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我國下水管道的歷史-2

但是從實現了集體化的農村中又湧出一些新的水流:

農業暗害分子水流。到處揭露出農藝師陪客分子,在這一年以前他們畢生都是誠實地工作的,而現在卻故意使俄國的田地長滿莠草(當然是根據那個現在已完全被揭穿的莫斯科研究所的指示。他們正是那些當初沒有關起來的二十萬名勞農黨員!)。一些農藝師沒有執行李森科的聰明透頂的指示(在一九三一年的這股水流中,"土豆王"洛爾赫被發配到哈薩克)。另一些人執行得準確過分了,從而暴露出這些指示的愚蠢(一九三四年,普斯科夫的農藝師們把亞麻種在雪地里準確地遵照李森科的指示。種子脹大了,發了霉,毀掉了。廣闊的田地荒了一年。李森科不能說雪是富農,或者說自己是傻瓜。他指控這些農藝師是富農,歪曲了他的工藝學。於是農藝師們便成串地登上了去西伯利亞的路程)。還有,幾乎在所有的機器拖拉機站里都發現了拖拉機修理上的暗害行為(這就是集體農莊最初幾年失利的原因!)。

歉收"水流(而"歉收"了多少,是同"估產委員會"春天提出的那個任意數字比較出來的)。

"未完成國家糧食徵購任務"水流(區委會包下的任務,集體農莊沒有完成,去坐牢吧!)。

一剃穗頭水流。夜間在田地里用手剃穗頭!完全新的農活種類和新式的收割法!這是一股不小的水流,這是好多萬農民,往往不是成年的莊稼漢和村婦,而是小夥子和大姑娘,小男孩和小姑娘,他們被大人派去搞夜間剃頭,因為對自己的白天勞動不抱能從集體農莊取得報酬的希望。對這種辛酸的、得利微薄的作業(在農奴制時代農民們還沒有落到這樣窮困的地步!),法院量以滿刑;根據一九三二年八月七日的著名法律(在囚犯的口頭語中稱為八七法),作為最危險的盜竊社會主義財產罪,判處十年。

這個"八七法"還引出了一條從第一個和第二個五年計畫工地來的、從交通運輸來的、從商業、工廠來的單獨大水流。內務人民委員部奉命查究大盜竊案。應當注意到,這條水流往往變成了一條常流水,它在戰爭年代特別滿溢,一連流了十五年(到了一九四七年,它的範圍擴大了,刑律加重了)。

我們終於也可以稍微休息一下了!一切大規模的水流現在終於要停息了!莫洛托夫同志在一九三三年五月十七日說:"我們認為,我們的任務不在於大規模鎮壓。"啊呸,早該如此,讓夜間的膽戰心驚滾開吧!但這狗叫聲是怎麼回事呀?只聽到在喊:追呀!捉呀!

啊!原來這是從列寧格勒來的基洛夫水流開始了,那裡的緊張局勢被斷定是那麼嚴重,所以在該市的每個區執委會下面都建立了內務人民委員部的指揮部,實行了"加速的"辦案程序(它在以前也沒有緩慢的特點),被告沒有上訴權(從前也沒有上訴過)。據認,四分之一的列寧格勒人在一九三四三五年被肅清了。這個估計讓掌握著準確數字並能提供出來的人去推翻吧。(其實這條水流不僅是列寧格勒的,它在全國各地都以慣常的,雖然是跟它不相關的形式得到了響應:從機關中開除那些還賴在那裡的神甫子女、貴族家庭出身的女職員以及那些在國外有親戚的人。)

在以上這幾條波濤澎湃的巨流中,始終隱藏一些混不息的細流,它們沒有大聲地自我宣揚,但老是在流著流著:

那是保衛同盟隊員,他們是在維也納打輸了階級戰鬥後,投奔世界無產階級祖國逃生的;

那是世界語提倡者(斯大林與希特勒在同一些年份搞掉了這些有害的人);

那是自由哲學協會的殘渣餘孽,一些非法的哲學小組;

那是不同意先進的工作隊一實驗室教學法的教師(在一九三三年,娜塔利亞?伊萬諾芙娜?布加英科被關進羅斯托夫的國家政治保衛局,但偵查了三個月後,從決議中得知,這個方法是有毛病的。於是就把她釋放了);

那是政治紅十字會的職員,這個紅十字會由於葉卡捷琳娜?彼什科娃的努力仍然捍衛著自己的生存權;

那是北高加索因暴動(一九三五年)被追究的山地居民;各民族在流著流著(在伏爾加運河工地上,民族語言報紙用四種文字韃靼文、突厥文、烏茲別克文和哈薩克文發行。那裡有的是讀者!);

又是那些教徒,現在抓的是木願在禮拜天去上工的人(因為實行了五日一周制、六日一周制);是在宗教節日怠工的集體農莊莊員,他們在個體時代習慣於在這樣的日子歇工;

