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 引言

「論文」的發表

「我想那是1753年的事,第戎科學院發表了『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徵文啟事。我被這個意義深遠的題目激動了,我很驚訝這個科學院竟敢提出這樣一個題目。好吧,既然它有勇氣提出來,我也很可以有勇氣來加以研究,於是我報名應徵了。

「為了便于思考這個意義深遠的題目,我到聖日爾曼去作了一次七八天之久的旅行……我到樹林深處去探索,我在那裡發現了原始時代的形象,我在心裡描繪了那個時代的歷史的輪廓。我無情地駁斥了人間的無聊的謊言;我大膽地把人們因時間和事物的進展而變了樣的天性赤裸裸地揭露出來;並把『人所形成的人』和自然人加以比較,從所謂『人的完善化』中,指出人類苦難的真正根源。我的靈魂,被這些卓絕的默想所激發,上升到神的境界。在那境界中,我看到我的同類在他們因固執成見而走入的迷途上,還繼續朝著錯誤、災難和罪惡的方向行進。我於是用一種他們所不能聽見的微弱聲音,向他們喊道:『你們都是毫無道理的人,你們不斷地埋怨自然,要知道你們的一切痛苦,都來自你們自己』。

「我這一篇『論不平等』就是這樣的默想的結果。這篇論文比我所有的其他著作都更符合狄德羅的旨趣,而且他就這篇著作給我提供的意見,對我也最為有益。不過這篇東西,在全歐洲恐怕只能找到很少數的讀者能夠理解,而這些讀者中恐怕更沒一個人願意談論它。這原是一篇為應徵而寫的文章,所以我把它寄給了科學院,但是我早就料到一定得不了獎,因為我深知科學院的獎金決不是為我這樣的文章而設立的。」

盧梭就這樣在他的「懺悔錄」里敘述了這篇論文是怎樣寫成的。他並沒有猜錯,1754年初,科學院把獎給了無名的達爾拜爾神父。不久以後,盧梭得到了回日內瓦的機會。他是1754年6月1日離開巴黎的。這一著作的獻辭已經起了草,他在路上完成了,並在結章節附註上「6月16日於商貝里」。他本打算請求日內瓦政府許可他把這篇獻辭呈獻給他的祖國;後來他又放棄了那個計畫,因為他怕遭到拒絕。結果沒有徵求任何人的意見,他就把獻辭發表了。這篇獻辭是獻給國民議會的,也就是說獻給全體公民的。在那個時候,官員和人民的關係很壞,這件事引起了官員們的猜疑。這篇獻辭「只是給我在議會裡招致了許多敵人,在資產階級中引起不少人的嫉妒」。

在日內瓦,盧梭結識了書商萊易,後來萊易成了盧梭著作的出版人。雖然盧梭的性情難以與人相處,萊易卻成了他的忠實的友人。萊易於1754年10月收到了盧梭這篇論文的手稿後,便回到阿姆斯特丹。到了1755年4月,這篇論文就在阿姆斯特丹印出來了。

6月19日萊易得到了馬勒爾卜①的許可,把該書運入法國,8月中旬運到了巴黎1700本,由書商畢梭發售。另外有200本寄到了日內瓦。後來在1759和1762兩年經萊易手這篇論文再版了兩次。作者在世時,人們就已看到未

?合法手續而譯出的三種文字的譯本

②。

由這第二篇論文而掀起的論戰沒有象「論科學與藝術」所掀起的論戰的規模那麼廣泛。「法國水星雜誌」在1755年10月號上發表了「日內瓦公民費洛波利斯(真名查理·龐奈)的一封信」,盧梭馬上作了答覆。同年伏爾泰的著名的致謝盧梭贈書的信(1755年8月30日寫的)也發表了:

「從沒有人用過這麼大的智慧企圖把我們變成畜牲。讀了你的書,真的令人渴慕用四隻腳走路了。」

盧梭對這一封信曾加以反駁,說他從來沒有想使人返回到野蠻狀態中去。

「論文」的淵源

盧梭的第一篇論文是討論倫理問題的。第二篇論文則是一部關於政治學的著作,這篇論文一發表,盧梭便立刻被看作是偉大的政治思想家了。這部書決不是偶然寫成的,著者從1743年在威尼斯逗留的時候起,就已經計畫要寫一部巨大的論述政治制度的著作了。

「從那時起,我的眼界因為研究倫理學史而大大地展開了。我已看出一切都歸源於政治,而且,無論我們作什麼樣的解釋,一個民族的面貌完全是由它的政府的性質決定的。因此『什麼政府是人們可能有的最好的政府』這一重大問題,我覺得可以歸納為這樣一個問題:究竟是哪一種性質的政府才能使人民變成最道德的、最明智的、最富有學識的、最好的(最好二字應從廣義方面去理解)人民呢?我認為這個問題和另外一個問題很相近,儘管彼此並不相同,即:始終最能遵守法律的政府到底是哪一種性質的政府呢?從這一問題中還可以產生『法律又是什麼呢』?以及一系列具有同樣重要意義的問題。」

