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論社會駕於個人的權威的限度

這樣講來,個人統治自己的主權又以什麼為正當的限制呢?社會的權威又在哪裡開端呢?人類生活中有多少應當派歸個性,有多少應當派歸社會呢?

如果它們各有比較特別關涉自己的方面,它們就將各得其所應得的一分。凡主要關涉在個人的那部分生活應當屬於個性,凡主要關涉在社會的那部分生活應當屬於社會。

雖然社會並非建築在一種契約上面,雖然硬要發明一種契約以便從中繹出社會義務也不會達到什麼好的目的,但每人既然受著社會的保護,每人對於社會也就該有一種報答;每人既然事實上都生活在社會中,每人對於其餘的人也就必得遵守某種行為準繩,這是必不可少的。這種行為,首先是彼此互不損害利益,彼此互不損害或在法律明文中或在默喻中應當認作權利的某些相當確定的利益;第二是每人都要在為了保衛社會或其成員免於遭受損害和妨礙而付出的勞動和犧牲中擔負他自己的一分(要在一種公正原則下規定出來)。這些條件,若有人力圖規避不肯做到,社會是有理由以一切代價去實行強制的。社會所可做的事還不止於此。個人有些行動會有害於他人,或對他人的福利缺乏應有的考慮,可是又不到違犯其任何既得權利的程度。這時,犯者便應當受到輿論的懲罰,雖然不會受到法律的懲罰。總之,一個人的行為的任何部分一到有害地影響到他人的利益的時候,社會對它就有了裁判權,至於一般福利是否將因為對此有所干涉而獲得增進的問題則成為公開討論的問題。但是當一個人的行為並不影響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利益,或者除非他們願意就不需要影響到他們時(這裡所說有關的人都指成年並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那就根本沒有蘊蓄任何這類問題之餘地。在一切這類情事上,每人應當享有實行行動而承當其後果的法律上的和社會上的完全自由。

對於這個教義,如果有人認定它是「各人自掃門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說法,認定它硬說人類彼此之間在生活中的行為上各不相干,硬說每人除非牽涉到自己的利害就不應當涉身於他人的善行或福祉,那就是一個很大的誤解。毫無疑義,為著促進他人的好處的無私效勞決不需要有任何降減而是需要有大大增加的。但是無私的慈善盡能夠找到其他工具勸使人們得到好處,而不必使用鞭子或板子,無論是扣緊字義來說的或者是借作比喻來說的鞭子或板子。若說有誰低估個人道德,我是倒數第一名;個人道德在重要性上僅僅次於,假如還能說是次於,社會道德。教育的任務也是要對二者作同等的培養。但是即便是教育,其運用也有借辯服和勸服以及借強制辦法之區別,而對於已過教育時期的人,個人道德的教誨是只應以前一種辦法來進行的。人類彼此之間應當相互幫助來辨別好與壞,應當相互鼓勵來選取前者而避開後者。他們還應當永遠相互砥礪,使其較高官能獲得愈益增多的運用,使其情感和志趣愈益指向聰明的而非愚蠢的、升高的而非墮落的目標和計畫。但是,不論是一個人也好,或者是任何多數人也好,都無權對另一個成年人說,為了他自己的益處他不可用其一生去做某件他所選定要用其一生去做的事。對於一個人的福祉,本人是關切最深的人;除在一些私人聯繫很強的情事上外,任何他人對於他的福祉所懷有的關切,和他自己所懷有的關切比較起來,都是微薄而膚淺的。

社會對於作為個人的他所懷有的關切(除開對於他對他人的行為而外)總是部分的,並且完全是間接的;而本人關於自己的情感和情況,則雖最普通的男人或婦女也自有其認識方法,比任何他人所能有的不知勝過多少倍。社會在個人只關己身的事情上要強使他一反其自己的判斷和目的,這種干涉只能是以一般的臆斷為根據;可是這種一般臆斷可能完全錯誤,而且即使是對的,怕也還是不可由一些對於某些個別情事的情況只不過有著僅僅從外表看來的一點認識的人錯誤地應用於那些個別情事。這樣看來,在人類事務的這一部類中,個性是有其應有的活動場所的。在人們彼此相對的行為中,一般規律必需受到注意並得到遵守,以便人們可以知道他們必須作何期待;但是在每人只涉及自己的事情中,他的個人自動性就有權要求得到自由運用。一切要幫助他判斷的考慮,要增強其意志的勸勉,盡可由他人提供他,甚至塞給他;但是,他本人是最後的裁奪者。

