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人是可能或偶然的,即它的存在性總是有所缺失,只有上帝才能補足這種完滿性。因為上帝是必然存在的,他保存並完滿人的存在。人的存在和上帝的存在通過觀念得以溝通:一方面它指向自由卻必然趨向完滿的意志;另一方面指向作為其客觀實在性原因的實體。上帝是絕對必然性的實體。一切實體都因上帝的絕對必然性而完滿。可是上帝何以存在的呢?作者從三方面加以證明:1.上帝的本性;2.我們的上帝觀念的客觀實在性;3.人的存在的缺失性。證明了上帝的存在性也附帶地證明了人所能領會的一切東西的存在,包括肉體和精神。正是因為上帝,精神和肉體才在實際上是不同的實體。
定義
一、思維(Pensée),我是指凡是如此地存在於我們以內以致我們對之有直接認識的東西說的。這樣一來,凡是意志的活動、理智的活動、想像的活動和感官的活動都是思維。可是我加上"直接"這個詞,這是為了把附加和取決於我們思維的東西排除在外。舉例來說,出於意願的運動雖然真正來說是以意志為其原則的,但是它本身並不是思維。
二、觀念(idée),我是指我們的每個思維這樣的一種形式說的,由於這種形式的直接知覺,我們對這些思維才有認識。因此,當我理解我所說的話時,除非肯定在我心裡具有關於用我的言詞所意味著的東西的觀念,我用什麼言詞都表明不了。因此,僅僅是任意描繪出來的影像,我不把它們稱之為觀念;相反,這些影像,當它們是由肉體任意描繪出來的時候,也就是說,當它們是大腦的某些部分描繪出來的時候,我不把它們稱之為觀念,而只有當它們通知到大腦的這一個部分的精神本身的時候,我才把它們稱之為觀念。
三、一個觀念的客觀實在性,我是指用觀念表象的東西的實體性或存在性說的,就這個實體性是在觀念裡邊而言。同樣,人們可以說一個客觀的完滿性,或者一個客觀的技巧等等。因為凡是我們領會為在觀念的對象裡邊的東西都是客觀地或者通過表象存在於觀念本身里。
四、當這些東西在觀念的對象裡邊就像我們所領會的那個樣子時,這些東西就叫做形式地存在於觀念的對象里;當這些東西在觀念裡邊實際上不是像我們所領會的那個樣子,而是如此地偉大以致它們能夠用它們的優越性來彌補這個缺點時,它們就叫做卓越地存在於觀念的對象里。
五、凡是被別的東西作為其主體而直接寓於其中的東西,或者我們所領會的(也就是說,在我們心中有其實在的觀念的某種特性、性質或屬性的)某種東西由之而存在的東西,就叫做實體(Substance)。因為實體是這樣的一種東西,在它裡邊形式地或卓越地存在著我們所知覺的,或者客觀地在我們某一個觀念裡邊的東西;除此而外,嚴格說來我們對實體沒有其他概念,因為自然的光明告訴我們"無"不能有任何實在的屬性。
六、思維直接寓於其中的實體,在這裡就叫做精神(或心esprit)。雖然如此,這個名稱是有歧義的,因為人們有時也用它來指風和非常稀薄的液體;不過我不知道有什麼更恰當的名稱。
七、作為廣延以及以廣延為前提的特性(如形狀、位置、地點的運動等等)的直接主體,叫做物體(或肉體、身體corps)。不過,如要知道叫做精神實體是否同時就是叫做物體的實體,或者是否它們是兩個不同的實體,這留待以後再去研究。
八、我們理解為至上完滿的、我們不能領會其中有任何包含著什麼缺點或完滿性有限制的東西那種實體就叫做上帝(Dieu)。
九、當我們說某種屬性包含在一個東西的本性里或者包含在它的概念里時,這就和我們說這個屬性真是這個東西的屬性,我們可以確信它在這個東西裡邊是一樣的。
十、當兩種實體之中的一種可以沒有另外一種就能存在時,這兩種實體就是實在不同的。
要求
第一,我要求讀者們考慮一下,直到現在使他們相信他們的感官的那些理由都是非常軟弱無力的,他們一向依靠感官所下的判斷都是非常靠不住的。我要求他們長時間地、反覆地加以考慮,使他們最後習慣於不再去那麼堅強地相信他們的感官時為止;因為我認為這對於能夠認識形而上學的東西的真理是必要的。形而上學的東西是不依靠感官的。
