它可取之處,毛病不在作怪而在不知天高地厚。整天吃男人、喝男人、花男人的錢、戴男人的玉、坐男人的車、抄男人的文章出書,結果卻不辨親疏是非,反過頭來,與男人虛榮爭勝,或以偽證方式"大義滅親",爭自己人的風,還貌似清高,大談人生大道理與佛門大道理,這不是不知天高地厚令人噁心的卑鄙小人嗎?

一九八0年,一件不幸的事發生了,就是文星老友蕭孟能告我的所謂侵佔背信案,這案子根本原因在蕭孟能拋棄了髮妻朱婉堅--跟他同甘共苦四十年的髮妻朱婉堅,我仗義執言,因而觸怒了蕭孟能的姘頭王劍芬、觸怒了蕭孟能。所謂侵佔背信案上了公堂後,我發現我被告的罪狀,是非常離奇的。蕭孟能說他去南美前,授權我代他辦事,我沒給他辦好,但是,授權辦的事,大都是蕭孟能自己解決不了的陳年老賬,有的長達十八年以上。自己十八年都解決不了的難題,丟給朋友解決,一共給了三個月零十四天,就要解決,不然就招待記者斗臭朋友,跑到法院告朋友,天下哪有這種道理?

又哪有這種道德?蕭孟能授權項目共有二十四項,這只是大項,二十四項下包括的人、事、單位等一共六十九件,蕭孟能給我三個月零十四天,就是一百多天之內辦這六十九件事,平均一天半要辦一件,就是說,不到兩天,要給他辦完一件。

我自己要謀生,又不靠蕭孟能養、不受酬,怎可這樣迫人,要人在這樣短的時間辦這麼多的事?

蕭孟能自己解決不了的陳年老賬,我試舉一例。蕭孟能與《西洋全史》的作者馮作民有債務關係,馮作民欠蕭孟能一筆"呆賬"。這筆"呆賬",長達十八年之久,但蕭孟能並不催還,反在蕭孟能離台三個月零十四天之中,硬要李敖討到。蕭孟能上訴狀中說:"與馮作民之債務,因時間之延宕,坐失良機,迄今未解,嚴重損害上訴人之利益。"試問馮作民所欠為錢,還錢就是了,為何不"解"而要"未解"?十八年問,馮作民只要匯錢給蕭孟能;或在三個月零十四天中,匯錢給李故,即可迎刃而"解",除此而外,尚復要求李敖"解"什麼、可見全足遁同!蕭孟能把馮作民找到法庭作證時,馮作民透露此款在蕭孟能返台後仍未償還,可見蕭孟能又不急了,有十八年長的時間自己不解決,惟獨要李敖在三個月零十四天內解決,否則蕭孟能和馮作民兩人,即在法庭上把李敖"雙殺",這豈不是故意整人?蕭孟能與馮作民兩人什麼關係,得使馮作民配合他在法院困擾我,我一直好奇。還是我神通廣大,終於找到了答案,是一九七四年五月十八日馮作民寫給蕭孟能的一封親筆秘件,談的是兩人的同好-許女士,全信精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