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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奴婢地位

20世紀70年代出土的睡虎地秦代法律竹簡中,有不少奴婢的資料,我曾以之與唐代律文中有關奴婢身份的規定進行比較,藉以說明秦朝與唐朝奴婢制度的淵源關係及其異同。近年,在湖南龍山裡耶又出土了大批秦簡,據說其中亦有不少關於秦朝奴婢身份的資料。惜乎這些資料的全部公開出版與發表,尚待時日。2001年,引入矚目的《張家山漢墓竹簡》

(二七四號)出版發表,這為我們研究漢代奴婢的情況,特別是進行漢唐奴婢身份地位的對比,提供了大量彌足珍貴的資料。以下本文從這一角度,結合漢唐傳世文獻資料,從五個方面簡要分析漢代奴婢與中古特別是唐代奴婢身份地位的異同。以便進一步了解中古良賤制度在漢代的源頭。

第一,漢代奴婢與中古時期的奴婢都在生產中廣泛使用。

關於漢代奴婢的役使範圍特別是是否使用於農業生產的問題,學術界已爭論多年。現在來看,這一問題已基本解決。從漢代的情況來看,與秦代基本相同,奴婢在各個領域的使用都相當普遍。如果說傳世文獻中這方面的資料尚屬有限,70年代湖北江陵鳳凰山漢墓所出竹簡則提供了這方面的有說服力的資料。①如第八、九、一六八號等座墓中所出的竹簡,其中即有奴婢的名冊。有的註明:「耕大奴四人」,或是:「田者男女各四人,大奴大婢各四人」,「小奴一人,持插」,等等。有些竹簡上還標明奴婢所從事的各種具體職務,有侍、養、謁者、御、牛仆、馬仆,田等。「田」字,據吳榮曾先生分析,「田」即指種田奴婢,②即《季布傳》中所說的從事「田事」的奴婢。從江陵漢簡可見,從事於農田勞動的奴婢有細緻的分工,例如九號墓所出的竹簡:「大婢意,田,操鋤」:「大婢思,田,操鋤」;「大婢女己,田,操鋤」;「大婢信,田,操鋤」;「大奴載,田,操插」。簡文中的這些田事奴婢顯然是一批專門種田的奴隸。從江陵漢簡還可以發現,女奴也和男奴一樣用於耕作,但男女之間有分工,男奴一般是「操插」,而女奴都是操鋤,這反映女奴在勞動強度上略輕於男奴。名冊中大奴、大婢都指成年奴婢,小奴指末成年的男奴。女奴和小奴都用於農業生產,這反映出漢代生產勞動中對奴隸勞力的需求量是很大的。在兩漢時期,奴婢從事工商業的數量亦不少。這是學術界都承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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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江陵鳳凰山八號漢墓竹簡試釋》,《文物》1976年第6期;《江陵鳳凰山167號漢墓發掘簡報》,《文物》1976年第10期。

②參見吳榮曾:《試論秦漢奴隸勞動與農業生產的關係》,載《鄭天挺紀念論文集》中華書局1990年版。

新發表的張家山漢墓竹簡又提供了一些新的資料。如《二年律令》規定:「孫為戶,與大父母居,養之不善,令孫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貿賣。」①這裡,田地與奴婢聯繫在一起。

中古時期,奴婢使用於農業生產亦是極普遍的,從三國「奴執耕稼,婢典飲爨」、南北朝「耕當問奴,織當訪婢」、「耕則問田奴,絹則問織婢」等民諺,到均田制下奴婢普遍受田,都說明了這一點。唐代的奴婢雖不受田,但仍然在農業及手工業中使用,顯然,從秦漢到中古時期,奴婢一直都是廣泛用於生產的。

第二,漢代奴婢與中古時期奴婢性質的異同。

漢代人們對奴婢是否為財物的看法並不是十分一致。漢政府明確宣布,奴婢亦為「人」,但在漢代社會實際生活中,奴婢無疑是被人們視為財產的。在漢代居延漢簡中,有奴婢作為家資計算的明確記載。如《居延漢簡甲乙編》三七,三五(乙叄貳版)載:「候長鰊得廣昌里公乘禮忠年卅,小奴二人,直三萬。用馬五匹,直二萬。宅一區,萬。大婢一人,二萬。牛車二兩,直四千。田五頃,五萬。軺車兩乘,直萬。服牛二。六千。凡資直十五萬。」在這個財產登記簿里,「貲直」共十五萬。其中即包括了三名奴婢作為財產的五萬。顯然,這裡奴婢是被視作財產的。這點還可以從四川郫縣出土的東漢殘碑文得到進一步證明。其碑中有這樣的記載: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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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