第二,我要求他們考慮一下他們本身的精神以及精神的全部屬性,這些屬性是他們將要看出是決不能有所懷疑的,雖然他們把他們一向通過感官得來的東西都假定為完全是錯誤的。我要求他們對這一點要不斷地考慮下去,直到他們首先習慣於清楚地領會,並且相信它比一切物體性的東西都更容易認識時為止。
第三,我要求他們專心研究一下不需要證明就能認識的、其中每一個的概念都能在它自身中找到的那些命題。例如:一個東西不能同時存在又不存在;"無"不能是任何東西的動力因,以及諸如此類的東西。我要求他們運用自然給他們的這種理智的明白性,這種明白性由於感官的干擾,經常被弄得模糊起來。我說,我要求他們運用完全純粹的、從他們的成見中擺脫出來的這種理智的明白性,因為,通過這種辦法,後面將要談到的公理的真實性對他們就會顯得十分明白了。
第四,我要求他們對那樣的一些性質(或本性nature)的觀念加以研究,在那些觀念裡邊含有許多屬性的一個總和,比如三角形的性質,四邊形或別的什麼形狀的性質;比如精神的性質,肉體的性質,以及再加上上帝或一個至上完滿的存在體的性質。他們要注意,人們可以確定無疑地相信所有那些東西都是在觀念裡邊,我們清清楚楚地領會它們是包含在那裡的。舉例來說,由於在直線三角形的性質里,包含著三角之和等於二直角,在物體或一個有廣延的東西性質里包含著可分解性(因為凡是有廣延性的東西不管它有多麼小,我們都把它領會為不是不可分割的,至少是可以用思維來分割),所以說一切直線三角形三角之和都等於二直角,一切物體都是可以分割的這話一點也不錯。
第五,我要求他們長時間地繼續思考至上完滿的存在體的本性,此外我還要求他們雖然考慮到在其他一切性質的觀念里,都包含著可能的存在性,可是,在上帝的觀念里,不僅包含著可能的存在性,而且還包含著絕對必然的存在性。因為,僅僅從這一點,他們絕對用不著推理就可以認識到上帝存在。顯然,對他們來說也將同樣很清楚、很分明,用不著證明的是,二是雙數,三是單數,以及諸如此類的東西。因為有些東西對某些人用不著證明就這樣認識了,而對於其他一些人,卻要用一個很長的論證和推理才能理解。
第六,要求他們在仔細地考慮到我在的《沉思集》里所說到的那些關於一個清楚、分明的知覺的種種例子以及模糊、含混的知覺種種例子之後,要習慣於分辨那些認識清楚的事物和模糊的事物;因為,用例子來說明比用規律來說明要好些,並且我認為,不談到什麼東西,任何例子也舉不出來。
第七,我要求讀者們既然注意到他們從來沒有在他們領會得清清楚楚的事物中認出什麼虛假來,而相反,除非偶然,他們從來沒有在他們領會得糊裡糊塗的事物中找到什麼真實來,因此他們就要考慮到,假如他們由於感官的某些成見,或者由於高興做出的以及建築在什麼模糊不清的東西上的什麼假定而懷疑理智所領會得清楚、分明的東西,那是毫無道理的。他們用這個辦法將會很容易地認為下述的公理是真實的、毫無疑問的,雖然我承認,假如我願意更準確一點的話,其中的許多條本來可以解釋得更好一些,並且應該不是當作公理,而是當作定理提出來,假如那時我願意的話。
公理或共同概念
一、沒有任何一個存在著的東西是人們不能追問根據什麼原因使它存在的。因為,即使是上帝,也可以追問他存在的原因;不是由於他需要什麼原因使他存在,而是因為他本性的無邊廣大性本身就是原因,或者是他不需要任何原因而存在的理由。
二、現在的時間並不取決於直接在它之前的時間;這就是為什麼在保存一個東西上需要一個和初次產生這個東西上同樣大的原因。
三、任何東西,或者這個現實存在的東西的任何完滿性,都不能以無或者一個不存在的東西作為它的存在的原因。
四、一個東西里的全部實在性或完滿性是形式地或者卓越地存在於它的第一的或總的原因里。
五、從而我們的觀念的客觀實在性要求一個原因,在這個原因里,不僅是客觀地,而且也是形式地或者卓越地包含著我們的觀念的客觀實在性。必須注意,接受這一公理是極其必要的,對一切東西的認識都完全取決於這一公理,不管這些東西是可感覺的或是不可感覺的。因為,舉例來說,我們從哪裡知道是存在的?是因為我們看見它嗎?但是如果"看"不是一個觀念(我是說,不是一個天然屬於精神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