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產品的安全性顯然是個很好的目標,但將為此付出多大代價,又將按照什麼標準來衡量安全或不安全呢?「過大的危險」不能說是一個很科學的詞,因為我們無法給它下一個客觀的定義。對於兒童(或成年人)的聽覺說來,火槍發出多大分貝的聲響構成「過大的危險」,我們認為火槍的聲響有危險,是因為有時看到訓練有素而拿高報酬的「專家」在玩火槍時戴著耳套,這根本不能使納稅人相信他們的錢花得是地方。同不夠「安全」的自行車相比,一輛「較安全」的自行車可能速度較慢、較笨重又比較昂貴。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在頒布標準時,根據什麼尺度來決定自行車的最大速度和應有的重量,根據什麼決定應花更多的錢來達到更大的安全?較安全的標準能帶來較多的安全嗎?還是只會促成使用者不太注意和不太留神,大部分自行車事故和類似的事故畢竟是由於人們的疏忽大意造成的。
大多數這類問題沒有客觀的答案——可是,在制定和頒布標準的過程中,這些問題無疑必須加以回答。這種回答將會部分地反映有關公務人員的任意判斷,偶爾也反映消費者或消費者組織的評價,他們碰巧對有關產品具有特殊興趣,然而多半是反映產品製造者的影響。一般說來,只有產品製造者對擬議的標準具有濃厚的興趣,能夠發表有見解的意見。的確,制定產品標準的工作大部分已移交繪了各同業公會。毫無疑問,制定的標準將增進同業公會成員的利益,特別是保護他們不受國內外可能出現的新生產者的競爭。結果將加強現有的國內工廠主的競爭地位,使得研製新產品和改進老產品花費更大,困難更多。
當產品按照事情的正常發展進入市場時,就有機會進行反覆的試驗。無疑,會生產出劣等產品,會犯錯誤,會出現意料之外的缺點。但是,所犯的錯誤通常是小錯誤——不過也有一些大錯誤,如最近生產的燧石500號塗料車胎——而且可以慢慢糾正。消費者可以親自進行試驗,看自己喜歡哪些產品,不喜歡哪些產品。
當政府通過消費品安全委員會介入時,情形就不同了。在產品得到廣泛試用和在實際使用中出差錯之前,必須作出許多決定。產品的標準不能適應於不同的需要和愛好。它千篇一律地對待一切需要和愛好。消費者將不可避免地失去試驗一系列可供選擇的產品的機會。仍然會犯錯誤,一旦犯錯誤,就是大錯誤。
與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有關的兩個事例可說明這一問題。
1973年8月,該委員會剛剛成立三個月,「就宣布某些牌子的霧噴粘膠劑具有直接的危險,禁止人們使用。該決定主要是根據某研究機構的一位研究人員的初步發現,這位研究人員認為粘膠劑會使孕婦生下有缺陷的孩子。由於更為徹底的研究無法證實最初的論斷,該委員會在1974年3月解除了禁令。」①
這樣迅速地承認錯誤是值得大加讚許的,並且對於一個政府機構說來是極其難得的。但最初的決定已經帶來了危害。「看來至少有九名使用過霧噴粘膠劑的孕婦,做了人工流產,對該委員會的初步決定作出了反應。她們害怕生下有缺陷的孩子,因而決定停止懷孕。」②
①默里·L.韋德鮑姆:《政府管理的代價》,第12號出版物(聖路易斯:美國企業研究中心,華盛頓大學,1977年2月),第9頁。
②同上。
一個嚴重得多的事例是所謂特里斯(Tris)化學藥品事件。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成立後,負有實施1953年通過的「易燃紡織品法令」的責任,該法令企圖減少因產品、紡織品及有關原料意外燃燒而引起的死亡與傷害。該委員會的前身於1971年頒布了有關兒童睡衣睡褲的安全標準,這一標準在1973年年中被該委員會固定了下來。當時達到這一標準的最經濟的方法是把一種名叫特里斯的能防止燃燒的化學藥品換進布料中去。不久,在美國製造和銷售的兒童睡衣睡褲約99%含有特里斯。後來發現這種化學藥物是一種很厲害的致癌物質。1977年4月8日,該委員會宣布禁止在兒童服裝方面使用這種化學藥品,並且要求從市場上收回用這種化學藥品處理過的服裝,要求消費者退貨。
不用說,該委員會在其1977年年度報告中,並沒有承認正是它以前的行動造成了這種危險局面,沒有承認它對此應負的責任,而是裝出一副面孔,好象是它發現了這一問題,現在正由它來加以解決。最初的要求使千百萬兒童面臨得癌症的危險。最初的要求和其後禁止使用特里斯,兩者都把大量費用強加給生產兒童睡衣睡褲的廠商,歸根到底,意味著把費用強加給顧客們。可以說,最終一切費用都要落在顧客頭上。