要知道,一個人因不聽勸告和警告而會犯的一切錯誤,若和他容讓他人逼迫自己去做他們認為對他有好處的事這一罪惡相權起來,後者比前者是遠遠重得多的。

我的意思並不是說,無論某人個人方面的品質或缺陷怎樣,他人對他的觀感都不應受到影響。這是既不可能也不可取的。如果他在助成自己好處的品質方面有傑出的地方,他在這點上就是理所當然的讚美對象。他就較接近於人類本性的理想的完善。如果他在那些品質方面有重大的缺陷,他人自然就隨著產生一種與讚美相反的情操。一個人會表現出某種程度的愚蠢和某種程度的所謂趣味的低下和墮落(雖然這措詞並不是不易惹人反對的),這雖不能成為他人對他加害的正當借口,但必然也應當使他成為一個被人厭惡的對象,或者在極端的情事中甚至成為被人鄙視的對象:一個具有相當強的相反品質的人對他是不能不懷有這些觀感的。一個人雖沒有做過對不住什麼人的事,也會做到叫我們不得不判定他並感到他是一個獃子或者是一個次等的人物;而這個判定和觀感既是他所願避免的事情,因而預先警告他不要再弄出他已經容易遭受的其他不愉快的後果,也就算給他一個幫助。這種有益的效勞若能突破現在的一般客氣觀念而做得更隨便得多,一個人若能老老實實向另一個人說出他看他有著缺點而不致被認為無禮或冒失,那實在是很好的事。我們還有權利以各種不同的辦法讓我們對某人觀感不佳的意見發生作用,不致壓抑他的個性,卻能運用我們的個性。譬如說,我們並不是非與他合群不可;我們有權利避免與他合群(雖然不必大肆誇示這種躲避),因為我們有權利選擇與我們最能相合的群。我們也有權利,並且還許是我們的義務,去警告他人也要這樣,假如我們認為他的榜樣或談話對於和他結交的人大概會產生有害的結果。在一些隨意的有益效勞方面,除專為幫助他改善自己的那種效勞外,我們也可以優先選擇他人而不選擇他為對象。

在這些不同方式之下,一個具有某些直接只關己身的缺點的人可以從他人手裡受到極其嚴酷的懲罰;但是他之受到這些懲罰只是作為那些缺點本身的自然的和也可說自發的後果,而不是有誰為了懲罰之故有目的地施罰於他。一個人表現鹵莽、剛愎、自高自大,不能在適中的生活資料下生活,不能約束自己免於有害的放縱,追求獸性的快樂而犧牲情感上和智慧上的快樂——這樣的人只能指望被人看低,只能指望人們對他有較少的良好觀感;而他對於這點是沒有權利來抱怨的,除非他以特殊優越的社會關係贏得他們的好感,從而具備資格博取他們的有益效勞,而不受他自身缺點的影響。

我在這裡所爭論的一點是,一個人若只在涉及自己的好處而不影響到與他發生關係的他人的利益的這部分行為和性格上招致他人觀感不佳的判定,他因此而應承受的唯一後果只是與那種判定密切相連的一些不便。至於對他人有損害的行動,那就需要有完全不同的對待了。侵蝕他人的權利,在自己的權利上沒有正當理由而橫加他人以損失或指害,以虛偽或兩面的手段對付他人,不公平地或者不厚道地以優勢凌人,以至自私地不肯保護他人免於損害——所有這些都是道德譴責的恰當對象,在嚴重的情事中也可成為道德報復和道德懲罰的對象。不僅這些行動是如此,就是導向這些行動的性情正當說來也是不道德的,也應當是人們不表贊同或進而表示憎惡的東西。性情的殘忍、狠毒和乖張——這些是所有各種情緒中最反社會性的和最惹人憎惡的東西——妒忌,作偽和不誠實,無充足原因而易暴怒,不稱於刺激的憤慨,好壓在他人頭上,多佔分外便宜的慾望(希臘人叫做「傷廉」),借壓低他人來滿足的自傲,以「我」及「我」所關的東西為重於一切、並專從對己有利的打算來決定一切可疑問題的唯我主義——所有這一切乃是道德上的邪惡,構成了一個惡劣而令人憎惡的道德性格。這與前節所舉只關己身的那些缺點是不一樣的。那些缺點正當說來不能算是不道德,不論達到怎樣高度也不會構成毒惡。它們可以算是某種程度的愚蠢或者缺乏個人尊嚴和自重的征證;但是它們只有在個人須為他人自愛而不知自愛因而背棄對他人的義務的時候才能成為道德譴責的對象。所謂對己的義務,就是說不是對社會負有責任的,除非情況使得它同時也成為對他人的義務。這個名詞如果除謂自慎之外還有什麼更多的意義,那就是指自重或自我發展;沒有人須為這些向同胞交代,因為它們都不是為人類的好處之故而必須由本人負責向他們交代的事情。

一個人因在自慎或個人尊嚴上具有缺點而當然會招致的他人觀感方面的損失和因對他人權利有所觸犯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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