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大禁閉

文藝復興使瘋癲得以自由地呼喊,但馴化了其暴烈性質。古典時代旋即用一種特殊的強制行動使瘋癲歸於沉寂。

眾所周知,在17世紀產生了大量的禁閉所。但鮮為人知的是,在巴黎城中每一百人中至少有一人被禁閉在那裡。眾所周知,絕對專制主義王權曾使用"密札"和專橫的囚禁手段。但鮮為人知的是,人們的良心會鼓勵這種做法。自皮內爾、圖克、瓦格尼茨以來,我們已經知道,在一個半世紀中瘋人受制於這種禁閉制度,他們早晚會被囚入總醫院的病室或監獄的牢房,會被混雜在勞動院或教養院的人群中。但是很少有人清楚地知道,他們在那裡的處境如何?為窮人、失業者、囚犯和瘋人指定同樣的歸宿,其含義何在?正是在禁閉所的圍牆裡,皮內爾和19世紀的精神病學將會光顧瘋人;而且讓我們記住,正是在這些地方,它(他)們又遺棄了瘋人,同時卻自吹"解救"了瘋人。從17世紀中期開始,瘋癲就同這個禁閉的國度聯繫起來,同那種指定禁閉為瘋癲的自然歸宿的行為聯繫起來。

1656年這個日期可以作為一個歷史標誌。在這一年頒布了在巴黎建立總醫院的敕令。乍一看,這僅僅是一項改革--不過是一項行政管理方面的整頓。若干早已存在的機構被置於統一管理之下,其中包括先王在世時被改建為武器庫的薩爾佩特利耶爾,路易十三曾打算撥給聖路易騎士團作傷員療養所的比塞特爾,"較大的皮梯耶醫院和較小的位於聖維克托郊區的收容院,西皮昂醫院、薩翁涅利醫院,以及它們的全部土地、花園、房屋和建築。」『對所有這些地方都被用於收容巴黎的窮人,「不論其性別、年齡、籍貫……出身,不論其身體狀況,即不論健壯或傷殘、患病或正在康復、病情能否醫治。」這些機構必須接納自願來的或被政府和司法機構送來的人,為他們提供食宿,還必須保證維持那些無處安排但符合收留標準的人的最低生活、整潔外表和基本健康。這種責任委託給終身監理。他們不僅在醫院裡,而且在巴黎全城對那些屬於他們管轄的人行使權力:「他們對總醫院內外的巴黎所有窮人行使全權,包括命令、管理、商業、警察、司法和懲治的權力。」監理們還任命一位年薪一干理的醫生。他住在皮梯耶,但每星期巡視各分院兩次。

有一點從一開始就很清楚:總醫院不是一個醫療機構。可以說,它是一個半司法機構,一個獨立的行政機構。它擁有合法的權力,能夠在法院之外裁決,審判和執行。「在總醫院及其附屬機構里,監理們應掌握著許多必要的、足以達到目標的火刑柱、鐐銬、監獄和地牢。在他們制定的醫院條例中不允許上訴。而且因為這些條例是來自外界對醫院的干預,因此在按照這些條例的形式和精神嚴格執行條例時不管是否遭到反對或是否有人上訴。為了維持這些條例,絕不允許破例,任何司法辯護和起訴都無濟於事。」『們一個準絕對專制主義的權力,剝奪上訴權的司法權力,一個無法抗拒的行政命令,總之總醫院是國王在警察和法院之間、在法律的邊緣建立的一種奇特權力,是第三種壓迫秩序。皮內爾將在比塞特爾和薩爾佩特利耶爾看到的精神病人就屬於這個世界。

就其功能或目標而言,總醫院與醫療毫無關係。它是該時期法國正在形成的君主制和資產階級聯合的秩序的一個實例。它與王權有直接聯繫。正是王權將它完全置於市政權力之下。王國大賑濟院在過去的救濟活動中起了教會的和精神的調解作用。此時,它突然被取消了。國王宣布:「我們決定成為總醫院的庇護者。該醫院是王室機構。它在各方面均不依賴大賑濟院,也不依賴任何高級官員。它完全不受總改革機構的官員和大賑濟院官員的指揮、巡視和管轄。其他人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它進行調查和管轄。」這個方案是由巴黎最高法院提出的。最初任命的兩名行政長官是最高法院院長和首席檢查官。但很快又增補了巴黎大主教、救助法院院長、警察總監和商人總監。從此,「大委員會」只起審議作用。實際的管理和責任則委託給選雇的代理人。他們是實際的統治者,是王權和資產階級財富派到這個貧困世界的代表。法國大革命能夠對此作證:「他們是從資產階級最好的家庭中挑選出來的,……因此他們把公正的觀念和純潔的意圖注入他們的管理。」