始終有一些拒絕充當內務人民委員部情報員的人(這一類人里還有保守懺悔秘密的神甫機關很快就明白了,知道懺悔的內容對他們多麼有用,這是能從宗教得到的唯一好處);

對教派分子抓的越加廣泛了;

社會主義者大牌陣老在擺來擺去。

最後,還有一次也沒有提到過的,但一直在流著的第十條一的水流,即反革命宣傳罪,即反蘇宣傳罪。第十條的水流也許是最穩定的,它從來也沒有中斷過,每當其他的巨流發生時,如在三七、四五、四九年,它的水位便特別高漲。

這條不停頓的水流確乎可以把任何人在任何預定的時刻卷進去。但為了對付知名的知識分子,在三十年代認為比較文雅的辦法是給他搞上某個丟臉的條文(如男色,或者如對普列特涅夫教授的指控說他與女病人單獨在一起的時候,咬了她的乳房。中央報紙是這樣寫的你去闢謠吧!)

說來也怪:一九二六年刑法典的一百四十八個條文當中,給予了那個無孔不入、夙夜匪懈的機關多年的全部活動以力量的,總共只有一條。但是。為了讚美這個條文,可以找到比先前屠格涅夫為俄羅斯語言或涅克拉索夫為俄羅斯母親用過的更多的修飾詞:偉大的、雄健的、豐富的、多權的、多面的、橫掃一切的五十八條啊。它把世界概括無遺了,這與其說是通過條文文字的表述,倒不如說是通過對這一條文的辯證的和最廣義的解釋。

我們當中有誰沒有親身體驗過它的囊括一切的擁抱,說真的,普天之下沒有一樣過失、念頭、作為或不作為是五十八條的手掌所不能懲治的。

用文字做這樣廣義的表述是不可能的,但對這一條做這樣廣義的解釋,事實證明是可能的。

第五十八條在法典中並不構成政治罪一章,並且任何地方也沒有寫著,它是政治罪條文。不,它與妨害管理秩序罪和武裝伙匪罪一起列入"國事罪"一章中。這樣,刑法典開宗明義就不承認在本國境內有任何人是政治犯而只承認是刑事犯。

第五十八條由十四個分條組成。

第一分條告訴我們:"凡以……削弱政權……為目的的行為(按照刑法典第六條也包括不作為),都被認為是反革命行為。

在廣義解釋下可以是:你在勞改營中因飢餓和疲憊拒絕上工就是削弱政權。引起的後果將是一槍決(戰時拒絕執行命令者槍決)。

在一九三四年,把祖國這個術語還給了我們,從這時起,第一分條裡面也就加進了若干背叛祖國的條目l一甲、1一乙、1一丙、l一丁。依照這些條目,損害蘇聯軍事威力的行為處槍決問一乙),只是在減輕情節下並僅限於平民(l一甲)一處十年徒刑。

廣義釋讀:對於當過俘虜(損害軍事威力!)的我國士兵,過去只判十年,這是人道到了違法的地步。依照斯大林的法典:他們在返回祖國後統統都是應當槍斃的。

(這裡還有一個廣義釋讀的範例:我很清楚地記得一九四六年夏天在布蒂爾卡監獄的一次會見。某個波蘭人生於列姆貝格爾,當時這個地方還屬於奧匈帝國的版圖。第二次世界大戰前,他住在波蘭原籍的城市裡,後來遷移到奧地利,在那裡做事,一九四五年在當地被我方逮捕。依烏克蘭刑法典第五十四條I一甲,他因背叛祖國烏克蘭(!)得到了十年徒刑一因為列姆貝格市那時已經變成了烏克蘭的里沃夫!而這個可憐的傢伙卻不能在偵查中證明他到維也納去並不是抱著背叛烏克蘭的目的!這樣他就該死地成了叛國犯。)

叛國罪分條內涵的另一個重要的擴大是,適用它時應"援引刑法典第十九條""援引意圖"。就是說,雖然還沒有發生任河背叛行為,但偵查員認定有背叛的意圖一這就足以判給與實際背叛罪相同的完全刑期。誠然,第十九條規定懲罰的不是意圖,而是準備,但在辯證釋讀下也可以把意圖理解為準備。而"預備行為應當與犯罪本身一樣受到懲罰(即同等的刑罰)"(刑法典)。

總的說:

我們不把意圖與犯罪本身區別開來,這正是蘇維埃法律對資產階級法律的優越性!

第二分條說的是武裝暴動,奪取中央和地方政權,包括為了強使某一部分國土脫離蘇聯的行動。對此的懲罰是直至槍決(下面每一分條都是如此)。

擴大的含義(這不能寫在條文中,但可以由革命的法律意識提示):任何共和國實現退出蘇聯的權利的一切企圖,都在此列。須知"強使"一詞並沒有說明對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