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舊證明的不足和新證明的要點

第15節 不包含在這一原則所確定的舊含義之內的各種情況

從上一章的概括說明中,我們已經認識到充足根據律的兩種截然不同的應用,雖然這種認識是一個漸進緩慢的過程,而且經常免不掉陷入錯誤和混亂的泥潭。這兩種應用是:一個應用於判斷,如果判斷成立,那麼這個判斷必具有一個根據;另一個應用於物質客體的變化,物質客體必恆有一個原因。我們發現,在這兩種情況中,充足根據律具有一種促使我們追問為什麼的本質特性。而且,它促使我們追問為什麼的所有情況是否都被包含在這兩種關係中?假如我問:為什麼這個三角形的三邊相等?答案是,因為三個角相等。那麼,角相等就是邊相等的原因嗎?不,因為我們這裡並不牽扯到變化,因此也就不跟必有一個原因的結果相關。——它僅僅是一個邏輯根據嗎?不;因為角相等僅僅是邊相等的證據,判斷的基礎:僅靠純粹的概念永遠不足以解釋為什麼角相等邊也必然相等;因為邊相等的概念並不包含在角相等的概念中。因此,我們在這裡所牽扯到的不是概念和判斷之間的關係,而是邊和角之間的關係。角相等不是直接的而是間接的根據,有了這個根據,我們就能知道邊是相等的;因為它是一事物為什麼之所以如此的原因(在這種情況下,邊是相等的):角是相等的,邊也必然相等。這裡涉及的是角和邊之間的必然聯繫,而不是兩個判斷之間的直接必然聯繫。——或者假如我又問為什麼要發生的事件沒有發生,而這決不會是問已發生的事件之不能發生,因此為什麼過去是絕對不可挽回的,將來是不可避免的,這種情況既不允許憑藉純粹抽象概念獲得純粹邏輯根據,也不屬於因果中的任何一個,因為因果律只在時間中支配所發生的事件,而不是時間本身。此刻把在此之前的彼刻猛擲到過去的無底深淵中,這並不通過因果律,而是直接通過它的純粹存在,而這種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依靠純粹概念使之可解或更加明了是不可能的;相反,我們之認識它完全是直接的、本能的,這恰像我們認識左右之不同以及以此為基礎的所有東西一樣:例如,左邊的手套不適宜戴在右手上,等等。

因此,正如充足根據律所應用的所有這些情況不能全都歸結為根據和推論、原因和結果一樣,以這樣的分類來處理分解律也是不充分的。然而,統一律要求我們假定,這些情況不能有無限種不同,但是,它們可以歸結為一定數量的種。在我們嘗試這種分類之前,確定充足根據律在任何情況下所具有的特有特徵是什麼很有必要;因為屬的概念總要在種的概念之前即已確定。

第16節 充足根據律的根

通過內外感性以及知性和理性表現自身的知覺,自身可分為主體和客體,除此之外別無所有。成為主體的客體和成為我們的表象是同一件事情。我們的一切表象在有規則的聯繫中相互依存,這種聯繫是先天決定的,正是這種先天性,才沒有任何錶象可以獨立自由地離開整體成為我們的客體。這種聯繫正是在充足根據律的普遍性中得到了表達。雖然從前面的說明中可以推斷,這種聯繫可以根據客體的不同種類而呈現為不同的形式,而這些形式又由充足根據律而獲得不同的表述;但是這種聯繫仍不失為所有這些形式的共同表述,而且是由根據律以一種普遍抽象的方式表達的。它所依賴的這些關係就是我所稱作的充足根據律的根,這些關係在本專論中將得到細緻的闡述。從統一律和分解律的角度來看,如果深一步考察,這些關係可分為相互之間差異甚大的不同的種。不過,它們可以被歸納為四種,因為任何能成為我們客體的事物——即我們所有的表象——就分為四類。這些客體將在下面四章中得到說明和考察。

我們將會看到,充足根據律在每一類中會以不同的形式出現;但是,正因為它允許以上述形式加以表述,它將以同一的規律以及上述根的衍生物而在所有形式中表現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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