這個例子有助於說明全面管制和市場交易之間的區別。要是當時允許市場發生作用,某些製造商無疑也會使用特里斯,使其產品具有抗燃性,從而增加對顧客的吸引力,但採用特里斯的進程將是緩慢的。在大規模採用這種化學藥品之前,人們會發現它的致癌性質,因而停止使用。
環境
環境保護是聯邦干預活動發展得最迅速的領域之-。1970年為「保護和改善物質環境」而建立的環境保護局,被賦予日益增大的權力與許可權。它的預算從1970年到1978年增加了六倍,現在超過了五億美元。它擁有大約七千名職員。①為了使環境符合它規定的標準,該局每年向工業部門以及地方和州政府徵收幾百億美元的費用。目前,在企業新的資本設備凈投資總額中,大約有十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用於防止污染。這還未算入由其他機構徵收的必要費用,如旨在控制機動車廢氣的費用,或是土地利用規劃或荒地保持的費用,或是聯邦、州和地方各級政府為保護環境而進行的大量其他活動的費用。
①沃利斯和彭諾:《聯邦管理機構名錄》,第19頁。
保護環境和避免過度污染是現實問題,政府在這方面可以發揮重大作用。當一種行為的全部代價和利益,以及受害者或得益者易於分辨時,市場可以非常有效地確保人們只採取這樣一些行動,這些行動對所有參加者來說,利益大於代價。然而,當代價和利益或者受影響的人不好分辨時,市場就會失靈,我們在第一章已經說過,這是「第三方」或毗鄰效應造成的。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假如某一個住在上游的人污染了河水,他實際上是用髒水去同下游的人交換好水。下游的人很可能願意根據某種條件進行交換。問題是,不可能使這種交易成為自願的交易,不可能辨認出誰得到了應由上游某人負責的髒水,而且不可能要求居住在上游的人事先徵得居住在下游的人的同意。
政府是一種手段,通過它我們可以彌補「市場的失靈」,可以根據我們的意願較為有效地利用各種資源生產出所需要的清潔的空氣、水和土地。不幸的是,導致市場失靈的那些因素,也同樣使政府難以找到一種滿意的解決辦法。一般說來,政府同市場參加者相比,前者並不能比後者更容易地辨認出誰是受益者誰是受害者,也不能更容易地估計出上述兩種人各得到多少好處受到多少害處。利用政府來補救市場的失靈,常常只不過是以政府的失靈代替市場的失靈。
公眾在討論環境問題時,常常是感情多於理智。在許多討論中,好象問題是要麼有污染,要麼沒有污染,似乎應該而且可以有一個沒有污染的世界。這顯然是毫無意義的空想。凡嚴肅思考過這一問題的人,都不會認為應該使或可以使世界沒有污染。我們可以不讓汽車污染空氣,例如,只消廢棄一切汽車就行了。但這卻使我們無法享受現在已享有的工農業生產力,從而使我們大多數人的生活水平急劇下降,甚至置許多人於死地。大氣污染的原因之一是我們大家呼出的二氧化碳。我們可以非常簡單地終止這一狀態。但這顯然是得不償失的。
正象得到我們需要的其他好東西要付出某種代價一樣,得到清潔的空氣也是要付出某種代價的。我們的資源是有限的,因而必須權衡減少污染帶來的好處和付出的代價。而且,「污染」不是一種客觀現象。對一個人來說是污染,對另一個人來說則可能是享樂。對於我們當中某些人來說,搖擺舞音樂是噪音污染;對於我們當中另一些人而言,卻是一種享樂。
實際的問題不是「消滅污染」,而是用什麼方法能夠使污染量「適當」,「適當的」污染量的意思是:減少污染得到的好處剛好大於為了減少污染我們必須放棄其他好東西(如房屋、鞋子、上衣等等)而作出的犧牲。如果我們做得過分,犧牲就會大於得到的好處。
妨礙我們合情合理地分析環境問題的另一個障礙是,人們往往從善與惡的角度來考慮這個問題,似乎有一些懷有惡意的壞人心腸很黑,是他們把污染物送入大氣中的,因而這是一個與動機有關的問題,只要我們當中那些高尚的人憤怒地起來制服這些壞人,一切就會好起來。罵人總是比有理智而艱苦細緻地分析問題要容易得多。
就污染說來,被指責的魔鬼往往是「工商企業」,即生產商品和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