這種結構專屬於法國的君主制和資產階級聯合的秩序,與其各種絕對專制主義組織形式相吻合,因此很快便擴展到全國。1676年6月16目的國王敕令,要求"在王國的每個城市"都建立"一個總醫院"。有些地方,地方當局早已這樣做了。里昂的資產階級早在1612年就建立了一個功能相似的慈善機構。圖爾的大主教於1676年7月10日自豪地宣布,他的「城市有幸早已預見到國王的虔敬意圖,甚至先於巴黎建立了一所名為慈善院的總醫院,其制度已成為王國內外隨後建立的一切慈善院的樣板。」圖爾的慈善院實際上是在1656年建立的,國王曾捐助了四千紅的收入。法國各地都開設了總醫院。到法國大革命前夕,三分之二的外省城市建立了這種醫院。

雖然由於王權和資產階級的合謀,教會被有意地排斥在總醫院的組織之外,但是教會對這場運動並未袖手旁觀。它改革了自己的醫院機構,重新分配了自己的基金,甚至創建了其宗旨與總醫院極其相似的組織。聖文森改造了原巴黎最重要的麻瘋病院——聖拉扎爾病院。1632年1月7日,他以遣使會的名義與聖拉扎爾「修道院」簽訂合同,此時後者正要接收「根據國王命令拘留的人」。虔誠信徒會在法國北部開設了這種醫院。1602年出現在法國的聖約翰兄弟會首先在聖日耳曼區建立了巴黎慈善院,後在1645年5月10日遷到沙朗通。他們還掌管著距巴黎不遠的桑利慈善院。該院是於1670年10月27日開設的。幾年前,布永公爵夫人把位於梯耶里堡的瑪拉德列利領地的建築和土地捐贈給他們--這塊領地是14世紀由香俊的蒂鮑創建的。他們管理著聖水、彭托松、卡迪亞和羅曼等慈善院。1699年,遣使會會上在馬賽建立了一個機構,後變為聖彼埃爾醫院。18世紀,先後出現了阿門梯耶爾(171年)、馬萊維爾(171年)、康城的真救主(735年)等慈善院。法國大革命前不久(1780年),在雷納開設了聖梅因慈善院。

這種現象在歐洲具有普遍性。絕對君主制的形成和反宗教改革時期天主教會的強烈復興,在法國產生了一種十分獨特的性質,即政府和教會既競爭又勾結。在其他地方,這種現象則具有迥然不同的形態,但在時間上是完全同步的。這種大醫院,禁閉所,宗教的和公共團體的機構,救助和懲罰的機構,政府的慈善和福利機構是古典時期的一種現象:不僅這種機構是普遍的,而且其誕生也幾乎是同時的。在德語國家,是以教養院(ZuchthAusern)的創建為其標誌的。第一個教養院是於1620年前後在漢堡開設的,先於法國的禁閉所(除了里昂的慈善院)。其它的是在該世紀下半葉開設的:巴塞爾(1667年)、布雷斯勞(1668年)、法蘭克福(1684年)、施潘道(1684年)、科尼斯堡(1691年)。在18世紀,這種教養院成倍增加。萊比錫的第一所教養院是在1701年開設的。哈雷和卡塞爾分別於1717年和1720年,布里格和奧斯納布呂克於1756年,托爾高於1771年都先後開設教養院。

在英國,禁閉的起源更早。1575年一項關於"懲治流浪漢和救濟窮人"的法令就規定,每個郡至少建立一所教養院。為維持它們就需要增加一種稅,但也鼓勵公眾自願捐款。但是,看來這種措施很難付諸實踐,因為幾年後便決定認可私人興辦這種事業,無須官方批准便可開辦醫院或教養院,誰有興趣誰就可以干。17世紀初,曾進行一次普遍的整頓:凡未在自己轄區建立教養院的治安官均課以5英鎊罰款;教養院應組織勞動,設置工場、加工廠(磨面、紡織),以利於維持自身,並使被收容者從事勞動;由一名法官負責決定何人應該送入教養院。這些"感化院"沒有得到很大的發展;它們往往被它們所依附的監獄合併。而且這種措施也從未擴展到蘇格蘭。另一方面,勞動院則獲得更大的成功。它們產生於17世紀下半葉。1670年的一項法令規定了它們的地位,任命了司法官員監督用於維持它們的稅收和財政開支,並將監督其管理的最高權力委託給一名治安官。1697年,布里斯托爾的幾個教區聯合建立了英國第一所勞動院,並指派了管理機構。第二所勞動院是1703年在伍斯特建立的。第三所是同年在都柏林建立的。其後,在普利茅斯、諾里奇、赫爾和埃克塞特也相繼設立了勞動院。到18世紀末,共有126個勞動院。1792年的吉爾伯特法令使教區更容易建立新的勞動院;同時,治安官的管理權也得到加強;為防止勞動院變成醫院,該法令建議將所有的傳染病患者遷出勞動院。

經過若干年的時間,一個完整的網路遍布了歐洲。18世紀末,霍華德進行了調查。他遍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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