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人類的各種知識中最有用而又最不完備的,就是關於「人」的知識〔二〕。我敢說,戴爾菲城神廟裡唯一碑銘上的那句箴言②的意義,比倫理學家們的一切巨著都更為重要、更為深奧。因此,我把這篇論文的題目,看作是哲學上所能提出的最耐人尋味的問題之一。但是不幸得很,對我們說來,這也是哲學家所能解決的最棘手的問題之一。因為,如果我們不從認識人類本身開始,怎麼能夠認識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起源呢?因時間的推移和事物的遞嬗應使人類的原來體質發生了一些變化,我們若不通過這些變化,怎麼能夠看出最初由自然形成的人究竟是什麼樣子呢?我們又怎麼能把人的本身所固有的一切,和因環境與人的進步使他的原始狀態有所添加或有所改變的部分區別開來呢?正如格洛巨斯石象,由於時間、海洋和暴風雨的侵蝕,現在已經變得不象一位天神,而象一隻兇殘的野獸一樣,人類在社會的環境中,由於繼續發生的千百種原因;由於獲得了無數的知識和謬見;由於身體組織上所發生的變化;由於情慾的不斷激蕩等等,它的靈魂已經變了質,甚至可以說靈魂的樣子,早已改變到幾乎不可認識的程度。我們現在再也看不到一個始終依照確定不移的本性而行動的人;再也看不到他的創造者曾經賦予他的那種崇高而莊嚴的淳樸,而所看到的只是自以為合理的情慾與處於錯亂狀態中的智慧的畸形對立。

最不幸的是:人類所有的進步,不斷地使人類和它的原始狀態背道而馳,我們越積累新的知識,便越失掉獲得最重要的知識的途徑。這樣,在某種意義上說,正因為我們努力研究人類,反而變得更不能認識人類了。

不難看出,我們應該在人類體質連續的變化中,來尋求區分人們的各種差別的最初根源。大家都承認,人與人之間本來都是平等的,正如各種不同的生理上的原因使某些種類動物產生我們現在還能觀察到的種種變型之前,凡屬同一種類的動物都是平等的一樣。不管那些最初的變化是怎麼產生的,我們總不能設想這些變化使人類中所有的個體同時同樣地變了質。實際上是有一些人完善化了或者變壞了,他們並獲得了一些不屬於原來天性的,好的或壞的性質,而另一些人則比較長期的停留在他們的原始狀態。這就是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起源。不過這樣籠統地指出,比較容易,但要確切地說明其中真正的原因就有些困難了。

因此,我希望讀者不要以為我敢自詡已經發現了我覺得很難發現的東西,我不過開始進行了一些推理,大膽地作出了一些猜測;這與其說是希望解決問題,勿寧說是想把問題加以明確,和使問題恢複真正的面目。別的人也許很容易地在這條路上走得更遠些,雖然任何人都不容易達到終點。因為,如果我們要從人類現有的性質中辨別出哪些是原始的、哪些是人為的,同時還要認清楚現在已不復存在、過去也許從來沒有存在過、將來也許永遠不會存在的一種狀態(我們必須對這種狀態具有正確的觀念,才能很好地判斷人類現在的狀態),這並不是一項輕而易舉的工作。要想正確指出為了能在這一主題上作出一些切實可靠的研究首先應當注意之點,還須具有一種我們所想像不到的高深哲學。如果有誰能很好地解答下面的問題,我便覺得他配稱為當代的亞里士多德和普林尼:為了達到認識自然人的目的,必須作什麼樣的實驗呢?而在社會中,要用什麼樣的方法作這些實驗呢?我決不是要解答這些問題,但我相信對上述主題已經作了一番深思,因此敢於事先回答說:即便是最大的哲學家,也不見得會指導這種實驗;即便是最強有力的執政者也不能進行這種實驗。我們如果期待著他們雙方共同協作,尤其是期待他們雙方為了達到成功,肯以堅忍的精神,或者說以無窮的智慧和必要的善意共同協作,那是很不合理的。

這些研究是如此難作,所以人們直到現在還很少考慮過,但這種研究畢竟是解決我們對於人類社會真正基礎的認識上無數困難的唯一方法。自然法的真正的定義之所以難於確定而且模糊不清,就是因為我們不認識人的本性的緣故。布爾拉馬基說過:法的觀念,尤其是自然法的觀念,顯然就是關於人的本性的觀念。他繼續說道:所以正應該由人的本性、由人的體質、由人的狀態來闡述這門科學的原理。

