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有可原」與「理無可恕」>

據說從前有一位法官判案,他原先寫下的判語是:「情有可原,理無可恕。」

後來被告對他行賄,他在接受賄賂之後,拿起筆來,一字未改,只將原話的次序顛倒過來,變成:「理無可恕,情有可原。」

這樣一來,這位貪官既可以用「判語未變」作理由掩蓋自己的受賄行為,又表示了對行賄者的回報。這是為什麼?

形式邏輯把「情有可原,理無可恕」看作是一個包含兩個肢判斷的聯言判斷,認為如果一個聯言判斷所包含的每個肢判斷(聯言肢)都真,則該聯言判斷就是真的。

在關於自然語言的邏輯學(簡稱「語言邏輯」)中,又把聯言判斷分為三種:並列聯言判斷、遞進聯言判斷和轉折聯言判斷。

認為並列聯言判斷的肢判斷的先後次序可以變動。例如可以把這樣一個並列聯言判斷「小李是中學生,並且小王也是中學生」變動為「小王是中學生,並且小李也是中學生」,這並沒有改變原判斷的意思。但是一個遞進聯言判斷和轉折聯言判斷,其肢判斷的先後次序是不能任意變動的,因為變動了,就會改變原判斷的意思。例如,不能把這樣一個遞進聯言判斷「小劉不僅結了婚,而且有了孩子」改為「小劉不僅有了孩子,而且結了婚」;也不能把這樣一個轉折聯言判斷「西沙的島子雖小,但每一寸土地都是我國的領土」改為「雖然西沙的每一寸土地都是我國的,但西沙的島子很小」。

上面講的那位法官最初下的判語「情有可原,理無可恕」,就是一個轉折聯言判斷,只不過把聯結詞「雖然——但是」省略了。這個判斷的確切意思是:被告的行為雖然從感情上是可以理解和原諒的,但是從道理上或從法律上是不可寬恕的。顯然,這個判斷的重點是「但是」後面的那個肢判斷。

根據這個判斷,被告就要被判刑或判重刑。法官受賄後變動了原判語的先後次序,其意思就成為:被告的行為雖然從道理上或從法律上不可寬恕,但從感情上是可以理解和原諒的。判斷的重點落在「可理解可原諒」上。

根據這個判斷,被告就可以免刑或判輕刑。在這裡,貪官的詭辯手法就在於偷換了判斷的重點。這種根據自己的主觀需要任意改變肢判斷的先後次序的手法,可稱之為「顛倒語序」或「顛倒詞序」的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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