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步之四

在我現在偶爾還讀一讀的少數書籍中,普魯塔克的那部作品 最能吸引我,這是使我得益最大的一部。它是我童年時代最早的一部讀物,也將是我老年最後的一部讀物:他幾乎是我每讀必有所得的唯一的一位作家。前天,我在他的倫理著作中讀到《怎樣從敵人那裡學到東西》這篇論文,同一天,在整理作家們贈給我的小冊子時,忽然發現羅西埃教士 的一部日記,標題下寫有Vitam impendere vero, Rosier 字樣。對這些先生在文字上耍花招的慣技我久已領教,決不至於上當受騙,我明白他貌似有禮,實際卻是對我講了一句反話。然而他說這話究竟有什麼根據?為什麼要說這麼一句挖苦的話?我究竟給了他什麼把柄?為了充分利用普魯塔克的教導,我決定把第二天的漫步用來就說謊這個問題對自己進行一番考查,結果證實德爾斐阿波羅神殿上「要有自知之明」這句格言,並不像我在《懺悔錄》中所想像的那樣容易做到。

第二天走出家門去實現這個計畫,我就開始沉思起來,湧上心頭的第一件事就是我在童年撒的那個惡劣的謊 ,這一回憶使我終生為之不安,直到晚年還一直使我那早已飽受創痛的心為之凄然。這個謊言本身就是一樁大罪,它究竟產生什麼後果,我一直都不知道,但悔恨之情使我把它想像得非常嚴重,這樣罪過也就更大了。然而,如果只考慮我在撒這個謊時的心理狀態,那麼,它只不過是害羞心理的產物,絕不是存心要損害謊言的受害者。我可以對天發誓,就在這壓抑不住的害羞心理迫使我撒謊的一剎那,我也甘願付出生命的代價來獨自承受它的後果。這是一種精神錯亂,連我自己也解釋不了,只能說是在感受的那一剎那,我那天生的靦腆戰勝了我內心的一切意願。

對這不幸事件的回憶以及它留給我的難以平息的悔恨,使我對說謊產生了痛恨,從而今生不再重犯這樣的罪。當我選定我的座右銘時,我覺得我的天性是當之無愧的,而當我看到羅西埃教士這行字開始對自己進行更嚴格的審查時,對自己確是如此這一點也毫不懷疑。

可是當我對自己進行更仔細的解剖時,我吃驚地發現,有許多事是我杜撰出來的,當年卻把它說成是真的,而在說的時候還以熱愛真理而自豪,以為我正以人間別無先例的公正為真理而犧牲自己的安全、利益和性命呢。

最使我吃驚的是,在回想起這些捏造的事情時,我竟沒有絲毫真正的悔恨之心。我這個人是痛恨虛偽的,而這時心中居然毫無反應;當必須用撒謊來免遭酷刑時,我是寧願迎著酷刑而上的;究竟出自何種古怪的不合邏輯的行為,我竟既無必要也毫無好處就輕而松之地撒起謊來;僅僅因一個謊言的悔恨之心就使我在五十年間受盡折磨,現在則由於怎樣的不可思議的矛盾,竟沒有感到任何遺憾之情?我從來沒有對我的錯誤漠然置之,出之本能,一貫由道德指導著我的行為,我的良心一直保持著它最初的正直,再說,即使它為了遷就我的利益而偏離正道,那怎麼會在一個人為激情所驅,至少可以以意志薄弱來原諒自己的場合,我的良心尚能保持它的正直,而唯獨在毫無理由作惡的無關緊要的問題上就失去了呢?我看出了,這個問題的答案關係著我在這一點上對自己的評價是否正確。經過一番仔細的審察,我終於做出了如下的解釋。

我記得曾在一本哲學著作里讀到,說謊就是把應該顯示的真相掩蓋起來。從這個定義可以推論出,一個人如果沒有把他並無義務講出來的真相講出來就不是說謊;但是如果一個人在同樣的情況下不僅不把真相講出來,反而講了它的反面,那麼他算是說謊呢還是沒說謊?按照那個定義,我們不能說他是說謊。因為如果他給一個人一塊贗幣,但是他並不欠這個人的賬,那麼他當然是騙了他,但並沒有詐取他的錢財。

這裡有兩個問題需要研究,而這兩個問題都很重要。第一,在什麼時候,又是在什麼情況下,人們應該向別人講出真相,因為人們並不總是有義務這樣做的。第二,是不是有這樣的情況,人們可能是騙了別人,然而並無惡意。我知道,這第二個問題是很明確的:書本上給的是否定的回答,寫書的人在提倡最嚴峻的道德時反正無需付出任何代價;而在社會上給的卻是肯定的回答,因為在社會上,人們把書本上的倫理道德看成是無法付諸實踐的空話。因此我就不去管那些互相矛盾的權威們,而根據我自己的原則來對這兩個問題做出答案。

