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天生平等

「平等」「自由」——《獨立宣言》中的這兩個詞的確切意思是什麼,它們所表達的理想能不能在現實生活中實現?平等與自由是相互一致的,還是相互抵觸的,有關這些問題的爭論,早在《獨立宣言》之前,就已對美國歷史產生了極其重要的影響。尋求對這些問題的答案,形成了知識界的輿論,導致了血腥的戰爭,造成了經濟和政治體制上的巨大改變。尋求對這些問題的答案,將繼續是我們政治辯論的主要內容。它將象影響我們的過去一樣,影響我們的未來。

在共和國建國伊始的年代,平等指的是在上帝面前的平等;自由指的是決定個人命運的自由。《獨立宣言》和奴隸制之間明顯的衝突佔據了舞台的中心。南北戰爭最後解決了這場衝突。辯論於是轉到另一個高度。平等越來越被解釋為「機會均等」,即每個人應該憑自己的能力追求自己的目標,誰也不應受到專制障礙的阻撓。對於大多數美國公民來說這仍然是平等的主要含義。

無論是上帝面前的平等還是機會均等,都同自己決定自己命運的自由不存在任何衝突。恰恰相反,平等和自由是同一個基本價值概念——即應該把每個人看作是目的本身——的兩個方面。

最近幾十年來,平等這個詞在美國開始具有一種同上述兩種解釋很不相同的含義,即結果均等。每個人應享有同等水平的生活或收入,而且應該結束競爭。結果均等顯然是與自由相抵觸的。努力推進這種均等,是造成政府越來越大並使我們的自由受到限制的主要原因。

上帝面前的平等

當托馬斯·傑斐遜在三十三歲上寫下《人人生而平等》時,他和他的同時代的人們並沒有就字面上的含義來理解這些詞。他們並不認為「人」——或者我們今天所說的「個人」——在身體特徵、情緒反應、技藝和知識上是平等的。托馬斯·傑斐遜本人就是出類拔萃的人。在二十六歲那年,他設計了坐落在蒙提塞洛(義大利語意為「小山」)的漂亮房子,親自監督建造,據說還自己動手。在他的一生中,他曾經是發明家、學者、作家、政治家、弗吉尼亞州州長、美國總統、駐法國大使和弗吉尼亞大學的創辦人——總之,我們不能說他是一個普通的人。

傑斐遜和他的同時代的人們對平等的理解,可以從《獨立宣言》的下一段話中看出:「造物主賦予人們以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活、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每個人都有其自己的價值。他有不可轉讓的權利,任何人不能侵犯。他有權達到自己的目的,而不應簡單地被當作達到他人目的的工具。「自由」是平等定義的一部分。並不與平等相衝突。

上帝面前的平等——人身平等①——之所以重要,正是因為人不是個個一樣的。他們的不同價值觀、不同愛好、不同能力使他們想過很不相同的生活。人身平等要求尊重他們這樣做的權利,而不是強迫他們接受他人的價值觀或判斷。傑斐遜毫不懷疑,某些人優於另一些人,也不懷疑傑出人物的存在。但這並不賦予他們統治別人的權利。

①參看J.R.波爾:《美國歷史上對平等的追求》(伯克利和洛杉礬:加利福尼亞大學出版社,1978年),第51-58頁。

如果說傑出人物集團無權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別人,那麼,任何其他集團,即便在人口中佔大多數,也不擁有這種權利。每個人應該是他自己的統治者,只要他不去干涉別人同樣的權利。建立政府是為了保護這種權利,使其不受其它公民或外界的威脅,而不是讓多數人毫無約束地統治其他人。

傑斐遜希望在他的墓碑上刻下他生前取得的三項成就:一、在他任州長時,弗吉尼亞州通過了宗教自由法(該法是旨在保護少數人不受多數人統治的「美國權利法案」的前身),二、起草《獨立宣言》,三、創辦弗吉尼亞大學。由傑斐遜的同時代人起草的美國憲法,目的在於建立一個強大的全國性政府,以保衛國家,提高全體人民的福利,但同時要嚴格限制它的權力,以保護每一個公民和各州政府不受全國政府的支配。統治民主,是指讓廣大人民群眾參與政府活動,顯然不是指政治上由多數人實行統治。

著名的法國政治哲學家和社會學家A.托克維爾在十九世紀三十年代對美國作了長期訪問後,寫了一本不朽的著作,名叫《美國的民主》。他在書中認為美國的突出特徵是平等,而不是多數人統治。他寫道:

