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論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1

這樣一個時代,說對於「出版自由」,作為反對腐敗政府或暴虐政府的保證之一,還必須有所保護,希望已經過去。現在,我們可以假定,為要反對允許一個在利害上不與人民合一的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硬把意見指示給人民並且規定何種教義或何種論證才許人民聽到,已經無需再作什麼論證了。並且,問題的這一方面已由以前的作家們這樣頻數地又這樣勝利地加以推進,所以此地就更無需特別堅持來講了。在英國,有關出版一項的法律雖然直到今天還和在都鐸爾(Tudors)朝代一樣富於奴性,可是除在一時遇到某種恐慌而大臣們和法官們害怕叛亂以致驚慌失態的時候而外,卻也不大有實際執行起來以反對政治討論的危險;①而一般說來,凡在立憲制的國度里,都不必顧慮政府——無論它是不是完全對人民負責——會時常試圖控制發表意見,除非當它這樣做時是使自己成為代表一般公眾不復寬容的機關。這樣說來,且讓我們假定政府是與人民完全合一的,除非在它想來是符合於人民心聲時從來就不想使出什麼壓制的權力。但是我所拒絕承認的卻正是人民運用這種壓力的權列,不論是由他們自己來運用或者是由他們的政府來運用。這個權力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最好的政府並不比最壞的政府較有資格來運用它。應合公眾的意見來使用它比違反公眾的意見來使用它,是同樣有害,或者是更加有害。假定全體人類減一執有一種意見,而僅僅一人執有相反的意見,這時,人類要使那一人沉默並不比那一人(假如他有權力的話)要使人類沉默較可算為正當。如果一個意見是除對所有者本人而外便別無價值的個人所有物,如果在對它的享用上有所阻礙僅僅是一種對私人的損害,那麼若問這損害所及是少數還是多數,就還有些區別。⒇但是迫使一個意見不能發表的特殊罪惡乃在它是對整個人類的掠奪,對後代和對現存的一代都是一樣,對不同意於那個意見的人比對抱持那個意見的人甚至更甚。假如那意見是對的,那麼他們是被剝奪了以錯誤換真理的機會;假如那意見是錯的,那麼他們是失掉了一個差不多同樣大的利益,那就是從真理與錯誤衝突中產生出來的對於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認識和更加生動的印象。①正待寫出這幾句話時,恰巧出現了1858年的「政府檢舉出版條例」,好象是我這番話的一個有力對照。可是,對於公開討論的自由的這一失當干涉並沒有導使我改動本節中的一個字,也絲毫沒有削弱我的這一信念,即:除恐慌時期外,使用刑罰來對付政治討論的時代在我國已經過去了。因為,第一點,這檢舉條例並未得到堅持;第二點,正當說來,這檢舉也不是政治性的檢舉。條例中所指的罪行不是對制度的批評,也不是對統治者的行動或人格的批評,而是傳播一種被指為不道德的教養,即認為誅弒暴君具有合法性質的教義。

⒇本章的論據如果還有些真實性,那麼就要說,作為一個倫理信念問題來講,關於任何教養,無論認為它怎樣不道德,都應當有最充分的宣奉它和討論它的自由。所以,關於誅弒暴君那條教義是否能稱為不道德,這問題與本章的論題根本無涉,不必在這裡加以考究。但我也願意說明幾點:(一)這問題歷來就是一個公開的道德問題;(二)一個公民私人殺掉一個罪人——暴君乃是把自己置於法律之上因而為法律懲罰不到控制不著的罪人——這在一切國族看來,在一些最好和最聰明的人士看來,都認為不是罪行,倒是一樁具有高尚品德的行動;(三)不論是對還是錯,這行動總不屬於暗殺性質,而屬於內戰性質。既然這樣,所以說到對於這個行動的煽動問題,我認為,在特定案件中,這可以成為懲罰的恰當對象,但是只在確有顯著行動隨之而來並能在行動與煽動二者之間至少找到或然的聯繫的情況之下才成。即使這樣,也只有由被攻擊的政府自身在進行自衛當中來施罰於以顛復為目標的攻擊才不失為合法,若由一個外國政府來干,那是不合法的。

有必要對上述兩條假設分別作一番考慮,每條在與之相應的論據上自有其各別的一枝。這裡的論點有兩個:我們永遠不能確信我們所力圖窒閉的意見是一個謬誤的意見;假如我們確信,要窒閉它也仍然是一個罪惡。

第一點:所試圖用權威加以壓制的那個意見可能是真確的。想要壓制它的人們當然否認它的真確性。但是那些人不是不可能錯誤的。他們沒有權威去代替全體人類決定問題,並把每一個別人排拒在判斷資料之外。若因他們確信一個意見為謬誤而拒絕傾聽那個意見,這是假定?他?們?的確定性與?絕?對?的確定性是一回事。凡壓默討論,都是假定了不可能錯誤性。

