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六章 如何閱讀歷史書

「歷史」就跟「詩」一樣,含有多重意義。為了要讓這一章對你有幫助,我們一定要跟你對這兩個字達成共識—也就是說我們是如何運用這兩個字的。

首先,就事實而言的歷史(history as fact)與就書寫記錄而言的歷史(history as a written record of the tacts)是不同的。顯然,在這裡我們要用的是後者的概念,因為我們談的是「閱讀」,而事實是無法閱讀的。所謂歷史書有很多種書寫記錄的方式。收集特定事件或時期的相關資料,可以稱作那個時期或事件的歷史。口頭採訪當事人的口述記錄,或是收集這類的口述記錄,也可以稱作那個事件或那些參與者的歷史。另外一些出發點相當不同的作品,像是個人日記或是信件收集,也可以整理成一個時代的歷史。歷史這兩個字可以用在,也真的運用在幾乎各種針對某一段時間,或讀者感興趣的事件上所寫的讀物。

下面我們所要用到的「歷史」這兩個字,同時具有更狹義與更廣義的含義。所謂更狹義,指的是我們希望限制在針對過去某段時期、某個事件或一連串的事件,來進行基本上屬於敘事風格,多少比較正式的描述。這也是「歷史」的傳統詞義,我們毋須為此道歉。就像我們為抒情詩所下的定義一樣,我們認為你會同意我們所採用的一般定義,而我們也會將焦點集中在這種一般類型上。

但是,在更廣義的部分,我們比當今許多流行的定義還要廣。我們認為,雖然並不是所有的歷史學家都贊同,但我們還是強調歷史的基本是敘事的,所謂的事指的就是「故事」,這兩個字能幫助我們理解基本的含意。就算是一堆文狀的收集,說的還是「故事」。這些故事可能沒有解說—因為歷史學家可能沒有將這些資料整理成「有意義的」秩序。但不管有沒有秩序,其中都隱含著主題。否則,我們認為這樣的收集就不能稱之為那個時代的歷史。

然而,不論歷史學家贊不贊同我們對歷史的理念,其實都不重要。我們要討論的歷史書有各種寫作形態,至少你可能會想要讀其中的一兩種。在這一點上我們希望能幫助你使把勁。

※ 難以捉摸的史實

或許你加人過陪審團,傾聽過像車禍這類單純的事件。或許你加人的是高等法院陪審團,必須決定一個人是否殺了另一個人。如果這兩件事你都做過,你就會知道要一個人回憶他親眼見到的事情,將過去重新整理出來有多困難—就是一個小小的單純事件也不容易。

法庭所關心的是最近發生的事件與現場目擊的證人,而且對證據的要求是很嚴格的。一個目擊者不能假設任何事,不能猜測,不能保證,也不能評估(除非是在非常仔細的情況掌控之下)。當然,他也不可以說謊。

在所有這些嚴格規範的證據之下,再加上詳細檢驗之後,身為陪審團的一員,你是否就能百分之百地確定,你真的知道發生了什麼事嗎?

法律的設定是你不必做到百分之百的確定。因為法律設定陪審團的人心中總是有些懷疑的感覺。實際上,為了審判可以有這樣與那樣的不同決定,法律雖然允許這些懷疑影響你的判斷,但一定要「合理」才行。換句話說,你的懷疑必須強到要讓你的良心覺得困擾才行。

歷史學家所關心的是已經發生的事件,而且絕大部分是發生在很久以前的事件。所有事件的目擊者都死了,他們所提的證據也不是在庭上提出的—也就是沒有受到嚴格、仔細的規範。這樣的證人經常在猜測、推想、估算、設定與假設。我們沒法看到他們的臉孔,好推測他們是否在撒謊(就算我們真的能這樣判斷一個人的話)。他們也沒有經過嚴格檢驗。沒有人能保證他們真的知道他們在說些什麼。

所以,如果一個人連一件單純的事都很難確知自己是否明白,就像法庭中的陪審團難下決定一樣,那麼想知道歷史上真正發生了什麼事的困難就更可想而知了。一件歷史的「事實」—雖然我們感覺很相信這兩個字代表的意義,但卻是世上最難以捉摸的。

當然,某一種歷史事實是可以很確定的。1861年4月12日,美國在桑姆特要塞掀起了內戰;1865年4月9日,李將軍在阿波米脫克斯法庭向格蘭特將軍投降,結束了內戰。每個人都會同意這些日期。雖然不是絕無可能,但總不太可能當時全美國的日曆都不正確。