「在美國,貴族政治因素從一開始就是微弱的。即使它們尚未被完全肅清,它們現在也已完全喪失了戰鬥力,很難再對事態產生任何影響。相反,民主原則卻隨著時間的推移、形勢的發展以及各項法律的制定而得到極大的加強,該原則不僅壓倒了其他一切原則,而且成了無所不能的靈丹妙藥。在美國,沒有哪個家族或公司能夠發號施令。……

因而,美國社會展示了最為奇特的現象。那裡的人們看上去在財富和智力上,換句話說也就是在力量上,比世界上任何其他國家的人或任何有文字可考的古人,都享有更大的平等。」①

托克維爾對他的所見所聞大加讚美,但他並不是盲目的吹捧者,他擔心民主搞得過火,會敗壞人們的德行。他寫道:「有……一種大丈夫氣概的合法的要求平等的熱情,激勵人們追求權力和榮譽。這種熱情會把卑微者提升到偉大人物的行列;但是,在人類的心靈中也有一種對平等的卑劣憎惡,它驅使弱者將強者降低到與他們相同的水平,使人們寧可要奴隸制下的平等,也不要自由下的不平等。」②

①亞歷克西斯·德·托克維爾:《美國的民主》,兩卷本,第2版,亨利·里夫譯,法朗西斯·鮑溫編(波土頓:出版者約翰·阿林,1863年),第1卷,第66-67頁。(法文第1版出版於1835年。)

②同上;第67-68頁。

最近幾十年中,美國民主黨成了加強政府權力的首要工具,而在傑斐遜和許多他的同時代人的眼中,政府權力是對民主的最大威脅。這是字義變化的驚人證據。民主黨是以促進「平等」的名義增加政府的權力的,而這種「平等」的概念,同傑斐遜認為與自由等同和托克維爾認為與民主等同的平等的概念,幾乎截然相反。

當然,開國元勛的實踐並不總是符合他們所宣揚的理論。最明顯的言行不一,表現在奴隸制問題上。托馬斯·傑斐遜直到他死的那一天,即1826年7月4日,還擁有奴隸。他生前一再表示對奴隸制痛心疾首,他在筆記和通信中,都提過消滅奴隸制的計畫,但他從未公開提出任何這種計畫,也沒有在競選中反對過奴隸制。

然而,如果不廢除奴隸制,他苦心建立的國家就將公然違背他所起草的《獨立宣言》。因而毫不奇怪,在共和國最初的幾十年中,關於奴隸制的論戰越來越凶。這場論戰的結果是一場內戰。正如亞伯拉罕·林肯在葛底斯堡講演中所說,內戰考驗了「一個在自由中誕生的、以人生而平等為宗旨的……國家,能否長期堅持下去。」

這個國家堅持下來了。然而,是以無數生命、財產的損失和社會動亂為代價堅持下來的。

機會均等

內戰一旦廢除了奴隸制,人身平等——在上帝和法律面前平等——接近於實現後,知識界討論的重點和政府與私人政策的重點,就轉到另一個概念,即機會均等上來了。

實實在在的機會均等——即所謂「同等」——是不可能的。一個孩子天生就是瞎子,而另一個則視力完好;一個孩子的父母從小就對他的幸福特別關心,提供良好的文化學習和智力發展的條件,而另一個孩子的父母則生活放蕩,對孩子放任不管;一個孩子出生在美國,而另一個出生在印度、中國或蘇聯。顯然,他們並不是生下來就享有同等的機會。而且,也無法使他們的機會同等。

同人身平等一樣,機會平等也不能完全按字面來理解。它的真正含義的最好的表達也許是法國大革命時的一句話:前程為人才開放。任何專制障礙都無法阻止人們達到與其才能相稱的、而且其品質引導他們去謀求的地位。出身、民族、膚色、信仰、性別或任何其他無關的特性都不決定對一個人開放的機會,只有他的才能決定他所得到的機會。

按照這種解釋,機會均等只不過是更具體地說明人身平等和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含義。與人身平等一樣,機會均等之有意義和重要,正是因為人們的出生和文化素質是不同的,因此,他們都希望並能夠從事不同的事業。

同人身平等一樣,機會均等與自由並不抵觸。相反它是自由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有些人僅僅因為某個種族出身、膚色或信仰而受到阻撓,得不到他們在生活中與他們相稱的特定地位的話,這就是對他們的「生活、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的干涉。這就否定機會均等,也就是為一些人的利益犧牲另一些人的自由。

象每一種理想一樣,機會均等很難完全得到實現。毫無疑問,對這一原則的最嚴重的背離是在黑人問題上,特別是在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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