這段文字很明顯地指出,至少盧梭在未遇到都德特夫人以前,政治問題是他所思考的中心問題。這樣看來,那時他一定已經讀過關於政治學的古典著作了:例如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和柏拉圖的「共和國」,他的思想受到這些著作很大的影響。在近代人的著作中,盧梭曾讀過自然法學派格老秀斯和普芬道夫等人的論著。

荷蘭人德·格魯特(即格老秀斯)在1625年發表了「戰爭與和平法」,因此而享盛名。格老秀斯的這部著作曾被德國人普芬道夫加以發揮。普芬道夫就是「自然法與國際法」巨著(共八卷)的作者,他於1673年又發表了一個簡編:「人與公民的義務」。

這兩位法學家的著作,已經在十八世紀初年由法國新教徒巴爾貝拉克譯成法文。巴爾貝拉克為傳布這兩位法學家的學說,曾以很大的努力對他們的學說加以明白通俗的解釋,使它變得不太難懂,而且有的地方還作了修正。

最後,「自然法的原則」(1747年)和「政治法的原則」(1751年)的作者日內瓦人布爾拉馬基也曾把上述兩位法學家的學說通俗化了,但沒有加入任何新的東西。

自然法學派的偉大功績在於他們摧毀了神權學說。這些新教徒們曾努力把國家從天主教的神學勢力中拯救出來,因此他們的學說在十八世紀奉行新教的國家裡,取得了合法的地位。所有這些新教徒們都想像著一種假定的自然狀態,在這種狀態中生活的人們,都是自由和平等的;為了要過渡到文明狀態,人們訂立了一個契約,或者自願地,或者出於不得已(例如由於征服者的權利),都服從一個政治權威。在這種契約里,人們可以要求制定一些保障自由的條款,由此便產生了各項根本法。因此,主權的源泉就是人民;而主張神權學說的人們,則認為一切權力皆出於神。按照聖保羅的說法「一切權力都來自上帝」。至於主權的行使可以在兩個極端之間(君主專制制度與全民的民主制度)採取各種不同的形式。格老秀斯利普芬道夫是十七世紀的資產階級代表,是君主專制制度的擁護者。至於巴爾貝拉克和布爾拉馬基在十八世紀已經不再是君主專制主義者了;他們承認人民有抵抗暴政的權利。但他們並不因此而成為民主主義者。正準備寫「政治制度」一書的盧梭,讀了他們的著作以後,一面採用了他們學說中的某些主要原則,同時卻起而反對他們。在「社會契約論」里(第二卷,第二章),他譴責格老秀斯「剝奪了人民一切權利」;他說格老秀斯本人和格老秀斯一派的學者,甚至連巴爾貝拉克在內都是被君主收買了的,因為「真理不是一條使人成名的途徑,而人民既不會給他們公使或教授的職位,也不會給他們年金」(同上書第二卷,第二章)。

由此可見,盧梭一方面是自然法學派的繼承者,同時又是他們的敵人,因為他們不是民主主義者。

盧梭也讀過霍布斯(1588—1679年)的著作。霍布斯是一位深刻而有權威的思想家,在他寫的「論公民」(1642年)和「利維坦」(1651年)兩書里,建立了一種關於君主專制制度的獨特的理論。霍布斯從唯物論的前提出發,指出在自然狀態中,「人對人象狼一樣」,而自然法學派的理論家們,則繼亞里士多德之後,認為人生來是具有社會性的。依照霍布斯的學說,為了避免長期戰爭狀態的悲慘結果——死亡,人們相互間訂立一個契約,根據這個契約,人們把統治他們的最高權力無條件地交給第三者(個人或團體)。這樣,國家就變成一個怪物,一個利維坦,擁有一切宗教和非宗教的權力;它不會是不公正的,因為法律就是它的意志的表現。

霍布斯馬上有了很多敵人:首先是君主專制制度的擁護者們,因為他賦與這種制度以唯物的基礎;其次是君主專制制度的反對者們,因為他替暴君政治作了辯護。但是「利維坦」一書在十七世紀中葉就已譯成了法文,它在當時的法國仍然有很大的影響。鮑胥愛的藏書室里也有「利維坦」一書。因為霍布斯得出那樣的政治結論,百科全書派當然是要反對他的。盧梭在寫「論不平等」的時期,也和他的朋友們有相同的意見。他對自然狀態的概念,完全和霍布斯相反;他極力反對所謂人會自願地投入暴君懷抱的那種理論。不過在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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