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我要探討在社會秩序之中,從人類的實際情況與法律的可能情況著眼,能不能有某種合法的而又確切的政權規則。

在這一研究中,我將努力把權利所許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結合在一起,以便使正義與功利二者不致有所分歧。

我並未證明我的題旨的重要性,就著手探討本題。人們或許要問,我是不是一位君主或一位立法者,所以要來論述政治呢?我回答說,不是;而且正因為如此,我才要論述政治。假如我是個君主或者立法者,我就不會浪費自己的時間來空談應該做什麼事了;我會去做那些事情的,否則,我就會保持沉默。

生為一個自由國家的公民並且是主權者的一個成員,不管我的呼聲在公共事務中的影響是多麼微弱,但是對公共事務的投票權就足以使我有義務去研究它們。我每次對各種政府進行思索時,總會十分欣幸地在我的探討之中發現有新的理由來熱愛我國的政府!

第一章

第一卷的題旨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自以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這種變化是怎樣形成的?我不清楚。是什麼才使這種變化成為合法的?我自信能夠解答這個問題。

如果我僅僅考慮強力以及由強力所得出的效果,我就要說:「當人民被迫服從而服從時,他們做得對;但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時,他們就做得更對。

因為人民正是根據別人剝奪他們的自由時所根據的那種同樣的權利,來恢複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理由重新獲得自由;否則別人當初奪去他們的自由就是毫無理由的了。」社會秩序乃是為其他一切權利提供了基礎的一項神聖權利。然而這項權利決不是出於自然,而是建立在約定之上的。問題在於懂得這些約定是什麼。但是在談到這一點之前,我應該先確定我所要提出的東西。

第二章論原始社會

一切社會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會,就是家庭。

然而孩子也只有在需要父親養育的時候,才依附於父親。這種需要一旦停止,自然的聯繫也就解體。孩子解除了他們對於父親應有的服從,父親解除了他們對於孩子應有的照顧以後,雙方就都同等地恢複了獨立狀態。如果他們繼續結合在一起,那就不再是自然的,而是志願的了;這時,家庭本身就只能靠約定來維繫。

這種人所共有的自由,乃是人性的產物。人性的首要法則,是要維護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關懷,是對於其自身所應有的關懷;而且,一個人一旦達到有理智的年齡,可以自行判斷維護自己生存的適當方法時,他就從這時候起成為自己的主人。

因而,我們不妨認為家庭是政治社會的原始模型:首領就是父親的影子,人民就是孩子的影子;並且,每個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才會轉讓自己的自由。全部的區別就在於:在家庭里,父子之愛就足以報償父親對孩子的關懷了;但是在國家之中,首領對於他的人民既沒有這種愛,於是發號施令的樂趣就取而代之。格老秀斯否認人類一切權力都應該是為了有利於被統治者而建立的。他引了奴隸製為例。他最常用的推論方式,一貫都是憑事實來確定權利。人們還可以採取另一種更能自圓其說的方法,但也不見得對於暴君更為有利。

按格老秀斯的說法,究竟全人類是屬於某一百個人的,抑或那一百個人是屬於全人類的,仍然是個疑問;而且他在他的全書里似乎是傾向於前一種見解的;而這也正是霍布斯的看法。這樣,人類便被分成一群群的牛羊,每一群都有它自己的首領,首領保護他們就是為了要吃掉他們。

正猶如牧羊人的品質高出於羊群的品質,作為人民首領的人類牧人,起品質也就同樣地高出於人民的品質。據費龍的記載,卡里古拉皇帝便是這樣推理的,他從這種類比竟然做出結論說:君王都是神明,或者說,人民都是畜牲。

這位卡里古拉的推論又復活成為霍布斯和格老秀斯兩人的推論。亞里士多德早在他們之前也曾說過,人根本不是天然平等的,而是有些人天生是作奴隸的,另一些人天生是來統治的。

亞里士多德是對的,然而他卻倒果為因了。凡是生於奴隸制度之下的人,都是生來作奴隸的;這是再確鑿不過的了。奴隸們在枷鎖之下喪失了一切,甚至喪失了擺脫枷鎖的願望;他們愛他們自己的奴役狀態,有如優里賽斯的同伴們愛他們自己的畜牲狀態一樣。因而假如真有什麼天然的奴隸的話,那只是因為已經先有違反了天然的奴隸。強力造出了最初的奴隸,他們的怯懦則使他們永遠當奴隸。