論述過這個重要問題的許多學者,很少有一致的意見。當我們注意到這一點的時候,不能不感到驚訝。在最有權威的學者中,我們幾乎找不到兩個人在這上面的意見是相同的。古代的那些哲學家們更不必談了,他們好象竭力要在最基本的原理上相互反對。羅馬的法學家們竟使人類和其他一切動物都毫無區別地服從於同一的自然法,因為,他們寧可把自然·法·則這一名詞,理解為自然加於其自身的法則,而不是自然所規定的法則。或者更確切地說,這些法學家們是從特殊的意義來理解法則這一名詞,所以他們在這種場合,似乎是只用法則這一名詞來表現自然在所有的賦有生命的存在物之間,為了它們的共同保存而建立的一般關係。現代的法學家們則把法則這一名詞,只理解為對具有靈性的存在物,也就是說對具有智慧和自由意志,而且在他與其他存在物的關係中最被重視的那種存在物所制定的一種規則,因此他們認為自然法的適用範圍,只限於唯一賦有理性的動物,也就是說只限於人。但是,當法學家們給這種法則下定義的時候,則各有不同的說法,他們都把這種法則建立在一些形而上學的原理上,所以就是在我們之間,也很少有人能理解這些原理,當然更不能自己發現這些原理了。因此,儘管這些學者所下的各種定義永遠是互相抵觸的,他們在這一點上卻都是一致的,那就是:他們都認為若不是一個很大的推理家和一個思想深邃的形而上學家,就不可能理解自然法,因而也不可能遵守自然法。這正是說,人類為了建立社會一定是使用了智慧的,這種智慧,即使在社會狀態里,也是經過很多的艱難才能得到發展,而且只是極少數的人所能獲得的。

既然對自然的認識是這麼膚淺,對法則這一名詞的意義的理解又是如此不一致,所以很難給自然法下一個完善的定義。因此,我們在書籍里所找到的那些定義,除了極不一致這一缺點外,還有一個缺點,就是:這些定義是從許多並非人類天然具有的知識中引伸出來的,而是從人類只在脫離了自然狀態以後才能考慮到的實際利益中引伸出來的。人們往往先尋求一些為了公共利益,最適於人們彼此協議共同遵守的規則,然後把這些規則綜和起來,便稱之為自然法;他們的唯一根據就是那些規則通過普遍的實踐可能使人得到好處。無疑地,這是下定義的一種最簡便的方法,同時也可以說是以武斷的態度來解釋事物性質的一種最簡便的方法。

但是,在我們對自然人絲毫沒有認識以前,如果我們想確定自然人所遵循的法則,或者最適合於他的素質的法則,那是徒勞無功的。關於這個法則,我們所能了解得最清楚的就是:它不僅需要受它約束的人能夠自覺地服從它,才能成為法則,而且還必須是由自然的聲音中直接表達出來的,才能成為自然的法則。

那麼,把所有的只能使我們認識已經變成現今這個樣子的人類的那些科學書籍擱置一旁,來思考一下人類心靈最初的和最簡單的活動吧。我相信在這裡可以看出兩個先於理性而存在的原理:一個原理使我們熱烈地關切我們的幸福和我們自己的保存;另一個原理使我們在看到任何有感覺的生物、主要是我們的同類遭受滅亡或痛苦的時候,會感到一種天然的憎惡。我們的精神活動能夠使這兩個原理相互協調並且配合起來。在我看來,自然法的一切規則正是從這兩個原理(這裡無須再加上人的社會性那一原理)的協調和配合中產生出來的。嗣後,理性由於繼續不斷的發展,終於達到了窒息天性的程度,那時候,便不得不把這類規則重新建立在別的基礎上面了。

這樣看來,在未使人成為人以前,決沒有必要使人成為哲學家。一個人並非僅僅由於他接受了後天的智慧的教訓,才對別人盡他應盡的義務;而是,只要他不抗拒憐憫心的自然衝動,他不但永遠不會加害於人,甚至也不會加害於其他任何有感覺的生物,除非在正當的情況下,當他自身的保存受到威脅時,才不得不先愛護自己。用這個方法,我們也可以結束關於禽獸是否也屬於自然法範圍這一久已存在的問題的爭論;因為很明顯,禽獸沒有智慧和自由意志,它們是不能認識這個法則的。但是,因為它們也具有天賦的感性,在某些方面,也和我們所具有的天性一樣,所以我們認為它們也應當受自然法支配,人類對於它們也應擔負某種義務。實際上,我所以不應當傷害我的同類,這似乎並不是因為他是一個有理性的生物,而是因為他是一個有感覺的生物。這種性質,既然是人與禽獸所共有的,至少應當給予禽獸一種權利,即在對人毫無益處的情況下,人不應當虐待禽獸。

在精神上的不平等的起源上,在政治組織的真實基礎和組織成員相互間的權利上,以及千百種其他與此相類似、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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