它的判罪可以認為是根據了這個通常的論據,並不因其為通常的就更壞一些。

對於人類的良好辨識可稱不幸的是,在他們實踐的判斷中,他們的可能錯誤性這一事實遠沒有帶著它在理論中倒常得到承認的那樣分量;即每人都深知自己是可能錯誤的,可是很少有人想著有必要對自己的可能錯誤性採取什麼預防辦法,也很少人容有這樣一個假定,說他們所感覺十分確定的任何意見可能正是他們所承認自己易犯的錯誤之一例。

一些專制的君主,或者其他習慣於受到無限度服從的人們,幾乎在一切題目上對於自己的意見都感有這樣十足的信心。有些處境較幸的人,有時能聽到自己的意見遭受批駁,是錯了時也並不完全不習慣於受人糾正——這種人則是僅對自己和其周圍的或素所順服的人們所共有的一些意見才予以同樣的無限信賴;因為,相應於一個人對自己的孤獨判斷之缺乏信心,他就常不免帶著毫不置疑的信託投靠在一般「世界」的不可能錯誤性。

而所謂世界,就每個個人說來,是指世界中他所接觸到的一部分,如他的黨、他的派、他的教會、他的社會階級;至於若有一人以為所謂世界是廣泛到指著他自己的國度或者他自己的時代,那麼,比較起來,他就可稱為幾近自由主義的和心胸廣大的了。這個人對於這種集體權威的信仰,也絕不因其明知其他時代、其他國度、其他黨、其他派、其他教會和其他階級過去曾經和甚至現在仍然抱有正相反的思想這一事實而有所動搖。他是把有權利反對他人的異己世界的責任轉交給他自己的世界了;殊不知決定他在這無數世界之中要選取哪個作為信賴對象者乃僅僅是偶然的機遇,殊不知現在使他在倫敦成為一個牧師的一些原因同樣也會早使他在北京成為一個佛教徒或孔教徒——而這些他就不操心過問了。可是,這一點是自明的,也象不拘多少論據能夠表明的那樣,時代並不比個人較為不可能錯誤一些;試看,每個時代都曾抱有許多隨後的時代視為不僅誤並且荒謬的意見;這就可知,現在流行著的許多意見必將為未來時代所排斥,其確定性正象一度流行過的許多意見已經為現代所排斥一樣。

對於上述論據看來要提出的反駁,大概會採取如下的形式。這就是要說,在禁止宣傳錯誤這件事情中比在公共權威本著自己的判斷和責任所做的其他事情中,並不見更多地冒認了不可能錯誤性。判斷傳給人們,正是為了他們可以使用它。難道可以因為判斷會被使用錯誤,就告訴人們完全不應使用它嗎?要禁止在他們想來是有害的事,並不等於要求全無錯誤,而正是盡其分所固有的義務要本其良心上的信念而行動,縱使可能錯誤。假如我們因為我們的意見可能會錯就永不本著自己的意見去行動,那麼我們勢必置自己的一切利害於不顧,也棄自己的一切義務而不盡。一個適用於一切行為的反駁,對於任何特定的行為就不能成為圓滿無缺的反駁。

這是政府的也是個人的義務,要形成他們所能形成的最真確的意見;要仔細小心地形成那些意見,並且永遠不要把它們強加於他人,除非自己十分確信它們是對的。但是一到他們確信了的時候(這樣的推理者可以說),若不畏怯退縮而不本著自己的意見去行動,並且聽任一些自己真誠認為對於人類此種生活或他種生活的福利確有危險的教義毫無約束地向外散布,那就不是忠於良心而是怯懦了。因為在過去較欠開明的年月里其他人們曾經迫害過現在相信為真確的意見,人們就會說,讓我們小心點,不要犯同樣的錯誤吧;但是政府和國族也在其他事情上犯過錯誤,而那些事情卻並未被否認為適於運用權威的題目。它們曾徵收苛稅,曾進行不正當的戰爭;我們難道應該因此就不收稅,就在任何挑釁之下也不進行戰爭么?人、政府,都必須盡其能力所及來行動。世界上沒有所謂絕對確定性這種東西,但是盡有對於人類生活中各種目的的充足保證。我們可以也必須假設自己的意見為真確以便指導我們自己的行為;而當我們去禁止壞人借宣傳我們所認為謬誤和有害的意見把社會引入邪途的時候,那就不算是什麼假設了。

對於這個反駁,我答覆道:這是假定得過多了,對於一個意見,因其在各種機會的競鬥中未被駁倒故假定其為真確,這是一回事;為了不許對它駁辯而假定其真確性,這是另一回事:二者之間是有絕大區別的。我們之所以可以為著行動之故而假定一個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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