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論主權是不可轉讓的
以上所確立的原則之首先的而又最重要的結果,便是唯有公意才能夠按照國家創製的目的,即公共幸福,來指導國家的各種力量;因為,如果說個別利益的對立使得社會的建立成為必要,那末,就正是這些個別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會的建立成為可能。正是這些不同利益的共同之點,才形成了社會的聯繫;如果所有這些利益彼此並不具有某些一致之點的話,那末就沒有任何社會可以存在了。因此,治理社會就應當完全根據這種共同的利益。
因此我要說:主權既然不外是公意的運用,所以就永遠不能轉讓;並且主權者既然只不過是一個集體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來代表自己;權力可以轉移,但是意志卻不可以轉移事實上,縱使個別意志與公意在某些點上互相一致並不是不可能的,然而至少這種一致若要經常而持久卻是不可能的;因為個別意志由於它的本性就總是傾向於偏私,而公意則總是傾向於平等。人們要想保證這種一致,那就更加不可能了,即使它總該是存在著的;那不會是人為的結果,而只能是機遇的結果。主權者很可以說,「我的意圖的確就是某某人的意圖,或者至少也是他自稱他所意圖的東西」;但是主權者卻不能說,「這個人明天所將意圖的仍將是我的意圖」,因為意志使自身受未來所束縛,這本來是荒謬的,同時也因為並不能由任何別的意志來許諾任何違反原意圖者自身幸福的事情。因此,如果人民單純是諾諾地服從,那末,人民本身就會由於這一行為而解體,就會喪失其人民的品質;只要一旦出現一個主人,就立刻不再有主權者了,並且政治體也從此就告毀滅這絕不是說,首領的號令,在主權者有反對它的自由而並沒有這樣做的時候,也不能算是公意了。在這樣的情況下,普遍的緘默就可以認為是人民的同意。這一點,下面還要詳加解說。
第二章論主權是不可分割的
由於主權是不可轉讓的,同樣理由,主權也是不可分割的。因為意志要末是公意,要末不是;它要末是人民共同體的意志,要末就只是一部分人的。在前一種情形下,這種意志一經宣示就成為一種主權行為,並且構成法律。在第二種情形下,它便只是一種個別意志或者是一種行政行為,至多也不過是一道命令而已。
可是,我們的政論家們既不能從原則上區分主權,於是便從對象上區分主權:他們把主權分為強力與意志,分為立法權力與行政權力,分為稅收權、司法權與戰爭權,分為內政權與外交權。他們時而把這些部分混為一談,時而又把它們拆開。他們把主權者弄成是一個支離破碎片湊起來的怪物;好像他們是用幾個人的肢體來湊成一個人的樣子,其中一個有眼,另一個有臂,另一個又有腳,都再沒有別的部分了。據說日本的幻術家能當眾把一個孩子肢解,把他的肢體一一拋上天空去,然後就能再掉下一個完整無缺的活生生的孩子來。
這倒有點像我們政論家們所玩的把戲了,他們用的不愧是一種江湖幻術,把社會共同體加以肢解,隨後不知怎麼回事又居然把各個片斷重新湊合在一起。
這一錯誤出自沒有能形成主權權威的正確概念,出自把僅僅是主權權威所派生的東西誤以為是主權權威的構成部分。例如,人們就這樣把宣戰與媾和的行為認為是主權的行為;其實並不如此,因為這些行為都不是法律而只是法律的應用,是決定法律情況的一種個別行為。只要我們把法律一詞所附有的觀念確定下來,就會很明顯地看出這一點。
在同樣考察其他分類時,我們就會發現,每當人們自以為看出了主權是分立的,他們就要犯錯誤;而被人認為是主權各個部分的那些權利都只是從屬於主權的,並且永遠要以至高無上的意志為前提,那些權利都只不過是執行最高意志而已。
當研究政治權利的作家們,想要根據他們已經確定的原則來判斷國王與人民的相應權利時,我們簡直無法述說這種缺乏確切性的結果給他們的種種論斷投下了怎樣的含混不清。每個人都可以看出在格老秀斯的著作的第一卷,第三、第四兩章中,這位淵博的學者以及該書的譯者巴貝拉克是怎樣地糾纏於並迷失在自己的詭辯之中的;他們唯恐把自己的見解說得太多或者太少,並唯恐冒犯了他們所要加以調和的各種利益。格老秀斯不滿意自己的祖國,逃亡到法國;他有意討好路易十三,他的書就是獻給路易十三的,所以他不遺餘力地要剝奪人民的一切權利,並且想盡種種辦法要把它們奉獻給國王。這一定也投合了巴貝拉克的胃口,巴貝拉克是把自己的譯書獻給英王喬治第一的。然而不幸雅各第二的被逐——他是稱之為遜位的——使他不得不小心謹慎,迴避要害,含糊其詞,以免把威廉弄成是個篡位者。假如這兩位作家能採取真正的原則的話,一切難題就都可以迎刃而解,而他們也就可以始終一貫了。他們本該是忍痛說出真理來的,他們本該是只求討好人民的。然而,真理卻畢竟不會使他們交運,而人民也不會給他們以大使頭銜或教授講席或高薪厚俸的。