我完全沒有談到亞當王或者挪亞皇,也就是那劃分了全世界的三大君王的父親,雖然有人認為在他們的身上也可以看到像薩土林的兒子一樣的行為。我希望人們會感謝我的這種謙遜;因為,作為這些君主之一的一個直系苗裔,或許還是長房的後代,何以知道考訂起族起來,我就不會被發現是全人類合法的國王呢?無論如何,人們決不會不同意亞當曾是全世界的主權者,正如魯濱遜只要是他那荒島上的唯一居民,便是島上的主權者一樣。並且這種帝國還有著這樣的好處,即國君可以安享王位,無須害怕叛亂、戰爭或者謀篡。

第三章論最強者的權利

即使是最強者也決不會強得足以永遠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強力轉化為權利,把服從轉化為義務。由此就出現了最強者的權利。這種權利表面上看來像是譏諷,但實際上已經被確定為一種原則了。可是,難道人們就不能為我們解釋一下這個名詞嗎?強力是一種物理的力量,我看不出強力的作用可以產生什麼道德。向強力屈服,只是一種必要的行為,而不是一種意志的行為;它最多也不過是一種明智的行為而已。在哪種意義上,它才可能是一種義務呢?

姑且假設有這種所謂的權利。我認為其結果也不外乎是產生一種無法自圓的胡說。因為只要形成權利的是強力,結果就隨原因而改變;於是,凡是凌駕於前一種強力之上的強力,也就接替了它的權利。只要人們不服從而能不受懲罰,人們就可以合法地不再服從;而且,既然最強者總是有理的,所以問題就只在於怎樣做才能使自己成為最強者。然而這種隨強力的終止便告消滅的權利,又算是什麼一種權利呢?如果必須要用強力使人服從,人們就無須根據義務而服從了;因而,只要人們不再是被迫服從時,他們也就不再有服從的義務。可見權利一詞,並沒有給強力增添任何新東西;它在這裡完全沒有任何意義。

你應該服從權力。如果這就是說,應該向強力屈服,那麼這條誡命雖然很好,卻是多餘的;我可以擔保它永遠都不會被人破壞的。一切權力都來自上帝,這一點我承認;可是一切疾病也都來自上帝。難道這就是說,應該禁止人去請醫生嗎?假如強盜在森林的角落裡抓住了我;不僅是由於強力我必須得把錢包交出來,而且如果我能藏起錢包來,我在良心上不是也要不得不把它交出來嗎?因為畢竟強盜拿著的手槍也是一種權力啊。

那末,就讓我們承認:強力並不構成權利,而人們只是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這樣,就總歸要回到我的原始的問題上面來。

第四章論奴隸制

既然任何人對於自己的同類都沒有任何天然的權威,既然強力並不能產生任何權利,於是便只剩下來約定才可以成為人間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

格老秀斯說,如果一個個人可以轉讓自己的自由,使自己成為某個主人的奴隸;為什麼全體人民就不能轉讓他們的自由,使自己成為某個國王的臣民呢?這裡有不少含糊不清的字樣是需要解說的。讓我們就舉轉讓一詞為例。轉讓就是奉送或者出賣。但一個使自己作另一個人的奴隸的人並不是奉送自己,他是出賣自己,至少也是為著自己的生活。可是全體人民為什麼要出賣自己呢?國王遠不能供養他的臣民,反而只能是從臣民那裡取得他自身的生活供養;用拉伯雷的話來說,國王一無所有也是活不成的。難道臣民在奉送自己人身的同時,又以國王也攫取他們的財產為條件嗎?我看不出他們還剩下有什麼東西可保存的了。

有人說,專制主可以為他的臣民確保國內太平。就算是這樣;但如果專制主的野心所引起的戰爭,如果專制主無饜的貪求,如果官吏的騷擾,這一切之為害人民更有甚於人民之間的糾紛的話,那末人民從這裡面所得的是什麼呢?如果這種太平的本身就是人民的一種災難,那末人民從這裡面又能得到什麼呢?監獄裡的生活也很太平,難道這就足以證明監獄裡面也很不錯嗎?被囚禁在西克洛浦的洞穴中的希臘人,在那裡面生活得也很太平,可是他們只是在等待著輪到自己被吞掉。

說一個人無償地奉送自己,這是荒謬的和不可思議的。這樣一種行為是不合法的、無效的,就只因為這樣做的人已經喪失了自己健全的理智。說全國人民也都這樣做,那就是假設舉國皆狂了;而瘋狂是不能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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