普遍的絕對的真理是一切財富中最可寶貴的。缺了它,人就變成瞎子;它是理性的眼睛。正是通過它,人才學會怎樣立身處世,學會做他應該做的那樣一個人,學會做他應該做的事,學會奔向真正的目標。特定的個別的真理並不總是好東西,有時甚至還是個壞東西,更多的時候則是個不好不壞的東西。一個人為了自己的幸福而必須學習的東西為數並不很多,而不管數量多寡,這些東西都是屬於他的財富,他無論在什麼地方發現這種財富都有權利要求,而別人不能剝奪他,否則就是犯下最不公平的搶劫罪,因為這種財富是人人共有的,誰要是給了別人,自己也並不因此就會感到匱乏。

至於那些無論對教育別人還是對付諸實踐都沒有任何用處的真相,既然連財富都不是,怎麼會是一種對別人的欠債呢?再說,既然財產只能建立在效用的基礎上,那麼根本沒有任何效用的東西就不可能成為財產。一塊土地雖然貧瘠,但你可以要它,因為你至少總可以在這塊土地上居住;但是一件毫無所謂的事實,無論從哪一方面看都無關緊要,對任何人都毫無干係,那麼不管是真是假,也就引不起任何人的興趣。在精神世界裡,就跟在物質世界裡一樣,沒有任何東西是一無用處的。你欠別人的東西不可能是一無用處的東西;你要是欠別人什麼東西,這東西總得是或者可能是有些用處的。因此,應該說出來的真相總跟公道這個問題有關,而要是把真相這個神聖的名稱用之於一些存在與否跟任何人都無關,認識與否對任何事都無補的空虛的事物,那就是褻瀆了這個名稱。真相如果喪失了任何可能的效用,那就不能是一種你可能欠別人的東西,因此,誰要是不把它說出來或者把它掩飾起來,就不是說謊。

然而,對任何事物連一絲一毫用處都沒有的真相是不是有呢?這是需要討論的另一問題,待一會兒我就來論及。現在先談第二個問題。

不把真相說出來跟說假話是很不一樣的兩回事,然而卻可能產生同樣的效果;因為每當這效果等於零的時候,兩者的結果當然是一樣的。只要真相無關緊要,那麼說的是真相的反面也就同樣無關緊要了:從而得出,在這種情況之下,以說與真相相反的話來騙人的人,並不就比以不把真相說出來騙人的人更不公道些;這是因為,就毫無用處的真相而言,錯誤並不比無知更壞。我相信海底的沙子是白的還是紅的,跟我不知道它是什麼顏色,對我都同樣無關緊要。既然所謂不公道就是對別人造成了損害,那麼一個人如果對誰也沒有造成損害,那怎麼會是不公道呢?

然而這些問題,雖然這樣簡單地解決了,但還不能為實踐提供可靠的應用,還需要很多必要的闡述,才能決定在各種可能出現的情況下怎樣正確地予以運用。如果說把真相說出來這個義務僅僅建立在真相是否有效用這樣一個基礎上的話,那麼我該怎樣擔任這個效用的判定者呢?一個人的利益經常構成對另一個人的損害,個人利益又幾乎總是同公共利益相對立。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怎樣行動?是否應該為你談話對方的利益而犧牲不在場的第三者的利益?真相如果對一方有利而對另一方有害,是該說還是不該?是該用公共利益這唯一的天平還是用個別是非的天平來權衡該說的一切話?我是不是有把握充分認識事物的一切聯繫,是否足以把我所掌握的知識都運用得完全公平合理?再說,當我考慮人們對別人該做些什麼的時候,我是否把我對自己該做些什麼,對真理該做些什麼做了充分的考慮?如果我在騙人時沒有對別人造成什麼損害,是否就可以說對自己也沒有造成什麼損害呢?僅僅由於從來都不曾有失公道就能算一貫清白嗎?

「不管後果如何,我要永遠誠實」,當你這樣想時,那就很容易招來一場麻煩的爭論。公理存在於事物的實在性之中;當你把並不存在的東西當作你行為和信仰的指針時,那麼謊話就總是不義,錯誤就總是欺騙了。而不管從真相中產生什麼效果,你把它說出來就總是無罪的,因為你並沒有添加自己編造的內容。

然而這只是把問題掐頭去尾而並沒有加以解決。問題不在於判定永遠把真相說出來是好是壞,而在於判定是否永遠都有同樣的義務把它說出來;同時根據我在前面考察過的那個定義(它對上述問題做出否定的回答),問題也在於區別兩類不同情況,一類是嚴格地必須把真相都說出來,一類是不說也不算有失公允,掩飾也不算說謊。因此,現在的問題在於探求一條可靠的規則來認識這兩類情況,很好地加以區別。

然而這條規則從何而來,保證它萬無一失的證據又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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