《二年律令釋文注釋》,第178頁。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

②《四川郫縣犀浦出土的東漢殘碑》,《文物》1974年第4期。

[前略]6 王岑田口口,直口萬五千,奴田、婢口、奴多、奴白、奴鼠、並五人……

7 田頃五十畝,直卅萬,何廣周田八十畝,質……

8 五千。奴田、口口、口生、婢小、奴生,並五人,直廿萬,牛一頭,萬五千

9元始田八口口,質八萬,故王汶田,頃九十畝,賈卅一萬,故楊漢口口口

10 奴立、奴口、口鼠,並五人,直廿萬。牛一頭,萬五千、田二頃六十……

11 田頃卅畝,口口口萬,中亭後樓,賈四萬,蘇伯翔謁舍,賈十七萬

12 張王田三十口畝,質三萬,奴婢、奴意、婢最、奴宜、婢營、奴調、奴利,井……

這裡,奴婢同田地、牛並列在一起,並標明價格,顯然是作為資產來計算的。漢代徵收的財產稅亦包括了奴婢,例漢武帝「伐四夷、國用不足,故稅民田宅、船乘、畜產、奴婢等。」①可見,漢代奴婢確屬財產無疑。新出土張家山漢簡《戶律》規定:「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財物,鄉部嗇夫身聽其令,皆參辨券書之,輒上如戶籍,有爭者,以券書從事;毋券書,勿聽。」

「民大父母、父母、子孫、同產、同產子,欲相分予奴婢、馬牛羊、它財物者,皆許之,輒為定籍。」可見,奴婢也是作為馬牛羊一樣的財產登記在戶籍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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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漢書》卷六《武帝紀》

另一方面,奴婢亦為「人」的一面也是很明顯的。日本學者堀敏一認為漢代「刑人和奴婢都不被當人看待,在這個意義上被稱為『賤』。」但是在漢代,「奴婢不被當做人而被作為『物』這種觀念也還沒有固定化。」①他引用《後漢書》卷五五《劉寬傳》中的故事:客人罵奴婢為「畜產」,而劉寬卻稱「此人也,罵言畜產,辱孰甚焉,故吾懼其死也」。認為劉寬仍把奴當人對待,「如果奴婢即畜產這一觀念已經固定了的話,那麼,這一段插話就失去了意義。」堀氏所言有一定道理。在漢政府的詔令中,光武帝明確宣布「殺奴婢不得減罪」,奴婢是被視為人的。一些開明的地主、士人,也不主張將奴婢當做「物」來對待。這一點與中古社會大不相同,中古時期如《唐律疏議》卷六《名例律》明文規定:

「奴婢賤人,律比畜產。」同書卷十四《戶婚律》規定:

「奴婢既同資財。即合由主處分。」在中古時期,奴婢被視同家畜、財物這一觀念已為人們所普遍接受。因此,日本一些學者認為魏晉以後。「奴婢是『物』的觀念才固定下來」,②《宋書》卷四二《王弘傳》記載了南朝士人的話說:「奴不押符,是無名也。民之資材,是私賤也。」這說明奴婢與被編附於國家直接統治下的「良民」不同,奴婢沒有獨立的名籍,沒有被編成符伍,被當做民之資材、私賤來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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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日]堀敏一:《均田制研究》,中譯本第332頁,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② [日]堀敏一:《均田制研究》,中澤本第333頁.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第三,關於漢唐奴婢法律地位規定的異同。

從史料反映看,漢唐時期法律上對奴婢的規定,既有一定的淵源關係,但又有所不同。這裡試舉幾例:《史記》卷九六《張丞相列傳》載:「其時京兆尹趙君,丞相奏以免罪,使人執魏丞相,欲求脫罪而不聽。復使人脅恐魏丞相,以夫人賊殺侍婢事而私獨奏請驗之,發吏卒至丞相舍,捕奴婢笞擊問之,實不以兵刃殺也。而丞相司直繁君奏京兆趙君迫脅丞相,誣以夫人賊殺婢,發吏卒圍捕丞相舍。不道;又得擅屏騎士事,趙京兆坐腰斬。」

在該事件中,趙京兆欲以魏丞相夫人殺害侍婢事脅迫魏丞相,達到其報復魏丞相的目的。看來魏丞相夫人致死該侍婢是實,但問題關鍵之處在於魏夫人是故殺一一即賊殺,還是懲罰過當一一即過失殺婢。趙君企圖以故意殺婢的罪名治魏丞相及其夫人之罪。但經核實在場其他奴婢,侍婢「實不以兵刃殺也」。以兵刃殺,即故意殺害。而此言背後則是:若因笞、杖決罰致死,並不為罪。

《漢書》卷七六《趙廣漢傳》亦載:「地節三年七月中,丞相傅婢有過,自絞死。廣漢聞之,疑丞相夫人妒,殺之府舍……廣漢即上書告丞相罪。制曰,下京兆尹治。廣漢知事迫切,遂自將吏卒突人丞相府,召其夫人跪庭下受辭,收奴婢十餘人去,責以殺奴婢事……事下廷尉治罪,實丞相自以過譴斥傅婢,出至外第乃死,不如廣漢言。」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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