但是,就算我們確實知道內戰是何時開始,何時結束,我們又從中學到了什麼?事實上,這些日期確實被質疑著—不是因為所有的日曆都錯了,而是爭論的焦點在這場內戰是否應該起於1860年的秋天,林肯當選總統,而結束於李將軍投降後五天,林肯被刺為止。另外一些人則聲稱內戰應該開始得更早一點—要比1861年還早個五到十或二十年—還有,我們也知道到1865年美國一些邊睡地帶仍然繼續進行著戰爭,因此北方的勝利應該推遲到1865年的5月、6月或7月。甚至還有人認為美國的內戰直到今天也沒有結束—除非哪一天美國的黑人能獲得完全的自由與平等,或是南方各州能脫離聯邦統治,或是聯邦政府可以下達各州的控制權能夠確立,並為所有美國人所接受,否則美國的內戰就永遠稱不上結束。

你可以說,至少我們知道,不論內戰是不是從桑姆特之役開始,這場戰役確實是發生在1861年4月12日。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我們前面提過,這是在特定限制之下的史實。但是為什麼會有桑姆特之役?這顯然是另一個問題。在那場戰役之後,內戰是否仍然可以避免呢?如果可以,我們對一個多世紀之前,一個如此這般的春日,所發生的如此這般的戰役,還會如此關心嗎?如果我們不關心—我們對許多確實發生過,但自己卻一無所知的戰役都不關心—那麼桑姆特之役仍然會是一件意義重大的史實嗎?

※ 歷史的理論

如果非要分類不可的話,我們應該把歷史,也就是過去的故事—歸類為小說,而非科學—就算不分類,如果能讓歷史停格在這兩類書之中的話,那麼通常我們會承認,歷史比較接近小說,而非科學。

這並不是說歷史學家在捏造事實,就像詩人或小說家那樣。不過,太強調這些作家都是在編造事實,也可能自我麻煩。我們說過,他們在創造一個世界。這個新世界與我們所居住的世界並非截然不同—事實上,最好不是—而一個詩人也是人,透過人的感官進行自己的學習。他看事情跟我們沒什麼兩樣(雖然角度可能比較美好或有點不同)。他的角色所用的語言也跟我們相同(否則我們沒法相信他們)。只有在夢中,人們才會創造真正不同的全新世界—但是就算在最荒謬的夢境中,這些想像的事件與生物也都是來自每天的生活經驗,只是用一種奇異而嶄新的方法重新組合起來而已。

當然,一個好的歷史學家是不會編造過去的。他認為自己對某些觀念、事實,或精準的陳述責無旁貸。不過,有一點不能忘記的是,歷史學家一定要編纂一些事情。他不是在許多事件中找出一個共通的模式,就是要套上一個模式。他一定要假設他知道為什麼這些歷史上的人物會做出這些事。他可能有一套理論或哲學,像是上帝掌管人間的事物一樣,編纂出適合他理論的歷史。或者,他會放棄任何置身事外或置身其上的模式,強調他只是在如實報導所發生過的事件。但是即使如此,他也總不免要指出事件發生的原因及行為的動機。你在讀歷史書時,最基本的認知就是要知道作者在運作的是哪一條路。

不想採取這個或那個立場,就得假設人們不會故意為某個目的而做一件事,或者就算有目的,也難以察覺—換句話說,歷史根本就沒有模式可循。

托爾斯泰對歷史就有這樣的理論。當然,他不是歷史學家,而是小說家。但是許多歷史學家也有同樣的觀點,近代的歷史學家更是如此。托爾斯泰認為,造成人類行為的原因太多,又太複雜,而且動機又深深隱藏在潛意識裡,因此我們無法知道為什麼會發生某些事。

因為關於歷史的理論不同,因為歷史家的理論會影響到他對歷史事件的描述,因此如果我們真的想要了解一個事件或時期的歷史,就很有必要多看一些相關的論著。如果我們所感興趣的事件對我們又有特殊意義的話,就更值得這麼做了。或許對每個美國人來說,知道一些有關內戰的歷史是有特殊意義的。我們仍然生活在那場偉大又悲慘的衝突的餘波中,我們生活在這件事所形成的世界中。但是如果我們只是經由一個人的觀點,單方面的論斷,或是某個現代學院派歷史學家來觀察的話,是沒法完全理解這段歷史的。如果有一天,我們打開一本新的美國內戰史,看到作者寫著:「公正客觀的美國內戰史—由南方的觀點談起」,那這位作者看起來是很認真的。或許他真的如此,或許這樣的公正客觀真的可能。無論如何,我們認為每一種歷史的寫作都必定是從某個觀點出發的。為了追求真相,我們必須從更多不同的角度來觀察才行。

※ 歷史中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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