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論證中的詭辯術】【引言】

邏輯證明簡稱「論證」,它是引用其他已知為真的判斷來確定某一判斷真實性的思維過程。任何一個論證都是由論題、論據和論證方式三個要素組成的。

論題就是其真實性需要加以論證的判斷。論題是論證的中心思想或基本觀點,它回答的是「論證什麼」的問題。

論據是用來確定論題真實性的判斷。論據是論題的基礎,它回答的是「用什麼來論證」的問題。

論證方式是論題與論據之間的邏輯關係,是從論據推出論題的推理形式。論證方式是論證的紐帶,它回答的是「怎樣論證」的問題。

為了保證論證的正確性,邏輯學總結了人類在長期的論證思維中的經驗教訓,制定了論證的規則,即關於論題的規則、關於論據的規則和關於論證方式的規則。遵守這些規則是作出正確論證的必要條件,違反了這些規則,論證一定是錯誤的。

詭辯論者違反論證規則的詭辯手法主要有:轉移論點;論據虛假;論式錯誤;預期理由;循環論證;以相對為絕對;以及抽象議論,迴避要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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