第三章公意是否可能錯誤
由以上所述,可見公意永遠是公正的,而且永遠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但是並不能由此推論說,人民的考慮也永遠有著同樣的正確性。人們總是願意自己幸福,但人們並不總是能看清楚幸福。人民是決不會被腐蝕的,但人民卻往往會受欺騙,而且唯有在這時候,人民才好像會願意要不好的東西。
眾意與公意之間經常總有很大的差別;公意只著眼於公共的利益,而眾意則著眼於私人的利益,眾意只是個別意志的總和。但是,除掉這些個別意志間正負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則剩下的總和仍然是公意。
如果當人民能夠充分了解情況並進行討論時,公民彼此之間沒有任何勾結;那末從大量的小分歧中總可以產生公意,而且討論的結果總會是好的。但是當形成了派別的時候,形成了以犧牲大集體為代價的小集團的時候,每一個這種集團的意志對它的成員來說就成為公意,而對國家來說則成為個別意志;這時候我們可以說,投票者的數目已經不再與人數相等,而只與集團的數目相等了。分歧在數量上是減少了,而所得的結果卻更缺乏公意。最後,當這些集團中有一個是如此之大,以致於超過了其他一切集團的時候,那麼結果你就不再有許多小的分歧的總和,而只有一個唯一的分歧;這時,就不再有公意,而佔優勢的意見便只不過是一個個別的意見。
因此,為了很好地表達公意,最重要的是國家之內不能有派系存在,並且每個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見。偉大的萊格古士的獨特而高明的制度便是如此。但如果有了派系存在的話,那末就必須增殖它們的數目並防止它們之間的不平等,就像梭倫、努瑪和塞爾維烏斯所做的那樣。這種防範方法是使公意可以永遠發揚光大而且人民也決不會犯錯誤的唯一好方法。
第四章論主權權力的界限
如果國家,或者說城邦,只不外是一個道德人格,其生命全在於它的成員的結合,並且如果它最主要的關懷就是要保存它自身;那末它就必須有一種普遍的強制性的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於全體的方式來推動並安排各個部分。正如自然賦予了每個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體的絕對權力一樣,社會公約也賦予了政治體以支配它的各個成員的絕對權力。正是這種權力,當其受公意所指導時,如上所述,就獲得了主權這個名稱。
可是,除了這個公共人格而外,我們還得考慮構成公共人格的那些私人,他們的生命和自由是天然地獨立於公共人格之外的。因此,問題就在於很好地區別與公民相應的權利和與主權者相應的權利,並區別前者以臣民的資格所應盡的義務和他們以人的資格所應享的自然權利。
我們承認,每個人由於社會公約而轉讓出來的自己一切的權力、財富、自由,僅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對於集體有重要關係的那部分;但是也必須承認,唯有主權者才是這種重要性的裁判人。
凡是一個公民能為國家所做的任何服務,一經主權者要求,就應該立即去做;可是主權者這方面,卻決不能給臣民加以任何一種對於集體是毫無用處的約束;他甚至於不可以有這種意圖,因為在理性的法則之下,恰如在自然的法則之下一樣,任何事情絕不能是毫無理由的。
把我們和社會體聯結在一起的約定之所以成為義務,就只因為它們是相互的;並且它們的性質是這樣的,即在履行這些約定時,人們不可能只是為別人效勞而不是同時也在為自己效勞。如果不是因為沒有一個人不是把每個人這個詞都當成他自己,並且在為全體投票時所想到的只是自己本人的話;公意又何以能總是公正的,而所有的人又何以能總是希望他們之中的每個人都幸福呢?這一點就證明了,權利平等及其所產生的正義概念乃是出自每個人對自己的偏私,因而也就是出自人的天性。這一點也就證明了公意若要真正成為公意,就應該在它的目的上以及在它的本質上都同樣地是公意。這就證明了公意必須從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